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粵語就是廣州話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是按股東投資數額,而不是股東人數。具體你可以看一下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按人數。按投資額度的說法也不準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一般是看出資比例的,但是也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表決。
如果是股份****、上市公司,那表決權就是由股份決定的,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表決權。但實踐中如果遇到關聯交易情況,那涉及關聯交易的股東在表決時要回避,那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就指剩下的那些**東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這時就算是控股的大股東,如果本身是關聯交易中一方的話也必須迴避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