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支機構可以直接按無照處罰嗎

時間 2022-02-24 07:45:03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是什麼樣的分支機構。

如果是分公司,當然要按設立分公司的程式進行設立,去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地進行工商登記,如果沒進行工商登記,按照無照處罰。

如果不是分公司,只是在主營業地縣區設立有關門市或者額外的辦公室,不應當被當做無證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工商報》2023年4月20日a4版刊登的黃庭榕《〈公司法〉修改後擅設分支機構處罰的依據》一文,對公司在其住所外擅設分支機構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列舉了幾種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應適用《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總局83號令)第三十二條定性處罰;有的認為應認定為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名義行為,按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定性處罰;有的認為應按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有關未辦理變更登記處理;有的認為應當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定性處罰;原文作者則認為,「冒用」、「變更」等詞語不能貼切表示出擅設分支機構的性質,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又無擅設分支機構無照經營型別的規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上,對此問題規定不夠明確,令基層執法人員困惑。

筆者認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此問題的規定已經很明確了,關鍵是要正確理解法條。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這裡的「無照經營」,不僅包括相關單位或個人本身無營業執照卻開展經營,還包括本身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單獨或共同設立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卻未辦營業執照的經營機構開展經營。例如,新《公司法》第14條規定,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4條、《合夥企業法》第18條,也有類似的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辦照的規定。

因此,企業擅設無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同樣屬於《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調整範圍。

新《公司法》第211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所規定的「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的分公司名義」,是指未經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義,既包括無任何營業執照而冒用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也包括已依法領取除分公司營業執照之外的其他營業執照卻冒用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

何謂「分公司名義」,是否要求名稱中一定要含有「分公司」字樣?

其實,《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規章並未使用「分支機構」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總局83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則明確,公司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其名稱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樣,但應當按分公司登記程式辦理登記。

也就是說,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樣,都屬於分公司。當然,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分公司名稱中不管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樣,都應當冠以其所從屬公司的名稱。因此,「分公司名義」,既包括名稱中含有「分公司」字樣的情形,也包括名稱中雖不含「分公司」字樣,但通過冠以某公司名稱並綴以「經營部」、「服務部」等字樣的形式,表明其屬於某公司下屬經營機構的情形。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經營機構,卻未辦理登記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首先構成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和第十四條所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如果該擅設的經營機構使用了分公司名義的,則同時構成了《公司法》第211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所查處的冒用分公司名義行為;如果該擅設的經營機構未使用分公司名義(如仍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的,則僅構成無照經營而未構成冒用分公司名義行為。

如前所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並非專門調整無照經營,還調整有其他營業執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的行為。因此,此法條與《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屬於法條的交叉競合,但相互間並無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不存在依《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轉致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實施處罰的問題。對於同時構成無照經營行為和冒用分公司名義行為的,應分別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指出其違法性並實施行政處罰,但同種處罰僅適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條實施一次。

總局83號令在被明令廢止前,凡與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不相牴觸的條款,均繼續有效。不過,總局83號令第32條對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行為的處罰規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此類行為均未設定行政處罰,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也尚未出臺。當《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總局83號令第32條就與這些上位法相牴觸,不應再適用了。

另外,無論是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是老條例,均未將分公司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因此,將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行為,認定為擅自改變登記事項,按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明顯是錯誤的。

本文於2023年5月11日被《中國工商報》a3版採用。

另補註:2023年6月23日,國家工商總局以工商法字[2006]119號文《關於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廢止了《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總局83號令)。

急!分公司無照經營,被查處問題!

3樓:深藏不露的自戀

可大可小

看你們外聯的活動能力了。。。

走點關係,然後說你們正在辦營業手續。。基本上補辦了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工商局要為難你,說不定會罰款什麼的。。

相關規定如下

4樓:東方夢遙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0號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8日***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三年一月六日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我認為不適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應該違反《公司法》14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8條,處罰依據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條73條進行.先必須對你進行責令改正,然後才能處罰,而且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處罰主體必須是公司,所以你只要承認你們是分公司,而所有證據也顯示是分公司,那麼他們就必須有一個責令改正期,在這個期限內你們辦不到照才能處罰,否則就不行.

6樓:酵母素

沒問題,找總公司法人去。

7樓:涼茶孫老吉

無照經營還不嚴重? 樓上純屬瞎掰 啥叫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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