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嗎,有限公司的可以不設董事會嗎?

時間 2022-01-16 14:45:08

1樓:

1、****不是必須設立董事會的。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董事會的概念: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構。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3、董事會的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

****可以設立董事會,成員為3-13人,不設董事會的,設執行董事一名。

股份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相關法條: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董事會。

3樓:職場如魚得水

回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可以設立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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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不設董事會嗎?

4樓:科學喵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依據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在50這個數字內考量,一般至少股東人數在25以上,才能視為股東人數較多,而股東人數在25以下,都應視為「股東人數較少」。

5樓:你的合夥人

****不是必須要設立董事會的。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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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6樓:粵語就是廣州話

可以。不設董事會,可以由一個人擔任執行董事。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設董事會,我們公司就沒有董事會

8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公司註冊資本的構成了。

如果公司出資人不是一個,也不是幾個,而是人數比較多,那麼該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方式就應該採取董事制度。也就是由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大會選舉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進而選舉產生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如果有國有參股,還要留出國有股份代表的董事名額和監事名額。

如果股東人數不多,則不必設定董事會和監事會。幾位股東直接參與公司財務監督和利潤分配就可以了。

9樓:全濡霈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

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一人****為一**東。

2,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職權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

股東人數較多,公司規模較大的適用前者,反之適用後者。

10樓:舞若純

是股份有限還是責任有限

請問****設立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設董事會就需要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般合夥公司才這麼做。

本質上沒什麼區別,都是高層管理機構,上對股東下對經理。

建議你設立董事會,因為是有限責任公司,這樣比較正規。根據公司法人數3~13人。可以請個外部董事。

這種形式上的問題,對經營沒什麼影響

12樓: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較多或者規模較大,可以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如果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由此可見,這兩種形式的區別在於股東人數的多少或者規模大小,對未來的經營並無任何影響。

****必須設立董事會嗎?

13樓:你的合夥人

****不是必須要設立董事會的。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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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14樓:

不一定。****,即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45條、第51條和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要設董事會,成員為3到13人,股東人數教書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要設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15樓:職場如魚得水

回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可以設立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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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豬精少女滕

回答你好

提問您好,老師

回答不一定。《公司法》第44 條第1 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 人到13 人;但是,本法第51 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50 條第1 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 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 條第1 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 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 至2 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提問請問設不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對企業有什麼影響回答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般沒有特別大的影響,

設不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是根據企業經營規模來決定的,提問註冊時不設,後期可以增設嗎?

回答後期是可以增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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