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店面股份怎麼算,高分,兩個人合夥做生意,後投資者怎麼算股份?

時間 2022-07-29 07:00:02

1樓:受舍

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應該是合夥經營,那麼四個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合夥關係,你們的經營實體應當是合夥企業,應當按照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註冊登記。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盈利分配,可以按照各自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盈餘,也可以不按照這個比例分配,這麼分配都可以,只要合夥人達成一致即可。

如果你們想要按出資比例分配盈餘,那麼你各自的分配比例應當是3人分得26.32%(合計約79%),剩下一人分得21%。

2樓:薛定諤就是怪貓

19萬有點怪,乾脆湊個20萬得了。按19萬分配,利益分配:三個人都是26%,剩下一個21%,剩下1%再給三人平分,

3樓:雷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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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您的問題比較模糊,可以再具體說一下發生了什麼嗎?

提問我跟朋友合夥開店,合夥分股不知道怎麼算

回答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條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第四十二條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提問回答

不好意思呀,我們這邊是文字諮詢哦,您可以把您的問題具體的打字過來,我給您分析的吶

提問店總投資25萬,每月分紅,我佔股20,每月營業額10萬,員工工資7000 店開支2000每月,進貨一萬,房租每月一萬那麼我分多少老師

回答這個得按照你們簽訂的相關協議的條例來定呀

不是我們說是多少就是多少的

提問就我佔股20啊

這個你算不出來嗎

回答那就按照百分之二十去分成

具體數額應該由你們自己去計算的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提問那我這個資料我給你你了啊回答親

我們是法律諮詢呀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更多18條

高分,兩個人合夥做生意,後投資者怎麼算股份?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企業的話,現金注資的話,在工商執照申請表有比例的。如國不是公司的話,就只能你和老闆籤合同了。

如果不考慮你的工資,就是你不拿工資,只拿分紅,你可以和老闆按投資比例分紅,這樣公平些~

5樓:又窮又老又醜

投資有風險,資金需謹慎。如果你技術過硬的話可以和老闆談少了20%的股份不行。

6樓:調情神的舍友

很合理了,你bai只出20%的資du金,就能得到10%的股zhi份,固定資產和消耗dao品都是老闆出版的,沒算價值

,營業額補權了資金的差價。等於如果全部算上的話你拿不到10%的股份的,但是你老闆給你了。

說明老闆挺看重你的,好好幹吧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建議是你可以以技術入股並非要拿錢出股,試問,你們店一年營業額多少?新店跟老店還是有區別的,建議謹慎!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不是適合以資金投資,只適合以人才入股方式,關於這種方式,你可以跟老闆談判。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copy糾正你一個概念,費用和資產沒有關係的,不要把他們搞混了,除非你們確定這55萬都是以資產的形式注入公司。相機裝置是私有的,還是公司財產這也要算明白。假如這樣,你們公司總資產55+50+6=111萬(假設以上都是公司財產)也就是說你們公司共有有形資產61萬,無形資產50萬

你如果佔10%的股份,就是說你佔有形資產6.1萬,無形資產5萬。

你自己覺得呢,用4萬元買下5萬元的無形資產划算嗎?

假設你們經營一年後收益是100萬,你們一年後的資產就是100+50+6(106的有形資產和50的無形資產)其中屬於你的部分是有形資產10.6萬,無形資產5萬

10樓:白狼49道

給你個最簡單的辦法,拿百八十塊錢,找個律師樓諮詢下不就得了

合夥開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25

11樓:匿名使用者

孫洪鶴營銷專家,創業教育好方法,孫洪鶴賺錢的專案、孫洪鶴網際網路創業、孫洪鶴社交化商業模式,孫洪鶴每天都給大家分享創業的熱門問題,孫洪鶴給創業者指導創業實戰的難題

12樓:水晶之戀丶

創業公司常見的股權糾紛,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創業公司三個合夥人,老大出50萬,老二出30萬,老三出2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離職,於是問題出現了——當時老二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怎麼辦?

老二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花30萬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後,老大老三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老二的股權收回來! 但是,萬一到時候公司值錢了,老二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撈白食,怎麼辦?

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撕逼,投資人礙於股權糾紛也不敢投資……

創業公司,卒。

此時,老大老三一看股權撕逼撕不出結果,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人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

創業公司,再卒。

通過以上事例,我們大致可以一窺絕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特點:合夥人出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專案;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因此,初創公司股權設計的核心重點是要解決兩大問題——

怎麼分?

怎麼退?

