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怎麼理解

時間 2025-01-02 05:20:15

1樓:網友

著作權和稿酬是兩個概念,您的作品如果取得著作權,轉讓給別人使用,付給您報酬,是類似專利費用的報酬。

而稿酬一般都是出版機構給作者的勞動報酬,不包含著作權(版權),但是一般出版社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考慮利益問題,都會要求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也就是稿件一經採用,著作權(版權)歸出版社所有。因而,著作權也就沒有相應的報酬!

2樓:網友

包含著作權(版權),但是一般出版社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考慮利益問題,都會要求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也就是稿件一經採用,著作權(版權)歸出版社所有。因而,著作權也就沒有相應的報酬!

著作權的使用權包括稿酬嗎

3樓:胡文學

著作權和稿酬是兩個概念,作品如果取得著作權,轉讓給別人使睜團燃用,付或哪給報酬,是類似專利費用的報酬。而稿酬一般都是出版機構給作者的勞動報酬,不包含著作權(版權),但是一般出版社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考慮利益問題,都會要求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也就是稿件一經採用,著作權(版權)歸出版社所有。因而,著作權也就沒有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稿酬一般都是出版機構給作者的勞動報酬,不包含著作權(版權),但是一般出版社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考慮利益問題,都會要求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也就悉虛是稿件一經採用,著作權(版權)歸出版社所有。

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著作權區別

4樓:南霸天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中,包括兩個所得,其中稿酬所得不按照特許權的使用費所的徵稅,而是按照稿酬所得徵稅。

稿酬所得:一)範圍: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

二)性質:稿酬所得具有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等的性質。

三)對報刊、雜誌、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徵稅問題。

1.任職、受僱於報刊、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僱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一)範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二)根據稅法規定,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影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三)2002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集的製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如其他有關法規與本規定不符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5樓:網友

著作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個部分。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等權利都屬於人身權。

財產權就包括您說的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等。

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

故特需他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後,並不影響著作權中人身權利部分。

個人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屬於哪個稅目

6樓:未來法律

著作權轉讓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特許權使瞎森用費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磨搜畝稅法第2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漏此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在哪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7樓:逢令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影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哪些情形使用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和支付報酬

8樓:姜超

1、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鋒鬧錶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特徵是什麼。

1.著作權許可使用並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範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於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於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

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並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銀亂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陪山訴訟,因為被許可人並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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