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說的情況沒有侵權。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
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
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乙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2樓:先生何其夢中
如果只是巧合,沒有其他帶入情節的話,一般不認為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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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站與路基 現代文明的標誌是人的權利平等理念,而不是文學修養。以讀不讀文學作品來衡量是否為 野蠻人 顯然是有失偏頗甚至是荒謬的。讀了不少文學作品的並不一定不野蠻。有人也許文學看多了變得更野蠻。當然有人這樣看,他人也管不著,因為這僅是個人看法而已,他人只可以發表不同的看法,而無權指責他這麼說。話說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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