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權利的發展歷史,「人權」這一概念在歷史的發展

時間 2021-09-02 11:29:30

1樓:匿名使用者

患者權利是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才被提了出來、最早的患者權利運動開始於法國大革命時期,這與當時簡陋的醫療服務有關。 1793 年法國革命國民大會第一次提出了患者的權利,它明確規定:一張病床上只能睡一個患者,兩張病床之間的距離也至少應有 90 釐米。

從此,許多西方國家開始重視患者權利的研究和實踐。 18 世紀末與 19 世紀初,美國醫生實行患者手術**應事先取得知情同意。 20 世紀初,很多國家接受了不取得患者或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不允許進行任何人體醫學試驗的原則。

1946 年通過的《紐倫堡法典》更加強調和確認患者的權利。近幾十年來,一些國家對患者權利開展了越來越多的研究,並採取了一系列的步驟和措施來保證患者權利的實現。

患者的權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間具有的權利和必須保證的利益,尊重和維擴患者的權利是醫務人員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業醫師法》明確規定了患者在就醫的應享有的 10 項權利:

生命權 :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使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盡一切可能救治。

身體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宮、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健康權 :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的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身心是每一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平等的醫療權 :是指任何患者的醫療保健享有權都是平等的,在醫療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診治和護理的權利,在醫務人員面前,患者是平等的。

疾病認知權 :患者對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情況及預後有知悉的權利。醫生在下影響**效果的前提下,廣讓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權 :患者有權知遇醫生對自己採取的診治方法,並對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併發症有獲知的權利。

保護隱私權 。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

免除一定社會責任的權利: 是指患者在獲得醫療機構 證明後;可免除一定社會責任,同時有權利得到各種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對自身的行為是下負責往的;生病時示警要求醫生出具體月證明;因病不能從事某種工作,要不給予證明。

患者訴訟權 :患者和家屬有權對醫生的診治方法和結果提出質疑.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律部門提出訴訟。

患者的求償權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倫理問題之所以在當下受到重視,主要是因為病人權利意識的崛起,而要求對於自身之身體、未來的人生、追求的價值享有最終的決定權,這種病人自我決定之權利意識之受到肯定,則是出自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類對於德國納粹黨政權醫師非人道人體試驗的深刻反省,1947 年由聯盟國紐倫堡戰犯法庭於醫師大審(nuremberg doctor's trial)後提出的「紐倫堡倫理規範」(the nuremberg code),乃揭示了下述的原則:「以人體為試驗物件時,事先徵得受試人志願同意,乃絕對必要的條件,亦即,受試人必須具有行使同意權的法律權利,必須是處在沒有任何強迫、利誘、詐欺、虛偽、哄騙,或其它將來有強制、威脅意義的形式介入,而能夠自由運用其選擇權的情況下做決定;尚須受試人對於所涉及的主題內容,具有充分的認識與理解,使其能做明智的抉擇」,此一判決不僅確立了自我決定權(right of self-decision;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的原則,並且也影響到歐美各國醫界對於病人尊重與人權保障的觀念.

1948 年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第二屆全體大會便針對醫師在醫療上的態度,制訂了「日內瓦宣言——醫務人員誓詞」(declaration of geneva: a physician』s oath),要求醫師「從人體妊娠的時候開始,保持對人類生命最大的尊重」,1949 年世界醫學會第三屆全體大會制訂的「醫學倫理國際守則」(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s),則在「日內瓦宣言」的基礎上對醫師與病人之間的關係有更明確的界定,而要求「醫生須尊重病人、同業及其它專業醫務人員的權益,並須將病人資料保密」,「醫生在提供可能對病人身心狀況有不良影響的**時,必須以病人利益為依歸」,病人權利的觀念乃首度在此受到揭櫫而從此逐漸發展成為戰後人權新譜系中的一個重要專案.

1964 年世界醫學會第十八屆全體大會通過之「赫爾辛基宣言—— 指導醫生進行人體生物醫學研究的建議」(helsinki declaration: ethical principle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則強調醫師所為之臨床試驗,應獲得受試者自願給予的知情同意書,這裡則肯定了知情同意權(informed consent;告知後同意)概念的成立,嗣後乃得由人體試驗的領域進一步擴充套件到一般醫療的領域,而使病人蔘與醫療決策過程的權利逐漸獲得承認,美國醫院協會(american hospital association)於1973 年遂有「病人權利典章」(a patient』s bill of rights)的發表,由此而帶動美國各州的病人權利立法,隨之,法國在1974 年公佈有「病人權利憲章」(charters of the rights of patients),歐洲經濟共同體醫院委員會於1979 年通過 「患者憲章」(charter of the hospital patient),世界醫學會第三十四屆全體大會亦於1981 年提出「里斯本病人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lisbon on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病人權利的各國立法,則在1990 年代進入高潮,美國全國於1991 年率先實施「患者之自我決定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芬蘭、荷蘭、以色列、立陶宛、冰島、匈牙利、丹麥、挪威等國則繼踵其後。

此一立法趨勢至今方興未艾,中華**臺灣雖然沒有統一的病人權利立法,但有關病人權利的規定,則可散見於「醫師法」、「醫**」、「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等。

「人權」這一概念在歷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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