1股權和職能的關聯

如題主描述,假設初創公司三個合夥人,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這也是大多數創業公司的標準組合),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大原則在於,技術研發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銷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創時能帶來短期的資源效應,而市場職能介於兩者中間。

因此,對於這三種職能的股權分配,應該按照各自職能的綜合效應,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為——技術、市場、銷售。

依據此,我們還可以延伸到運營公司過程中的激勵比例問題,如下表:

注意:以上設計適用於單創始人結構,即在具有多個創始合夥人的情況下,確立一個核心創始人,然後由其組建職能健全的團隊。

創始人應當具備極強的戰略規劃能力,並集中指揮,使整個團隊的執行保持高效;不建議樹立多個多核心的創始人結構,屆時,團隊的股權分配和協調配合將會變得十分低效。

2企業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只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這三種模型裡面有幾個特點:

首先,投資人的股份沒算在裡面。

預留投資人股份存在很大的問題。假設創始人預留20%股權給後面的投資人,投資人從他手裡買股份,這就叫“買老股”。從法律關係上來講,這是投資人跟創業者個人股份之間的關係,不是跟公司之間的關係。

這個錢進不了公司賬戶,而成為創始人個人變現,不是公司融資。而且,一旦創始人賣老股,投資人出很高的溢價進來,創始人馬上就面臨很大的一筆稅。

所以,不建議一開始給投資人預留股份,可以進來以後大家共同稀釋。

那麼激勵股權為什麼建議預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當調整機制。比如,很多創始人剛開始創業的時候,找合夥人其實沒多少選擇餘地,覺得湊合就一起幹了。但是過了段時間,發現這人能力不行,此時,預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早期股權分配不合理,這時候就可以調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裡面去。如果後面有新人蔘與進來(不管是高管、合夥人還是員工),也能通過預留股權去處理。

3股權控制方式

縱觀國內外上市且發展良好的網際網路公司,創始人佔股20%左右是較常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會考慮,公司的控制權會不會出問題?

事實上,不是說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闆也能控制公司。這裡就牽涉到幾種控制方式:

第一種:投票權委託

最典型的是京東。京東上市之前燒了很多錢,劉強東的股份很少。所以,京東對後來的投資人都有前提條件,就是把投票權委託寫好——劉強東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權。

第二種:一致行動人協議

簡單來講就是,所有事項先在董事會內部進行民主協商,得到一致意見,否則就以老大的意見為主。

第三種:持股平臺

針對於有限合夥。老闆可以把合夥人、員工的股份放在員工持股平臺上,以此把合夥人跟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到自己手裡。

因為有限合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即使只持有萬分之一的股份,這個持股平臺裡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有限合夥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分錢的權利,基本是沒話語權。

第四種:ab股計劃

ab股計劃通常是把外部投資人設定為一股有一個投票權,而運營團隊一股有10個投票權。例如劉強東一股有20個投票權,所以他總夠有將近90%的投票權。

退出機制

設定激勵機制基本已經是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共識,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激勵機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於,公司最後有兩條路,要麼上市,要麼被收購,但是這對大部分的創業公司來說概率都比較低。如果不設定合理的退出機制,將無法適應創業公司頻繁發生人員更迭的情況。

因此,事先約定科學的退出機制,將直接解決開頭案例中提出的員工離職問題。

為此,我們有四點建議——

1創始人發限制性股權

限制性股權簡單來講,第一它是股權,可以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第二它有權利限制,這種權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兌現;而且中間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一個事先約定的**進行回購,這就叫限制性股權。限制性股權的限制就在於,分期兌現,公司可以回購。

無論融資與否,上市與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權。比如說,創始合夥人早期只掏了三五萬塊,拿了20%的股份,幹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萬或者一個億,誰都不希望看到他僅靠一點貢獻就拿走一大筆錢。所以我們建議大家拿限制性股權。

2股權分期兌現

分期兌現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是約定4年,每年兌現四分之一;

第二種是任職滿2年兌現50%,三年兌現75%,四年100%。這是為了預防短期投機行為,小米的員工股權激勵就是按照這種模式的;

第三種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乾的時間越長的兌現的越多;

第四種是幹滿一年兌現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內每個月兌現48分之一。這種以幹滿一年為兌現前提,後面每到一個月兌現一點,算得比較清。

這幾種模式對團隊來講是不同的導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3約定回購機制

股份約定回購機制的關鍵是回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開始約定,如果合夥人離職,雙方按照協商的**回購。所以這裡面有幾種模式:

第一種,參照原來購買**的溢價

比如說他原來花10萬塊買了10%的股,如果到了兩三倍,那一定得溢價。

第二種,參照公司淨資產

假如公司幹到第三第四年的時候資產已經有一個億了,這時候要是按照人家原來購買**的溢價,那麼人家乾的這幾年都白乾了。所以對於此類重資產企業,可以參照淨資產來定。

因為回購是一個買斷的概念,相當於把對方未來十幾年的財富都斷掉了,所以從公平合理的角度還得有一點溢價。

第三種,參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折扣價

回購為什麼要打折呢?基於幾個考慮:

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資本本來就是投資公司的未來。5千萬、1個億的

估值是認為未來公司值這麼多錢,但這個估值是可變的,並不代表你離職的時候就是這個**;

從公司現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現金流壓力很大;

從公司團隊的導向出發,這個導向就是引導大家長期幹。這裡面用什麼**是以公司的具體模式為依據的。

4做好預期管理

退出機制怎麼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層面達成共識,之後再談硬梆梆、冷冰冰的規則。

理念層面是大家先溝通到同一個層面,比如:

談好是基於長期看,還是基於短期投資?

未來這個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遠?能做多大?確定好主要貢獻在於長期全職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購對長期參與創業的股東是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事情?

總之,所有合夥人要同一套標準,遊戲規則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層次溝通好了,才能夠平和理性地去談具體的規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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