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式法庭論辯中幾種常見的辯護方法及公訴答辯策略

時間 2021-08-11 17:28:41

1樓:奶茶

法庭論辯是公訴人和辯護人雙方由審判長主持,在法庭上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證據,認定罪名、罪責輕重、適用法律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進行指控與辯護、論證與反駁,其目的和意義在於為法庭正確適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據。由此可以看出,公訴人與辯護人在辯論中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對立是雙方所處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實可以越辯越清,錯誤的觀點也可以越辯越明;統一,則雙方最終的目的一致,都是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給法庭準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實及法律依據。

公訴人要順利地完成出庭支援公訴的職能,取得較好的辯論效果,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做好庭前準備,合理確定答辯範圍 (一)做好庭前準備,**辯論焦點。 出庭公訴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準備工作,庭審答辯既不能漫無邊際,又不能過於狹窄,而是要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突出重點,全面準備。

一是要進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數;二是要認真準備公訴詞,全面、充分地論證犯罪;三是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找出薄弱環節,**辯論焦點,對辯護人在辯論中可能提出的問題,擬寫答辯提綱;四是對證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補充,完善;五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預先熟悉,在犯罪構成理論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時應變,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和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質證中表現出的辯護意向,及時修改、調整庭前準備的答辯內容,做好辯論的心理準備 (二)公訴人庭審答辯的範圍。 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髮言,有些是長篇大論,涉及問題很多但論點不突出;有些雖用語不多,但論點卻不少,所提的問題有些和案件的事實、證據聯絡很緊密,涉及定罪量刑等問題;有些則糾纏於枝節,甚至是一些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些問題側重於論理方面,有些問題又側重於具體情節等。案件不同,辯護人不同,所提問題也不相同。

公訴人對辯護人辯護中所提的問題不可能有論必答,而應緊緊圍繞涉及定罪量刑的問題,進行答辯。司法實踐中,對以下八個問題,公訴人一般應予以答辯,即:1、有關否定起訴書指控罪行或承認事實但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問題要進行答辯;2、對起訴書定性提異議的要進行答辯;3、對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問題要進行答辯;4、對否定被告人從重處罰情節的問題要進行答辯;5、以鄉俗民情、社會不良環境、被告人一貫表現作為法定從輕條件提出的要進行答辯;6、對避重就輕,推卸罪責或嫁禍於人的觀點和問題,要進行答辯;7、對歪曲法律、編造事實的觀點和論調,要進行答辯;8、對牽強附會,隨意曲解並擴大解釋法律範圍的要進行答辯。

對以下五個問題,公訴人可以不予答辯:一是對辯護方提出的正確意見,公訴人可以實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預設表示認同;二是公訴人已經充分闡明瞭的觀點,不作重複答辯;三是對一些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枝節問題,公訴人一般不予答辯;四是對辯護人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不予答辯;五是對同案犯之間互相推諉爭辯,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問題, 二、法庭論辯中辯護人一般採取的辯護方式及應對策略。 法庭調查中通過控、辯、審三方互動,尤其是控辯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各自表明了自已的觀點,公訴人在質證中從辯護人對證據的認識上已經可以判斷出辯護人辯論的方式和觀點。

根據筆者多年的出庭經驗,總結出辯護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幾種辯護方法。 (一)、開門見山,正面辯**。即辯護人在法庭上從正面直接了當地提出辯護意見。

採取這種辯護方式,大多數是一些定性準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這類案件通常有四種:第一種是可能判處重刑的重大惡性案件;第二種是作案時被當場抓獲的案件;第三種是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種是被告人被抓獲後供認不諱,且口供穩定,認罪服法的案件。

對於這類案件,辯護人往往在肯定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性質和事實的同時,對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情節提出辯護意見,這種辯護意圖清楚,觀點明確,公訴人容易進行答辯。 (二)、旁敲側擊、迂迴辯**。採取這種形式辯護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證據不足,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無明確的計算方式和標準,既遂與未遂,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難以區分,此罪與彼罪界線不明確等案件。

旁敲側擊、迂迴辯護的方法,聽起來觀點不明顯、重點不突出,讓人難以把握。公訴人遇到這種情況時,要有冷靜的頭腦,敏捷的思維和臨場不亂的經驗以及捕捉主要矛盾的能力,否則,會顧此失彼,陷於被動。辯論中主要採取以下方法進行應對:

