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熊承小俊哥
在監獄裡的時候他們每天都幻想著等出去以後能如何如何,如何去努力生活,如何去回報社會,去爭取做乙個對社會有用的人,來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但是真的重新回報社會以後,他才發現社會給他的只有無情的打擊。
刑滿釋放的犯人,回到社會後大多混的好嗎。
首先,「刑滿釋放」就不應該稱人家是「犯人」了。因為,既然「刑滿釋放」了,人家就是合法公民了,與其他人一樣需要尊重。
其次,「刑滿釋放」人員,生意做好了,是可以富裕,但是,不是各方面都混得好,也不能說「大多混的好」。
其三,混得好不好,各人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比如:題主的標準與其他人的標準一定是有差距的。
一般來說,能把日子過得很順利,就算混得不錯了。可是,怕就怕所謂「刑滿釋放」人員自己的特長沒有用武之地。比如:
他們所專長的,人家不用「刑滿釋放」的人。他就只能選擇自己不專長的事情做。這樣,他就很難混得好了。
其四,習慣上,總又有人以服過刑和沒服過刑作為劃分壞人與好人的分界線。
如此,「刑滿釋放」的人重新踏入社會就多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使他們不僅受到歧視,而且受到諸多難以預料的限制。加大了「混好」的難度。
使得意志薄弱者,很可能再次滑入犯罪的深淵。而實際上,沒有服過刑未必就是好人。否則,就不會再有人犯罪了。
其五,如題主所舉例項,「刑滿釋放」的人大多沒有文化,沒有技術。這才是應該引起廣泛關注的問題。只有正確認識問題,且在關鍵問題上多做工作,才會減少犯罪,提公升公民的整體素養,使我們的社會更和諧,更文明,更進步。
大多數刑滿釋放人員回到社會上都混得不盡人意。
社會人對刑滿釋放人有另類看法,大都鄙視他們。往往在身後指手畫腳,說三道四。人們好議論其"什麼什麼犯"之類閒話,人言可畏,讓刑滿釋人員無地自容,自覺矮人一等,不敢正視別人,不想見熟人,見到熟人往往躲著走,像做了賊似的。
他們找工作,用人單位都因有前科。
不想用這類人,這就造成他們就業困難。
其實,對這類人要正確有待,他們雖然犯過錯,但經過勞動改造。
已經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了。我們再歧視他們,他們找不到工作,怎麼掙錢養家餬口?弄不好還會走向犯罪道路。
有些人進監獄很有可能是因為當時的無知和貪念,一時走了錯路,進了監獄之後,他們知錯改正了。他們本身就有非常強的能力,出來之後依然不忘記努力奮鬥,自然也能夠混得很好。所以,知錯能改。
每個人都有很大的可能。
2樓:隨遇而安
刑滿釋放的犯人回到社會後大多混的都不太好,因為他們有著犯罪的前科,現在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都不要有犯罪記錄的人,所以他們大多數只能在社會最底層做一些苦力的工作來掙錢。
3樓:數位技術小輝
不好。因為刑滿釋放的犯人很難被社會所接受,而且會面臨各種歧視,所以回到社會後大多混的不好。
4樓:路非鹿邑
不好,因為有前科很多用人單位都會拒收,只能找收入低的臨時性工作。
犯人刑滿釋放沒人接怎麼回家
5樓:網友
服刑人員刑期滿離家遠沒人接,可以自己打車回家。
服刑通俗說法就是社會上所說的坐牢。對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
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
就近執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執行,遠離監獄的,可放在看守所內執行。因此收押機關主要有監獄、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種。
監外服刑可能會加劇喪失司法公正,為滋生司法腐敗提供了溫床。美國著名學者羅爾斯認為「正義是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享有的類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正義是法律制度所要實現的最高理想和目標,也是人們用來評價和判斷一種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監外服刑向人情關係、金錢關係開口就使一部分服刑人員喪失了公正,可能使依法治國。
偏離了正常軌道,違背了訴訟中的程式正義。
從當事人層面看,當前,減刑、假釋的暗箱操作嚴重,立功造假情況並不鮮見。很有可能產生這樣一種情況,有錢(情)人好辦事,可以提前出監享受各種生活樂趣。
從制度層面看,擴大了執行機關的自主權,則削弱了有關機關的監督力度,卻無法控制「金錢案」、「人情案」依法或非法的大量湧入。所以,如何有效實現和加強對執行機關的監督成為了新的問題。
監外服刑很難得到有效執行。要求服刑人員「每天不少於乙個小時的公益勞動」,如何去執行是個大問題,當地司法機關、居委會幹部、志願人員、家屬親友的監督是否有效,能否執行,結果,很有可能就是將監外服刑流於形式,最終成為美好的願望。獄管理部門認為,監外服刑能夠緩解監獄改造壓力,降低改造成本。
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 第十一條 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一)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
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
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刑滿釋放後再犯會構成累犯嗎?
6樓:清湯芥麥面
刑滿釋放過5年了再犯罪不算累犯。累犯的前罪和後陵棚罩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尺鬧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和氏以上的刑罰;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接刑滿釋放回家的人怎樣做
7樓:鄒海波
法律分析:家屬直接到監獄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三條 監獄對謹明拆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祥棗條 監獄對罪槐顫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刑滿出獄人員迴歸社會,我們應該幫助他們嗎?
8樓:絵社會
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報復罪犯,而是為了讓罪犯不再犯事。超過追訴期的**尚且不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那些刑滿出獄人員,受到了監獄的教育改造,他們迴歸到社會,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幫扶呢?
