關於帶鋰電池上飛機的問題? 50

時間 2024-12-22 09:10:19

關於帶鋰電池上飛機的問題?

1樓:鉑族鋰電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mh/t1020-2013)和《旅客和機組關於攜帶危險品的航空運輸規範》(mh/t1030-2010)等相關法規檔案,旅客攜帶鋰離子電池乘坐民用航空器請注意如下事項:

1、攜帶的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允許超過160wh,超過160wh的應通過危險貨物手續進行運輸。

2、內含鋰離子電池的裝置(如手提電腦、照相機、可攜式攝像機等),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1)可放置在托執行李及隨身行李中攜帶。

2)應有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

3)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

4)額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隨裝置鋰離子電池,應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准。

3、備用鋰離子電池,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1)只可放置在隨身行李中攜帶。

2)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可將備用電池放置於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處理——例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將電池單獨裝在在塑料帶或保護袋中。

3)單個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

4)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准,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備用鋰離子電池,但不能超過2塊。

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裡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並經過航空公司批准。

4、可攜式電子醫療裝置:

1)鋰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60wh。

2)備用電池每人兩塊2塊,單個保護措施,手提方式攜帶。

3)應有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

4)應經過運營人(航空公司)批准。

5、電動輪椅或代步工具:

1)鋰電池額定功率不大於300wh。

2)如電池可拆卸,則電池手提。

3)備用電池:不超過160wh,每人兩塊,不超過300wh每人一塊。電池防短路、防受損,手提方式。

4)應經過運營人(航空公司)批准。

5)由值機負責通知機長。

具體的根據你自己的功率計算一下,看有沒有超過要求。

2樓:草廟少女

筆記本,平板,手機,手持雲臺都是能帶上飛機,充電寶、鋰電池是不能託運的,只能隨身攜帶,而帶上飛機的充電寶也有規定額定能量不能超過100wh,也就是電壓為5v標稱容量為20000mah的充電寶是可以隨身攜帶的。

3樓:網友

我出國時帶2個手機,1個筆記本,1個充電寶,1個筆記本備用電池。手機隨身帶,其他放揹包。沒有問題。

4樓:白玉兔是也

一般坐飛機都會允許帶手機,手機裡就有鋰電池,所以應該可以帶鋰電池上飛機。

5樓:網友

視乎各國和航空公司的規定。

每個地方/公司都有些許差異。

一般來說,你這些電池如果是電器本身自帶的。

不存在限制。

詳情要諮詢航司。

飛機上攜帶鋰電池的規定?

6樓:密爾克衛化億達

鋰電池是第9類雜項危險品!國際上許多機構如聯合國(un)、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海事組織(imo)、歐洲陸運協會(adr)等,均對鋰電池安全運輸作出明確要求。其中,鋰電池航空運輸主要遵循依據為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和我國《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mh/t1020-2018)。

1、鋰電池須通過un 測試要求。

除試驗樣品外,任何一種型號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在交付航空運輸前,均應通過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節要求的系列測試(高度模擬、高低溫迴圈、振動試驗、衝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並提供試驗概要,2020年1月1日起強制執行。

2、應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電池芯和電池必須放置於可將其完全封閉的內包裝中,再放入堅固硬質外包裝,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意方向的公尺跌落試驗。標註(un 3480, pi965 section ia or ib)的鋰電池和鋰金屬電池(un 3090, pi968 section ia or ib)不允許與第1類**物質、第類易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類易燃固體、第類氧化劑等危險品貨物包裝在同乙個外包裝中。具體按照《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965-970項執行。

3、加貼鋰電池標記和標籤。

鋰電池9類標籤。

鋰電池標記。

僅限貨機運輸標籤。

應採取措施保護電池芯和電池防止發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必須採取防意外啟動措施。

被製造商識別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經損壞,有可能產生危險放熱、著火或短路的電池芯和電池禁止空運(如因安全原因被製造商召回)。

除非始發國和經營人所在國主管當局批准,廢舊鋰電池和**或銷燬的鋰電池禁止空運。

批量生產之前的原型鋰電池或電池芯,當出於試驗目的予以運輸時或低產量(即年度生產量不超過100個)的鋰電池芯或電池,沒有經過測試的,如果經始發國有關當局的批准並且滿足p910要求的,可僅限貨機運輸。

