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前的口頭遺囑有效嗎

時間 2021-08-11 15:58:11

1樓:華律網

我國法律承認口頭遺囑,但是有嚴格的條件要求,必須是在危機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立口頭遺囑才是有效的,否則屬於無效遺囑。《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2023年9月,吳有發在一次全村人家族大聚會時,當著同家族30多人和5位村幹部的面,口頭表示死後將十間二層瓦房全部贈給村集體,用作辦公樓,將銀行存款15000元指定女兒吳麗麗繼承。2023年11月,吳有發因病去世,村委員要求其妻劉蘭芝執行吳有發生前的遺囑,吳麗麗則要求其母將銀行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萬餘元交給其繼承,其要求均遭劉蘭芝拒絕。

請問題:劉蘭芝拒絕是否合法?這樣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劉蘭芝對村委會的拒絕是合法的,對其女吳麗麗的拒絕部分合法,這份口頭遺囑是無效的。

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此看到,口頭遺囑是在生命垂危或情況危急下作出,且需兩個以上合法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有能力採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吳有發在非危急情況下作出的口頭遺囑,儘管有多個見證人在場,但事後未用書面或錄音遺囑記載,故其口頭遺囑當屬無效。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來辦理。從信中看,吳有發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其妻劉蘭芝、其女吳麗麗。

因為10間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能用遺囑的形式處理被屬於他人的財產。其遺產是10間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另一半應屬於其妻劉蘭芝所有。所以其中一半屬於劉蘭芝所有,另一半即5間瓦房、7500元存款和一半利息才是遺產。

故吳麗麗可從5間瓦房和7500元存款及一半利息中分得屬於她的那部分遺產。

3樓:yzwb我愛我家

臨終前立口頭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的條件,但是否有效還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關於見證人的資格見後面的解釋)2、老人當時頭腦清醒,屬於有民事行為能力人;

3、是老人真實意願表示;

4、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屬於個人合法財產;

5、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6、生前沒有立過公證遺囑,或立有公證遺囑但後來撤銷了。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綜上所述:只要老人所立口頭遺囑全部滿足上述幾點,即可視為有效遺囑。

4樓:清靜人和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

5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遺囑 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所以如果當時老人意識清楚,能夠表明心意且有見證人在場,那就是有效的。除非老人之後做過書面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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