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各個朝代都不一樣,明朝規定貴妃以下沒有子嗣的后妃,清朝基本沒有殉葬,只有一位皇后被迫殉葬,即烏拉那拉阿巴亥(多爾袞母親)
2樓:匿名使用者
臨幸卻未生育過的嬪妃。有的朝代只要是未生育過的都要殉葬
3樓:circle的小
一半來說都是宮女,除非是皇上特指的
古代皇帝駕崩,不是所有的嬪妃都要陪葬嗎?為什麼日後會有皇太后的存在?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從明朝後期開始就廢除了這個殘忍的制度。在之前皇帝駕崩前會選擇一些妃嬪為他陪葬,也會有很多宮女、太監陪葬。一般來講未有所出的(未生子)的都要被殉葬。
皇帝死後皇后可挑選嬪妃殉葬。。。皇后是不用陪葬除非她自己自願殉情但是那個可能行呢。。。 皇后是得罪不得!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所有,是讓最喜歡的或者是最不放心的妃子陪葬…
嬪妃殉葬是指的特定妃子陪葬還是所有妃子陪葬?
6樓:運營喵亞瑟
後宮嬪妃未生子女者一律殉葬,殉葬制度,用活人殉葬是奴隸社會的一種非常殘酷的制度。殉葬人有活埋的,也有被殺或自殺後陪葬。考古發現的中國最早殉葬制度始於商代。
用活人殉葬是一項殘忍野蠻的行為,於中國而言,商朝奴隸主經常用奴隸殉葬,秦漢以後有所收斂,往往代之以木俑、陶俑,很少有人殉葬了。到了遼代,人殉之風死灰復燃,遼太祖耶律阿保機死後,述律平甚至強迫一百多名大臣殉葬。
此後,金,元,明初都有殉葬制度,直到明英宗時期結束了殉葬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清初由於滿洲部族習俗,殉葬制度再入中原,直到康熙時期結束了皇室強迫性殉葬,但殉葬行為仍大量存在,清**稱殉葬婦女為'烈女'、'節婦',並修書、立牌坊,《清史稿 本紀二十五》記載「庚午,旌殉夫烈婦山東曲阜孔令保妻潘氏,宣付史館。」
這次鼓勵殉葬離清朝滅亡僅一年,所以殉葬制度在清朝並未實際**。辛亥革命後在法律上嚴禁殉葬,但直至抗日戰爭時期,一些地區還有買童男童女殉葬的事情。如《赤峰**》記者就報道了2023年,敖漢旗旗長道卜丹死後,下屬為其先後購買四個小童準備殉葬未果之事。
7樓:米糖卍佛系
1、先皇在世時欽點要求陪葬的,這個沒辦法抵抗。
2、自願陪葬的,大概是很愛皇帝吧。
3、育有皇家子嗣的不用陪葬,當然先皇欽點就了,看她受不受寵。
4、先皇未欽點,新皇可以為先皇欽點陪葬人選,孃家勢大的新皇就不可能欽點了,畢竟不好惹。
明代殉葬嬪妃的標準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據史料記載,明朝的殉葬制度規定很細,哪些妃嬪應殉葬,哪些可以不殉葬,都有明文規定。凡被刪封為貴妃等高等名號的,生過兒子並且兒子被封潘的,可以不殉葬,孃家原有功勳的也可 "恩免"。其餘的皆殉葬。
殉葬時,先將殉葬的妃嬪帶到一個房間,讓她們吃飯,吃過飯後,將她們引人大堂。大堂之上,放有許多小床,讓這些殉葬的妃嬪分立其上,將頭納人床上的繩釦之中,而後去床,使其吊死,然後送人墓中。
殉葬有的是死者的妻妾、侍僕被隨同埋葬,也有用俑、財物、器具等隨葬,他們死後會把生前享用的一切,包括美妻豔妾都送到墳墓中去。龍山文化時期(約五千年以前)就出現人殉,商朝男女貴族墓葬有大量的人殉,可沒有夫妻合葬、妻婦殉夫的現象。
殉葬制度是指強迫或鼓勵殉葬的制度,例如《元史 卷三十四》所載」大寧和眾縣何千妻柏都賽兒,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門「 ,往往成為奴隸制或封建王朝壓迫百姓的手段。
明初延續的殉葬制度:
中國殉葬之事雖然早有禁令,但不絕於史。特別在遼代之後,殉葬制度已經死灰復燃,並一度波及大臣。 遼太祖耶律阿保機死後,述律平就殺死百餘名大臣做殉葬。
金代女真貴族下葬風俗是不用棺槨但要殉葬,「死者埋之而無棺槨,貴者生焚所寵奴婢、所乘鞍馬以殉之」(宋 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
元代成吉思汗死去時用四十名貴族女子殉葬(何建民《中國殉葬史》)。蒙兀死時,沿途殺了兩萬人殉葬(《馬可波羅記》)。明初延續了這種殘暴的習俗,直到明英宗才廢除。
