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先說司法。司法其實最大的公開就是公開審理,但有的敏感案件,有的法院不讓人進去旁聽,這是不好的。流言最可怕,所以對看不見的東西,自然就會亂說亂猜,看見了反而沒啥了。
就像汶川**,外國**說啥的都有,什麼中國不讓記者進,四川有核基地,說啥的都有,結果中國開放了,你來吧,沒人管你,你愛怎麼採訪怎麼採訪,外媒知道了,去了連路都不知道怎麼走,大家都在忙著救災,誰管你啊,這下外媒不亂說了,一邊倒的說中國好,救災得力,民眾有愛心。所以,我覺得,對於敏感案件,最好的防止流言的辦法,就是提前做好工作,在審理法院內部做好協調防範的機制,提前預防和化解一些敏感點,也不要想著能有誰走走後門。這種敏感案件,更要嚴防腐敗,做得好,信譽就有了,做不好,什麼都沒了。
地方,尤其是基層公檢法系統,本來管理上就有些問題,再加上本著能捂就捂的想法,很多事東窗事發,就來不及了,有時候不是亡了羊,你補補就行的。
政務公開。我的感覺是目前的政務公開基本是報喜不報憂,報小不報大,尤其是經費,那就是各級大員的重點啊,死活不讓看的。對於這一點,我覺得要循序漸進,先把報喜報憂解決,這個事,去年河南杞縣放射源事件就是教訓,不要老想著捂這個事,最後捂不住了,也沒人信你了。
在現在**公信力普遍較低的情況下,不要想著「捂不住了再說」,沒人信你的,也不要想著「能捂住的」,現在網路時代,什麼破事都能捅出來,壞事傳千里,更加不要想著「跨省追捕」。然後是解決雞毛蒜皮小事要報,大事也要報。對於敏感的問題,需要建立機制,由高階領導決定。
最後是最難的經費問題。
經費問題,一言難盡啊,需要長期摸索和磨合。我沒啥經驗,不說這個了。
公開方式嘛,對於影響民眾的大事情,無論好壞,一律在省級重要報刊、電臺、電視臺放出,以保證最大化的公之於眾。建議在網上設立專門釋出新訊息的一欄,並由專人負責蒐集相關反饋意見。收到反對意見比較多的,不要幹什麼把訊息撤掉的傻事,而要再發一條處理措施,比如暫緩執行啥的,可以借鑑前些時候廣東垃圾焚燒事件。
就說這些吧,以供參考。
2樓:網友
這種事,哥們勸你還是請叫相關人士,網上也給你提不到什麼好的意見,
怎樣申請政務資訊公開
3樓:飄零下線
申請**資訊公開應當具備生產、生活、科研需要。**資訊的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事項在《**資訊公開條例》第九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除主動公開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請公開的**資訊,依申請公開的**資訊要求申請人應當與所申請的資訊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可能因不具備利害關係無法獲取相關資訊。
**資訊公開方式
4樓:王富利
法律分析:**資訊公開方式有兩種:1、依職權主動公開。
即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資訊,通過**公報、****、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2、依申跡慶模請公開。即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資訊公開指南和**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差塵開條例》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資訊外,**資訊應當姿緩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資訊公開的要求
5樓:吳莉
第一,在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內容方面本著只要法律沒有要求不許公開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都要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按照**資訊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佈」,不要以保密等為藉口不公開實際應該公開的資訊。在關係到**行政執法工作方面的資訊更要盡力「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確保公民對於**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訊知情權,以提高**行政執法工作在公民中的認可度,增進他們對**執法工作的認可度和支援度,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第二,以多渠道、多載體全面公開政務資訊,方便公民瞭解和查詢。《中共**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中共**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政務公開資訊化」,要「加強網際網絡政務資訊資料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現代社會網際網絡的影響愈來愈大,我們在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過程中,綜合運用包括網際網絡、公開欄、平面**、廣播影視的多種渠道和載體,有助於公民快速瞭解和查詢相關資訊,提高**的辦事效率,更好地實現公民的利益。
第三,在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過程中也要注意公開內容的實效性,以確保公民伍顫掌握的是最新的政務資訊,方便他梁塌們辦事、辦成事而不耽誤事,以贏得公民對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理解和支援,更好地做好相關工作。
公民若是發現當地的人民**沒有按照行政法律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資訊公開,那麼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於那些不滿足起訴條件的案件,法院很大的可能是不會受理,審理確定橫幅確實應該資訊公開的情形,**職員會受到處罰。
一、資訊公開起訴條件有哪些?
提起資訊公開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提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公民對**資訊公開決定不服時,認為資訊公開具體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訴訟,但法院受不受理依據實際情況而定腔渣敗。
**資訊公開形式
6樓:周業懇
一、基本含義。
在法律上,**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式,主動將**資訊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1、廣義上的**資訊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資訊公開;
2、狹義上的**資訊公開主指政務公開。
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資訊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事務公開,而且,要求**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資訊。
二、公開方式。
1、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資訊,通過**公報、****、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2、各級人民**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資訊提供便利。
3、行政機關製作的**資訊,由製作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返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漏公升敏**資訊,由儲存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資訊,應當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資訊,應當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資訊公開指南和**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私隱,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資訊,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笑伏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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