人非聖賢,孰能無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刑滿出獄人員一朝過錯,已經為自己曾經犯下的過錯買了單,接受了應有的懲罰,只要改過自新,融入並回報社會,依然是一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打擊犯罪的目的不只是單純的懲治,而是治病救人,把乙個錯誤的人引向正確的道路上來。
刑滿人員釋放的管理應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是那些羈押期限長的重刑犯,從入獄到出獄,人生態度有了大的轉變,生活軌跡已發生了變化,社會的發展另他們無所適從,如何及早適應社會,是他們出獄後第乙個要考慮的問題。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他們本就壓抑的心情,在有色眼鏡的注視下,更讓他們喪失生活的樂趣和重新做人的鬥志,僅靠他們個人,很難在短時間內融入社會。
這就需要社會伸出關愛之手,讓他們切實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從監管衝態部門到街道社群,要密切關注他們的生活、工作,滿足他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時,時不時找他們談談心,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狀況和生活情況,在就業、福利等方面向他們政策性傾斜。作為普通民眾,不要對他僅報以冷眼,要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去關心。
人心都是肉長的,社會的熱切關懷,定能讓他們重獲新生,樹立起生活的勇氣,早日投入到社會的大潮中去。切不可將刑滿釋放人員放任自流,自生自滅,當他們看不到生活希跡判豎望的情況下,有可能重操舊業,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會。
刑滿出獄人員理應受到和其他姿大公民平等的待遇,但是由於社會的歧視,監獄資訊的落後,國家不得不幫扶刑滿出獄人員迴歸社會。電瓶哥就是乙個典型的例子,**公司利用他的流量,為他打造成網紅,至少生活不用愁了。
對我們個人來說,不應該歧視刑滿出獄人員,只要他們沒有再次犯罪,已經改過自身,我們就應該接納他們。
對國家來說,要給刑滿出獄人員給予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對惡習較深、有重新違法傾向的出獄人員,要加強思想教育,重新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懲處。
綜上所述,刑滿出獄人員迴歸社會,我們應該大力幫扶。
9樓:撲苒悠水身
我認為我們應該幫助他們,笑鎮睜他沒有改過自新碰歲的機會,我們就應該讓他們更好的旅虧融入社會,讓他們獲得新生,而不是抓住他們之前的錯誤不放,讓他們一輩子活在地獄裡面。
10樓:曉娟學姐
應該去幫助,這樣的話才會讓肢散攜對方在生活當中知道自掘陵己,其實也是乙個很有用的人,不會感覺自己有消極心態。這樣的話就可以有乙個很歷伏好的發展,也會讓社會出現更多人才。
11樓:金牛
我們應該幫助他們,因為每個人塵此槐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對他們扒棚來說很公派友平,我們不應該歧視他們,但如果他們還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根本沒必要幫助他們。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都做了些什麼?
12樓:唸啊刺
釋放流程:刑滿釋放有一套完整且嚴謹的流程,監獄一方會提前一段時間統計即將刑滿釋放的人員,在釋放當天會發放釋放證並加蓋監獄公章,服刑期滿的24小時內就會釋放,釋放前將收監時服刑人員的個人物品、證件以及錢財歸還給刑滿釋放人員。
釋放後乙個月內,監獄方面還要將一些材料郵遞到當地的派出所,比如出監鑑定表、判決書、裁定書、出監材料移交表等,這些材料日後恢復戶籍、享受待遇、就業等方面都有可能用到。
第二,需不需要通知家屬?
按照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服刑犯收監時是要通知家屬的(《監獄法》第二條規定,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自收監之日起,5天內發出),告知收容在哪所監獄,以便讓家屬知道服刑犯的去向,方便以後探監。
但是在釋放程式中,法律上並沒有通知家屬的規定,除非是未成年人需要通知監護人來接走。但是,即便監獄一方沒有通知家屬的規定和義務,犯人是知道自己的釋放日期的,犯人可以通過打**或在親屬探監時告知家屬出獄時間,家屬可以提前在監獄外等候並接回家。
也就說,從法律層面來看,對於一般的成年刑滿釋放人員,按照程式辦理完出監手續後,犯人即恢復人身自由,可以自行回家,不需要當地司法所或其他部門來接走,也不需要監獄一方通知家屬來接,自行回家便可。
但監獄畢竟是改造之地,出於人文關懷,對於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行動能力的釋放人員,監獄一方出於感化和人道主義,一般會發放路費,或者通知家屬接走,或者將其送到車站併為其購票,實在聯絡不到親屬的,監獄一方可能會派專人將其送回到居住地,或者通知居住地的村委、社群、司法所、街道、派出所等部門來接走。但以上並非監獄一方的「義務」,完全是出於人道主義。
第三,特殊情況下「特事特辦」
以上說的是一般情況,在特殊時期,對於刑滿釋放人員是「特事特辦」的:
比如在武漢疫情期間,根據當時所處的大環境,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感染,在武漢服刑期滿釋放的人員都被要求由戶籍地所在司法所派人攜帶相關材料前來監獄辦理交接手續並將人帶走,由戶籍當地的司法所將刑滿釋放人員安全的送到戶籍所在地。
再比如,2020年2月13日,5名在武漢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其中3人在武漢當地沒有住所,又受限於當時正處於交通管制時期,這些人既不能自行返回家中,家屬也進不了武漢。在瞭解到實際困難之後,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協調了兩輛警車,辦理了通行證明並將3人護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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