朱元璋共有四十六個后妃:
皇后:孝慈昭憲至仁文德承天順聖高皇后馬氏,宿州人,卒於2023年,壽51歲。父馬公母鄭媼(公與媼非正式名字),郭子興義女。
妃:成穆貴妃孫氏,陳州人,卒於2023年,壽32歲。兄孫藩,元帥馬世熊義女。
淑妃李氏,壽州人,父李傑。 生太子朱標、秦王、晉王
寧妃郭氏,濠州人,父郭山甫,兄郭興、郭英。李淑妃薨後,命郭寧妃攝六宮事務。
碽妃:成祖(朱棣)生母
胡充妃達定妃
郭慧妃:慧妃(?—?)郭氏,生蜀王朱椿、代王朱桂、谷王朱橞、永嘉公主和汝陽公主。
胡順妃:生朱元璋第十二子朱柏(湘獻王)。
韓妃:生朱植,十五子,遼簡王
楊妃:生朱權,十七子,寧獻王
周妃:生朱栴,十六子,慶靖王;朱鬆,二十子,韓憲王;
趙貴妃:生朱模,二十一子,沈簡王
李賢妃:生朱桱,二十三子,唐定王
劉慧妃:生朱棟,二十四子,郢靖王
葛麗妃:生二十五子,伊歷王
鄭安妃:生福清公主
高麗妃韓氏:生含山公主
五個皇帝陪進去近百嬪妃
明太祖死後,共陪葬及殉葬40個嬪妃,除了兩個死在太祖之前,最後得以埋在太祖陵墓的東西兩側外,其餘38人都是殉葬而死。
給成祖殉葬的嬪妃人數有兩種說法,一種是《大明會典》的16人,一種是朝鮮的《李朝實錄》的三十餘人。
仁宗死後有五個妃子殉葬,分別為:貴妃郭氏、淑妃王氏、麗妃王氏、順妃譚氏和充妃黃氏。宣宗的景陵葬八人,所以一種說法認為殉葬人數是七個;不過從《明史·后妃傳一》最後的加諡名單來看,又可能是十人。
至於景帝,史書上僅記載「諸妃嬪唐氏等」殉葬,具體人數不明。五個皇帝加起來,殉葬嬪妃總數在一百人左右。
這些殉葬的嬪妃,多數沒有子女或者地位較低。比如宣宗殉葬十人說中,只有一人生前為妃,其餘的生前不過是宮女罷了。不過也有例外。
給仁宗殉葬的郭氏生前已經是貴妃,並且育有三子,似乎不合殉葬者的「標準」。所以《野獲編補遺》中感嘆說:「貴妃……例不當殉,豈銜上恩自裁以從天上耶!
」這種「自願」的現象還真是絕無僅有。
集體自殺 朝鮮女子命喪他鄉
明代殉葬的方式主要是自縊、絕食,具體過程鮮見於正史。不過朝鮮《李朝實錄》中詳細記載了給成祖殉葬的嬪妃集體從殉過程。
被挑選出來殉葬的宮女嬪妃共三十餘人。集體「自殺」那天,是明永樂二十二年十月戊午。先讓她們在殿外用餐,吃完後帶到殿內,彼時「哭聲震殿閣」。
殿內放了三十多張「小木床」,這些即將赴死的妃嬪被命令站到木床上去,她們的頭頂上方是已經準備好的繩子,末端結圈,「以頭納其中,遂去其床,皆雉頸而死。」
在這三十多個人中,有兩個是朝鮮進獻的女子,一為韓氏,身份大概是宮女;一為崔氏,封號「美人」。上殿之後,仁宗親自進來與她們「辭決」,韓氏突然跪倒在地,苦苦哀求仁宗放她回國,因為家裡還有老母親需要奉養,可是仁宗不為所動,最終這兩個朝鮮女子只能在異國他鄉命歸黃泉。
韓氏臨死時,她的乳母就在一旁送別,韓氏回頭對她喊到:「娘,吾去!娘,吾去!」話還沒說完,腳下的小木床就被抽掉。轉瞬之間,三十多個女子就被活生生地吊死。
殉葬的報酬 朝天女戶
為了對這些殉葬人有所補償,下一任皇帝多半會給她們及她們的親戚一些好處。最常見的是追贈諡號,表彰其行。比如宣宗死後,「嬪何氏、趙氏、吳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諸氏、李氏、何氏皆從死。
正統元年,皆追加贈諡。
冊文曰:『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以上賓。宜薦徽稱,用彰節行』。」而且「歲時侑食於本陵之享殿,俱得標名沾祭」,也就是可以分得皇帝的一點「香火」。至於其親戚,有時也能得到優恤。
有一首明宮詞這樣寫道:「掖廷供奉已多年,恩澤常憂雨露偏。龍馭上賓初進爵,可憐女戶盡朝天。」這首詞中所提到的「朝天女戶」就是得到優恤的殉葬者家屬。
《明史·后妃傳》載:「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建文、永樂時,相繼優恤。如張鳳、李衡、趙福、張璧、汪賓諸家,皆世襲錦衣衛千百戶,人謂之『太祖朝天女戶』。
歷成祖、仁、宣二宗皆然。」這些人多為殉葬婦人的父親或兄弟,他們的「朝天女戶」的身份還是世襲的。不過這種優待究竟持續了多久,很難斷定。
9樓:酸辣歷史
揭密明代嬪妃殉葬制度:最殘忍的一種是被活活開顱灌水銀?
