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和精神病人能離婚麼,法律規定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嗎

時間 2022-01-17 10:45:03

1樓:湖北謙牧鄒律師

涉及到精神病人的一般有以下三種情形:

(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隱瞞其精神病史,欺騙對方而成婚。婚後不久,對方發現其有精神病而提出離婚。

(2)一方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於某種原因或者利益的考慮而與患有精神病的人結婚,婚後發現難以共同生活,遂提出離婚。

(3)雙方婚前精神狀態都很正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某種原因精神上受到嚴重刺激而引發精神病,另一方難以忍受遂提出離婚。

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在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育有子女的,應儘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2樓:小蟲草

可以和精神病人離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3樓:從一而終

回答看具體情況。發現配偶是精神病患者通常可以提出離婚。但是,由於精神病患者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監護人,所以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前,必須先要求人民法院變更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確定了新的監護人後,才能由新監護人**精神病患者參加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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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嗎

4樓:愛笑的掰玉米

一、一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疾病,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從《婚姻法》明確確定的無效婚姻的範圍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範圍可以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登記,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其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應當按照離婚案件處理,不能作為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處理。

二、在訴訟中,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的確定問題   精神病患者離婚,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離婚案件中,由該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人,**精神病人與自己離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這就勢必涉及到監護人的變更確認問題。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則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二.....第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第一順序的監護人,在對精神病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應當變更第二順序的監護人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人,以保證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精神病人在訴訟時,直接將其父母列為法定**人。這種做法,經法院審理確認其親屬關係後,應當允許。

三、子女撫養費的承擔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本身沒有勞動的環境和能力,也沒有其他經濟收入**,法院是否能判決其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可以根據身體精神狀況和勞動能力的高低、經濟**的多少、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給付義務。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援。

5樓:如琬似花

法律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指定**人**當事人參加訴訟,但這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禁止**的強行性規定。**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與**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參加離婚訴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人是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能和精神病人能離婚麼

6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

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親屬;(四)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7樓:匯法網

可以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解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對婦女特殊時期的權益作出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內,一方面婦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負擔,身體比較虛弱;另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需要精心地護理和照顧,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既影響婦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樓:從一而終

回答看具體情況。發現配偶是精神病患者通常可以提出離婚。但是,由於精神病患者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監護人,所以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前,必須先要求人民法院變更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確定了新的監護人後,才能由新監護人**精神病患者參加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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