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三司分權,明廢行省,設三司分權是怎麼回事?

時間 2021-08-30 10:02:48

1樓:匿名使用者

後唐長興元年(930)﹐始設三司(鹽鐵﹑戶部﹑度支)使﹐總管國家財政。宋初沿舊制﹐三司總理財政﹐成為僅次於中書﹑樞密院的重要機構﹐號稱「計省」﹐三司的長官三司使被稱為「計相」﹐地位略低於參知政事。

太平興國八年(983)﹐廢三司使﹐分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個機構﹐各置使分領。淳化四年(993)五月﹐又合併為三司﹐設三司使一員。不久﹐全國分為十道﹐分屬左﹑右計﹐東京為左計﹐西京為右計﹐設左﹑右計使各一員分管﹐不久又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

次年底﹐罷十道和左﹑右計﹐又分為鹽鐵﹑戶部﹑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領。鹹平六年(1003)再度合併為三司﹐設三司使一員總領財政﹐下設鹽鐵﹑戶部﹑度支三個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後設有兵﹑胄﹑商稅等二十多個案﹐分理事務。王安石變法時﹐三司的部分職務歸屬其它機構﹐如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案歸將作監等。

元豐改制廢三司﹐職事大多歸尚書省的戶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戶部尚書﹐受宰相領導。

2樓:匿名使用者

明朝建立後,為加強**集權,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三司」指的是①承宣布政使司 ②提刑按察使司 ③都指揮使司

3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北宋前期最高財政長官 。 後唐長興元年(930)始設三司(鹽鐵、戶部、度支)使,總管國家財政。宋初沿舊制,三司總理財政,成為僅次於中書、樞密院的重要機構,號稱計省,三司的長官三司使被稱為計相,地位略低於參知政事。

太平興國八年(983),廢三司使 ,分為鹽鐵、戶部 、度支三個機構,各置使分領。淳化四年(993)五月 , 又合併為三司,設三司使一員。鹹平六年(1003)三司使下設鹽鐵、戶部、度支三個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後設有兵、胄、商稅等20多個案,分理事務。

元豐改制廢三司,職事大多歸尚書省的戶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戶部尚書,受宰相領導。

三司使 使 副使 判官 鹽鐵使 度支使 戶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之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

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

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通議之。

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鹹平六年,罷三部使,復置三司一員。關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

使 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有權發遣公事。

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

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 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 以朝官以上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 各一人,通籤逐部之事。 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鹹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 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

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

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二年,並度支案為刑案。

二曰胄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 掌金、銀、銅、鐵、硃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麵、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賞給案 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 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 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御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 掌諸州平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 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 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斛鬥案 掌兩京倉廩bw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 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 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 掌諸州上供錢帛。 ,三曰修造案 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張,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排筏。

,四曰曲案 掌榷酤、官曲。

,五曰衣糧案 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奚醬、傔糧等。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都主轄支收司, 淳化三年置。

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州。

拘收司, 鹹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 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復據數送勾而銷破之。

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

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太平興國年中置。

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

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內外奉祿之事。

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勾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諸部公事。

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券歷,諸倉庫案驗而稟賦之。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 舊以三班。

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並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其欺詐,批歷以送糧料院。

以上並屬三司使。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使並歸戶部。

翰林學士院 翰林學士承旨 翰林學士 知制誥 直學士院 翰林權直 學士院權直 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親王,拜宰相、樞密使、三公、三少,除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加封,加檢校官,並用制;賜大臣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詔書;餘官用敕書;布大號令用御札;戒勵百官、曉諭軍民用敕榜;遣使勞問臣下,口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則先進草;大詔命及外國書,則具本取旨,得畫亦如之。

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天子御內東門小殿,宣召面諭,給筆札書所得旨。稟奏歸院,內侍鎖院門,禁止出入。夜漏盡,具詞進入;遲明,白麻出,合門使引授中書,中書授舍人宣讀。

其餘除授並御札,但用御寶封,遣內侍送學士院鎖門而已。至於赦書、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內侍鎖院如除授焉。凡撰述皆寫畫進入,請印署而出,中書省熟狀亦如之。

若已畫旨而未盡及舛誤,則論奏貼正。凡宮禁所用文詞皆掌之。乘輿行幸,則侍從以備顧問,有獻納則請對,仍不隔班。

凡奏事用榜子,關白三省、樞密院用諮報,不名。

凡初命為學士,皆遣使就第宣詔旨召入院。上日,敕設會從官,宥以樂。元豐中,始命佩魚,自蒲宗孟始。見執政議事則系�奚

,蓋與侍從異禮也。政和三年,強淵明請以前後所被旨及案例,修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御書《摛

文堂》榜賜學士院。靖康元年,吳開等奏:「大禮鎖院,麻三道以上,系雙學士宿直分撰,乞依故事。」從之。

承旨,不常置,以學士久次者為之。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闕,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

乾道九年,崔敦詩初以祕書省正字兼翰林權直。淳熙五年,敦詩再入院,議者以翰林乃應奉之所,非專掌制誥之地,更為學士院權直。後複稱翰林權直,然亦互除不廢,權、正或至三人。

明廢行省,設三司分權是怎麼回事?

4樓:

(1)在**,廢丞相制,職權分給六部。明初承襲元制,在朝廷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丞相權力很大。

明太祖把**大權分給六部,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秦漢以來的丞相制度從此廢止,皇帝的權力空前提高。

(2)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明太祖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設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設都指揮使司管軍隊。三司各行其職,互不統轄,都直接歸**有關部門管轄。

5樓:明劍染塵

明朝建立初期,社會矛盾複雜,政局動盪不安。面對嚴峻形勢,明太祖不斷總結經驗,尋找鞏固封建統治的辦法。明太祖認為,元滅亡的原因之一,是「君不能躬覽庶政」,君主不夠**,導致「主荒臣專,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渙散,遂至天下大亂」。

為此,明太祖對國家機構進行了改革,加強君主**。他分散和削弱臣僚權力,使「權不專於一司」。改革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在**,廢丞相制,職權分給六部。明初承襲元制,在朝廷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丞相權力很大。

明太祖把**大權分給六部,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秦漢以來的丞相制度從此廢止,皇帝的權力空前提高。

(2)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明太祖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設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設都指揮使司管軍隊。三司各行其職,互不統轄,都直接歸**有關部門管轄。

(3)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每府各設左右都督。都督府負責軍隊的管理和訓練,但無權調動軍隊。逢有戰事,由皇帝親自任命軍事統帥,兵部發出調令,都督府長官奉命出征。

這樣,五軍都督府與兵部互相制約,軍權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經過改革,全國的政治、軍事大權都集中到皇帝一人手裡,君主**的**集權制度得到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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