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將外購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怎樣做賬務處理

時間 2021-06-11 15:13:08

1樓:大漠孤雁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按同類貨物的成本價和銷項稅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按貨物的成本價,貸記「產成品」等科目;按同類貨物的銷售**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實行簡易徵稅辦法,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其有視同銷售行為要負擔增值稅。除有特別規定外,貨物在每一個流通環節都涉及增值稅,因此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需要負擔增值稅。

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產成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擴充套件資料

視同銷售的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銷售行為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八種行為,屬於視同銷售貨物。此外,新會計準則對銷售收入的確認也有明確的規定。

對於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需要按稅法要求及時確認銷售實現並計算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會計方面是否需要確認收入,要看其是否滿足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對於增值稅視同銷售八種行為,第

一、二、五、六和七項,在會計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第

四、八項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只按成本結轉;對於第三項,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納稅人(委託方)將貨物交付他人(受託方)代銷時,並不發生納稅義務;在納稅人收到受託方定期送交的代銷清單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此時滿足銷售收入的5個確認條件,會計上也確認收入實現。稅務和會計處理一致。

根據委託方與受託方代銷協議確定的代銷方式有兩種,二者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種是視同買斷的代銷,即委託方按協議價款收取代銷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

[例1]假設a股份****(以下簡稱a公司)是機器裝置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 x 8年3月1日a公司委託乙商場代銷x1產品200臺,該商品成本800元/臺,雙方協議**1000元/臺(不含稅)。乙商場當月售出其中的150臺,每臺售價1100元,並於月末將代銷清單交a公司。

a公司收到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發票,註明價款150000元,稅金25500元,貨款及稅款已收到。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a公司將貨物交付乙商場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160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7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x 150)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

貸:委託代銷商品(800 x 150) 120000

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應收賬款 175500

第二種是收取手續費的代銷,即受託方按委託方協議規定的**銷售代銷商品,不得自行改變售價,委託方按協議規定的比例向受託方支付代銷手續費。

[例2]20x8年3月1日a公司委託丙商場代銷x1產品200臺,每臺成本800元。假定代銷合同規定,丙商場應以每臺1000元的**代銷x1產品,不得自行提價,a公司按售價10%支付丙商場代銷手續費。丙商場當月售出150臺,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150000元,增值稅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場的代銷清單時,向丙商場開出一張金額相同的增值稅發票。

代銷款當月收到。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a公司將貨物交付丙商場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160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7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 x 150)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費(150000×10%) 15000

貸:應收賬款 1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120000

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60500

貸:應收賬款(175500--15000) 160500

二、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接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收到代銷貨物時,增加資產與負債;銷售代銷貨物時,以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銷售代銷貨物與委託他人代銷相對應,在委託代銷中,受託方的行為就是銷售代銷貨物。

[例3]同例1,則乙商場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貨物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200000

貸:代銷商品款 200000

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93050

貸:主營業務收入(1100×150) 16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050

借:主營業務成本(150×1000) 15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5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50000

貸:應付賬款 150000

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a公司時:

借:應付賬款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5500

貸:銀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則丙商場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貨物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200000

貸:代銷商品款 200000

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75,500

貸:應付賬款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借:代銷商品款 15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50000

取得委託方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500

貸:應付賬款 25500

按合同協議結算手續費,並將款項淨額付給a公司:

借:應付賬款 175500

貸:銀行存款 160500

其他業務收入 15000

三、不在同一縣(市)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移送用於銷售

該種情況下,貨物雖未離開統一核算的總公司,但稅法規定,移送貨物的一方在貨物移送當天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項稅額,異地接受方符合條件可作進項稅額抵扣。

[例5]a公司設在甲市,有一生產分廠設在乙縣,乙縣生產完成的產品要調撥到甲市銷售。乙縣生產分廠6月份調撥產品給a公司成本為100萬元,計稅價110萬元。

(1)a公司對分廠是一本賬核算,即生產分廠的所有賬務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兩地,稅務機關協商並報經雙方上級稅務機關批准,乙縣用核定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核定徵收率5%。乙縣徵收的增值稅為55000元,乙縣生產分廠在a公司核定的備用金中支付稅額,並將**隨貨物送a公司。

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5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乙縣生產分廠備用金55000

(2)a公司、生產分廠為了適應納稅環節,生產分廠建立半級 核算制度,即生產經營成本、銷售由生產分廠核算,利潤及分配併入a公司核算。

上述銷售發生時,乙縣生產分廠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為110萬元,增值稅額為18,7萬元。則生產分廠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28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調撥銷售給a公司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0

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納稅人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增值稅的非應稅專案(如非應稅勞務、在建工程),稅法規定:非應稅專案領用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的當天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此項視同銷售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中的第(1)、(2)、(3)條,不確認收入,只按成本結轉。

[例6]a公司將自產x2機器裝置1臺用於在建工程,其賬面成本8750元,對外售價為10000元,則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貸:庫存商品 87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納稅人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他人,貨物在本環節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項用於換取投資的視同銷售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條件的全部內容,將其確認為收入,同時結轉成本。

[例7]a公司以產品一批向丁機械廠投資,產品成本40萬元(假設沒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市場售價為45萬元,a公司發貨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526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6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0

貸:庫存商品 400000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納稅人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是貨物所有權向外部的轉讓,這種移送方式雖然沒有貨幣結算,但移送貨物進入本企業時進項稅額已經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時稅務上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非貨幣資產的分配應作銷售處理,負債減少額即為收入的計量金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納稅人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貨物改變了生產經營的性質,進入了最終消費。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所耗用的外購原料、材料的進項稅額已在購入當期抵扣,經過加工生產出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因此稅法規定,應於貨物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按會計上收入的確認條件,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導致負債的減少,負債減少額即為收入的計量金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收入,同時結轉成本。

[例8]a公司將自產產品x4 200臺提供給本企業職工作為節日禮物。每臺成本400元,市場同類產品售價為500元,則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200)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該種方式雖然沒有經濟利益,但發生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贈送貨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費的進項稅額,已經從購入時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若不將贈送的貨物視同銷售,就會導致納稅人多抵進項稅額,從而引起以贈送為名,逃避納稅義務現象。因而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貨物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但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並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中的第(3)項。沒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因此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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