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時間 2021-12-20 11:36:51

1樓:曹冰綠

在居民牆2.5米以內不準作施工動土,是受法律保護的.

垂直距離在12m以外,高壓電線產生的輻射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2樓:

環保部規定的「電磁輻射發射設施」不含輸變電設施

供電部門表示,近幾年來,一些居民擔心輸變電設施影響身體健康,甚至在沒有科學根據的情況下,誤信輸變電裝置會產生「電磁輻射」。部分居民因懼怕所謂「電磁輻射」,阻撓電網建設,導致一些地方的變電站、輸電線路路徑選址工作受阻。電網建設速度減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和百姓安居樂業。

曾有居民質疑變電站建設違反了我國《電磁輻射管理辦法》,其中第20條的規定是:「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裝置或高頻裝置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在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兒園等敏感建築。」

後來,國家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在《關於界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的覆函》 中表示,《電磁輻射管理辦法》的「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是指在同一個用地範圍內建設使用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臺、站。其實,該辦法附件《電磁輻射建設專案和裝置名錄》中也明確規定,電磁輻射發射系統包括電視(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轉檯、廣播(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擾臺、豁免水平以上的無線電臺、雷達系統等,並不包括低頻50赫茲的輸變電設施。因此,輸變電設施不適用《電磁輻射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國家相關規定正將「電磁輻射」改為「電磁環境」

相關專家介紹,國際上並不採用「電磁輻射」這個術語,而是採用「電場」「磁場」「電磁場」這種更加科學、更加嚴謹的術語。

電磁場通常是一個被廣義化的概念,在電磁環境評估領域,應該嚴格按照其產生的源,分別稱為電場、磁場、電磁場(電磁波)。電磁輻射是一種特殊物質形態的電磁場,由天線裝置產生,向空間傳遞電磁能量。工頻電場是由導體系統攜帶的電荷產生,與磁場無關,不產生電磁輻射。

專家表示,電磁輻射的本質是以電磁波形式傳遞電磁能量的電磁現象和電磁過程,但這一概念長期以來被錯誤地「廣義化」了。用「電磁輻射」來描述所有的電磁現象和電磁過程是不對的,特別是不能用來描述輸變電設施、鐵路牽引設施、磁懸浮設施等電系統和磁系統。

正因為如此,世界衛生組織推薦其成員國採用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制定的《限制時變電場、磁場、電磁場(300ghz

以下)曝露的導則》(1998)。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已將2023年頒佈的《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修訂為《電磁環境公眾曝露控制限值》(報批稿)介紹,不再使用「電磁輻射」術語。

專家透露,我國對電場、磁場的限制比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更加嚴格。例如,美國在2023年就把限制範圍從100微特斯拉擴大到了900微特斯拉,但國內限制標準一直是不得高於100微特斯拉。所以,居民完全不必對高壓電線的電磁擔憂。

3樓:匿名使用者

10kv屬於城市輸變線,不在國家管理範圍,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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