一是抓主要矛盾,放開次要問題,對辯護人提出的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如犯罪的主體、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可靠程度,法律條款的適用等,必須集中精力思考答辯。對與案件關係不大的問題,如被告人年幼無知、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社會經驗不足,一貫表現良好等,可放下不答。二是避虛求實,對某些使用不當的詞句及法學理論和實踐中尚未定論的問題不答,而對案件的主要情節提出不同意見進行答辯。

三是透過現象抓本質,舍表求裡。有時辯護人提出很多問題,但實質問題只有

一、二個,因而透過表面現象,抓住問題的實質進行答辯。 (三)、抓住矛盾,突然發難法。這種辯護方法通常適用於證據上存在漏洞的案件,辯護人抓住證據上存在的問題,如書證未作鑑定,凶器與傷口未作驗證、鑑定結論指向不明確等。

對這些證據中存在的問題,辯護人在庭上突然提出重新鑑定或驗證,或者對證據證明的問題予以否定,提出問題或提供的辯護證據具有突發性,應變的難度很大。公訴人要應對這種辯護方法,必須做到:1、審查案件時要認真、細緻,對書證、物證,必須通過鑑定、驗證或辯認屬實,做到證據間不留漏洞。

2、庭前充分準備,吃透案情,對庭上可能出現的問題要有**,做到提出問題,有據而答,3、當庭要思維敏捷,反應迅速,不可迴避提出的問題,也不允許長時間思考,造成冷場,而應迅速反應,作出有理有據的答辯。4、知識面要寬廣,要從多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分析,答辯語氣要堅定有力,以挫敗對方突然發難的銳氣。 (四)、利用矛盾,混淆視線法。

這種辯護方法多用於多人多起的團伙犯罪案,因為團伙案件的被告人較多,他們之間主從關係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贓多少、罪責大小不同,認罪態度好壞各異,容易出現認定處理不均衡或其他矛盾。辯護人往往抓住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為被告人辯護以達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目的;二是罪與非罪上,與一些未作刑事追究,只進行治安處罰的同案參與人進行比較,以達到為被告人開脫罪責的目的。應對此種辯護,公訴人一是庭前的準備工作要比單一犯罪案件更加細緻、周密。

首先要分清主從,查清事實,定準性質;其次要排除證據間的難點和疑點,做到沉著應對,臨陣不亂;再次,在審查案件時要全面、客觀,該追訴的要追訴,力爭不留漏洞。 (五)、激烈對抗,否定辯**。這種辯護方法多用於案件的定性存在爭議,罪與非罪模糊不清,事實證據又有利於辯護人一方的案件。

辯護人從一開始就以無罪辯護論立論,在質證時極力否定每一份證據,辯論中先聲奪人,與公訴人激烈對抗。此類案件對公訴人出庭難度很大,具有相當的挑戰性。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案情,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在辯論中尋找辯護觀點中的矛盾和疏漏,從事實、證據上反駁辯護論點,進而從犯罪構成理論上論證犯罪的構成。

三、公訴人庭審答辯中常用的幾種方法。 公訴人在法庭上對被告人及其所實施的犯罪是揭露與被揭露的關係,但對辯護人,則是對立統一,既有激烈的辯論,又有相互說服認同的關係,因此,在辯駁其錯誤觀點時,除了顯示真理,澄清事實真象,還要有理有據地說服對方認同自已的觀點。在使用語言上,要平和規範,不能揭人之短,尖刻挖苦,冷潮熱諷。

(一)、突出重點,綜合答辯。即細心聽取辯護髮言,將辯護人提出的所有辯護觀點進行綜合歸納,概括出幾個主要的辯護觀點,然後根據掌握的事實和證據,結合法學理論,對被告人不正確的觀點逐一進行論證、駁斥。 (二)、避實就虛、靈活答辯。

即在答辯中對辯護人突然提出的難點問題先不作正面答辯,而是從其與事實、證據、法律明顯不符的辯論點開始反駁,變被動為主動,並在答辯中靈活地捕捉對答辯有利的材料,及時調整,主動出擊,將辯論的焦點引向自已控制的範圍。 (三)、利用矛盾,各個擊破。即對於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個辯護人出庭各自為其委託辯護的被告人進行辯護,公訴人利用各個被告人之間的辯護矛盾、辯護人與與被告人辯論觀點之間的矛盾、多個辯護人之間以及他們與**人之間的矛盾,以矛攻矛,各個擊破。