7樓:匿名使用者

飛機上可以帶充電寶,但是是有規定的。根據民航的相關規定飛機上最多隻能帶兩個充電寶,如果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不需要航空公司的批准;但是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是必須要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才能攜帶,還有就是,充電寶上要有明確的標識,如果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是絕對不能上飛機的。符合規定內的充電寶一定要隨身攜帶,嚴禁託運。

有些充電寶沒有wh的標識,只有mah這個標識,怎麼才能知道他的額定能量是否符合標準呢?一般wh與我們一般充電寶產品上的mah的換算的話,100wh充電寶容量相當於一般充電寶的27000mah,因此一般充電寶在27000mah的之內都是能夠帶上飛機的。毫安(mah)換算wh時,可將該數值除以1 得到安培小時(ah) 。

鋰電池標稱電壓為,你的充電寶容量為1040 mah ,那麼額定瓦特小時數為:1040 mah / 1 = ,。

8樓:斜陽紫煙

民航規定允許隨身攜帶功率容量100(160)瓦時以下的鋰電池。對應的單節鋰電池的電流容量是27000(43000)毫安時(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規定1個膝上型電腦,兩個手機共4塊電池,以及1個充電寶通常不會超過,要根據電腦電池的大小進行判斷。

備註:關於常用可攜式電子裝置的鋰電池額定能量,手機多為3~10wh,單反照相機多為10~20wh,可攜式攝像機多為20~40wh,平板電腦或膝上型電腦多為30~100wh,通常都不會超過100wh。

擴充套件資料。在攜帶鋰電池出行的時候,須嚴格遵守航空規定:鋰電池不能託運,須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

中國民航局下發了《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在乘坐民航飛機時,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裝置及備用電池可與行李一起攜帶登機,但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針對超過 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須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執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裝置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內含鋰電池的裝置可置於托執行李或手提行李,不過備用鋰電池僅能置於手提行李。

禁止攜帶或託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裝置。

10樓:網友

飛機是不允許託運任何電池的,只有小電池低於兩萬毫安的充電寶,可以帶上飛機,所以你說的攜帶鋰電池,應該會遠遠大於這個標準,所以沒辦法帶。

11樓:暮光梔

航空公司規定,旅客個人自用的內含鋰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mh/t1020-2009)和《旅客和機組關於攜帶危險品的航空運輸規範》(mh/t1030-2010)等相關法規檔案。

鋰電池上飛機規定

12樓:劉娜

法律分析:第一,不允許旅客在托執行李中夾帶鋰電池。

第二,旅客可以攜帶為個人自用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攜式攝像機等)。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此外,每一塊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量:

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對於鋰離子電池,其等質總鋰含量不超過克。

第三,旅客可以攜帶等質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如果單個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第四,其他型別的備用乾電池,比如鎳氫電池等,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

第五,等質總鋰含量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應按照《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mh/t1020-2007)的標準,以貨物運輸形式發運。

法律依據: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必須遵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危險貨物航空安全運輸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貴重物品包括:**、白金、銥、銠、鈀等稀***及其製品;各類寶石、玉器、鑽石、珍珠及其製品;珍貴文物(包括書、畫、古玩等);現鈔、有價**以及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貴重物品應當用堅固、嚴密的包裝箱包裝,外加#字型鐵箍,接縫處必須有封志。

為什麼鋰電池產品不能上飛機

13樓:愛汽車的蓮坂大隊

不是鋰電池不能上飛機,而是鋰電池上飛機要有限制。因為金屬鋰的不穩定性,鋰電池都是脆性封裝,在內部壓力高時自動破裂。但是這又帶來乙個問題,在高空由於氣壓下降,鋰電池的內壓相對公升高,反而會爆裂與空氣接觸後燃燒。

鋰電池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1912年鋰金屬電池最早由gilbert n. lewis提出並研究。

20世紀70年代時,m. s. whittingham提出並開始研究鋰離子電池。

由於鋰金屬的化學特性非常活潑,使得鋰金屬的加工、儲存、使用,對環境要求非常高。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鋰電池已經成為了主流。

鋰電池大致可分為兩類: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鋰離子電池不含有金屬態的鋰,並且是可以充電的。

可充電電池的第五代產品鋰金屬電池在1996年誕生,其安全性、比容量、自放電率和效能**比均優於鋰離子電池。由於其自身的高技術要求限制,只有少數幾個國家的公司在生產這種鋰金屬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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