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大會制度與教職工代表大會有什麼不同

時間 2021-05-07 20:00:06

1樓:小丑和小美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5%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由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對代表資格審查後,報學校黨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認定為合法代表,確定會議程式主持召開大會,每屆代表任期兩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比照《國營工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執行工作任務,招待職工作任務:

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的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四、有關事宜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會後將開會情況及其結果書面呈報。

(二)資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訂成冊,有情況綜合,有處理答覆的報告,會議主要議題有討論、有記錄,有決議列印件,每屆首次會議有代表登記表,資格審查等資料。每次大會程式規範,資料齊全,及時歸檔。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議題應以增強競爭機制,促進教育改革,提高教學質量,針對學校管理、獎懲方案、分配製度、工資、福利、住房等教職工權益的重要問題,考慮確定。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2樓:匿名使用者

教職工大會 是全體教職工參加的大會,一般一到三年召開一次,根據制度,一般是選舉教職工代表,

而教職工代表大會,顧名思義,是教職工代表參加的大會,一般是對重大涉及職工利益的政策進行表決,同時聽取學校領導的報告和諮詢。對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進行修改和審議等

3樓:匿名使用者

代表大會是關於選舉問題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有哪些?

4樓:因緣法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根據法律所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可以分為權與利,即它的職權是什麼,它能幹什麼。而利,是它想達到的目的。學校教職工大會的形式、職權與目的,法律依據是教育部頒佈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和目的(利),第七條規定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權)。

第三條規定: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七條規定: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該《規定》,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

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