(四)、層層剝筍,直取要害。即公訴人先分別用大量的事實、證據駁倒支援辯護總論點的各個分論點,使辯護人的中心論點失去支援,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然後公訴人再用邏輯三段論的演繹方法,得出總論點不能成立的結論,從而從根本上駁斥辯護人的錯誤觀點。

(五)、承上啟下,相互照應。即公訴人闡述答辯觀點時,要緊密結合起訴書、公訴詞,上輪答辯為下輪更有力的答辯做鋪墊,下輪答辯時要與上輪答辯的觀點緊密結合,遙相呼應,不留漏洞,使全部辯論觀點連成一體,形成協調統一的論證體系。使被告人找不到矛盾點,無法攻破其中任何一個觀點,從而另尋辯點,分散辯護人的注意力。

(六)、巧借東風,借言答辯。即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後,公訴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駁辯護觀點。借言答辯通常在兩種情況下采用:

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間為推卸自己的罪責而證明其他被告人的行為、供述之間相互牽連,相互印證,形成矛盾,公訴人可借被告人之言進行以其之矛攻彼之盾的答辯。二是當庭訊問被告人及同案參與人,引用其口供筆錄,反駁辯護理由。 (七)、開門見山、直言答辯。

即辯護人提出的辯護觀點明顯錯誤,公訴人有足夠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犯罪,在此情況下公訴人就應依據事實和法律直言答辯,反駁其錯誤觀點。公訴人答辯時要理直氣狀,正氣凜然,闡述論點要簡潔明確,一針見血,不能含糊其辭,拖泥帶水。 (八)、合理採納,婉言答辯。

如前所述,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中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目的都是為了維**律的正確實施。對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辯護意見,公訴人應當予以採納,不能對辯護人提出的一切問題都持爭辯態度,給人以強詞奪理或無理爭三分的不良影響,損害檢察機關公平、正義的良好形象。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法律規定仍不能作為從輕、減輕理由的。

公訴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或反駁,而是應承認並說明辯護觀點有一定道理的一面,然後再從法律中找出依據,闡明不能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這樣,既婉轉地駁斥了辯護人不正確的觀點,又使旁聽群眾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合議庭採納公訴人的觀點也就成為水到渠成,順理成章,理所當然會支援公訴觀點。 (九)、揚長避短,迂迴答辯。公訴實踐中,一些較高層次的辯護人往往利用自已理論上的專長和庭前準備的知識要點,在辯論中故意設定辯論陷井,讓公訴人落入其圈套,以控制辯論走向。

如邏輯陷井,專門技術知識陷井,民法、經濟法、商法等公訴人不常接觸的法學理論陷井等。公訴人如對辯護人有意引向的知識熟知並精通,應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論和嚴密的邏輯論辯填平陷井。如果對邏輯知識缺乏熟練地應用,對一些專門性的技術知識知之不深,則應揚長避短,避開正面,迂迴到本案的事實、證據和犯罪構成理論上進行答辯。

(十)、把握時機,全面論證。這是「後發制人」的答辯,用得好,能起到鳴金收兵的作用。即公訴人根據辯論進展情況,判斷辯護方準備或臨場發揮的辯護材料已用完,除了重複再無新的辯護意見,在辯論快要結束前,公訴人按預定計劃,對辯論的關鍵問題作系統地答辯,使之一錘定音,塵埃落定。

運用這種方法關鍵是預先安排好使用答辯材料的計劃,把握好進行全面論證的時機,避免羅嗦、重複,使整個答辯過程層層遞進,最後達到高潮。 以上是筆者在長期的出庭實踐中總結歸納的十種答辯方法。除此外,還有許多好的方法,有些是採取以靜制動的策略,有些則積極主動尋找戰機。

此外,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要從總體上注意掌握揭露與說服的關係,二是在辯論技巧上要注意掌握攻與守的關係,三是在答辯內容上要處理好簡與繁的關係,四是在營造辯論氣氛上,要注意對抗與合作的關係,五是在運用答辯語言上,要注意嚴謹與生動的關係,六是在答辯效果上,要注意打擊與保護的關係。這樣,才能觀點明確,重點突出,取得預期的答辯效果。

作者簡介:張偉軍,現任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公訴處處長。2023年其與中國檢察官學院教授朱麗欣合著《公訴案件證據審查判斷與出庭實務》一書,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2023年其所著《公訴人法庭辯論實務與技巧》一書,再次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