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問題,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需要注意哪些?

時間 2022-02-01 20:18:47

1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加蓋你公司的章,也可以不加蓋。如果你接著付給其他客戶,其他客戶不要求你們加蓋可以不加蓋直接付給對方。如果你們是到期託收承付和未到期貼現,則必須加蓋你公司的財務印鑑。

2、右面再蓋出票人的章就成回頭票了,這是銀行不允許的,承兌匯票開出來一般來說不能再加蓋出票人的章。

2樓:匿名使用者

之所以會有這種情況可能是出票人公司把匯票給收款人公司又因為種種原因退回出票人公司,建議檢查一下匯票是否存在問題,比如印鑑不清或者背書寫錯什麼的,有問題的匯票一般單位都不收的,承兌的話要出說明,轉的話又不容易轉出去,太麻煩~

這張承兌匯票是出票人欠你公司的錢,第一背書人是收款人,第二確實應該是出票人,但在平時的工作中,這樣的匯票在蓋章/背書等沒有問題的情況下也可以轉

右面的背書人應該加蓋貴公司的章

雖然在具體操作中有很多不規範,但是轉讓時加蓋公章對本單位和後面受到匯票的單位都有好處,出了問題有證可循!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蓋章 也可以不蓋 只要有手續證明你們在哪拿的票 或者出給誰了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需要注意哪些?

4樓:魚皮夫

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第一個「背書人簽章」欄內,由票據正面收款人簽章,並填寫被背書人單位正確全稱,進行背書轉讓。後手背書轉讓,依次簽章進行。

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

關於背書形式連續的結構

其一,出票行為完成後的第一持票人應該是收款人,收款人轉讓票據時,應當在票據背面簽章,同時寫上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名字;該被背書人再次轉讓票據時,則作為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並依次類推,其間並不需要被背書人簽章,這也是票據業務的國際慣例。在我國,由於單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通常由本單位自身保管而不輕易交於他人的緣故,非自然人作為票據上被背書人時,可以在被背書人欄處加該單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但這一蓋章行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簽章。按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法律意義上的簽章行為有二:

一為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票據所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二為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在票據上籤章。被背書人既不是票據債務人,也非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沒有簽章的必要。實際上,即使由背書人寫上被背書人單位的名稱也無妨。

但是,依照《票據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沒有被背書人簽章的背書很可能被認定為形式不連續背書。

其二,由於我國《票據法》對票據上的簽章作了不同於其他國家的、較為嚴格的規定,如果在較長的背書粘單中,出現一個或一個以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簽章,但各背書人與各被背書人是前後銜接,不發生中斷時,該背書形式連續的認定就會存在較大的靈活性。如自然人用自己的筆名作為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和再次轉讓票據的背書人簽章時,又如法人或其他單位只有單位的蓋章,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的簽章時,由於這些簽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簽章本身無效,但是票據上還有其他很多有效的簽章存在,依據票據行為獨立性的原則,最後持票人理應有權向票據上真實簽章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但是,如果被請求人以《票據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為抗辯理由,也並非不合理。

其三,實際生活中,有一些前後相連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簽章,雖然在銜接的形式上並不絕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即使是通常人也能判斷二者實際上是同一主體。例如,某單位在受讓及轉讓票據時分別使用了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公章,或者分別使用了不同的公章;又如,公司受讓票據後因發生合併、分立或住所遷移等變更登記事項,其公章也發生變更,但變更前後的公章極為相似。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適用法律頗覺困難。

承兌匯票背書問題

5樓:彥茜剛家

承兌匯票背書,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版並經銀

權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式。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援。

我國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即蓋了企業財務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背面「被背書人」的含義是什麼?

6樓:阿離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對於被背書人而言,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票據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兌的責任。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裡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7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裡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係。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業務:(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

(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

8樓:東奧名師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下一個持票人,也就是即將轉讓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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