10樓:呂屹
關於殉葬明國所有官方典籍包括皇明祖訓明實錄大明會典等記載很少,朱元璋的皇明祖訓沒有關於殉葬的內容,大明會典的從不一定是殉的意思,朝鮮的李朝實錄不可全信,具體殉葬標準是什麼,不見任何官方檔案出處,剛開始究竟是上一位皇帝要求的,還是下一位皇帝自發的,不知道,目的是究竟認為年輕不宜留在宮內還是防止胡俗,存在一些自殺和被逼自殺的,明國官方檔案沒有任何關於朱元璋殉葬的記載,關於朱元璋殉葬最早記載是王世貞的皇明異典述,王世貞這個人言論浮誕,清國初期毛奇齡《聖朝彤史拾遺記》和清國中期趙翼《二十四史札記》中有朱元璋死後殉葬都是從這抄來的,抄錯了,斷句應該是太祖朝,天女戶,而不是朝天女戶,清國人修的明史抄對了,對於明國殉葬要認真研究。明實錄有關於不要進行殉葬的朱祁鎮的明英宗實錄。朱元璋這個人對生死早就看透了,親自上過戰場,由小兵到皇帝,殉葬和皇明祖訓的整體宗旨似乎相違背。
為什麼進行妃子殉葬,李賢的《天順日錄》,廢除殉葬的朱祁鎮與李賢有過這樣一段對話,說出了一種原因,天順初,上以郕王薨,欲令汪妃殉葬。賢因奏曰:「汪妃雖立為後,即遭廢棄幽閉,幸與兩女度日。
若令隨去,情所不堪。況幼女無依,尤可矜憫。」上惻然曰:
「卿言是。朕以為弟婦且少,不宜存內。初不計其母子之命。
」一日,上曰:「汪妃既存,不宜在內。欲移居舊府,如何?
」賢曰:「如此誠便。但衣服用度,不可缺減。
」上曰:「朕更欲加厚,豈可減乎!其原侍宮人悉隨之,復遣老成中官數人以備使令。
」弟弟的妻妾年輕,不適合呆在宮內,剛開始沒有想到他們母子性命關係,影響自己名聲,為掩己名,自己沒有做,防止外面傳兄收弟嫂,於是決定讓他殉葬,子收父妾,弟收兄嫂,防止胡俗,異族入侵後留下的一些習慣,文化受到一些不好影響,當時在明國是存在的,御製大誥初編中有一個軍人妄給妻室第六,山西洪洞縣姚小五妻史靈芝,繫有夫婦人,已生男女三人,被軍人唐閏山於兵部朦朧告取妻室。兵部給予勘合,著落洪洞縣將唐閏山家屬起赴鎮江完聚。方起之時,本夫告縣,不繫軍人唐閏山妻室。
本縣明知非理,不行與民辨明,擒拿奸詐之徒,推稱內府勘合不敢擅違。及至一 切內府勘合,應速行而故違者,不下數十餘道。其史靈芝,系人倫綱常之道,及有司之首務,故違不理,所以有司盡行處斬。
保護名聲,方法有很多,並不一定要這樣殘忍。這種有記載的殉葬習俗從有歷史記錄的商國開始,到周春秋時期開始廢除,秦漢基本廢除,到明國初期短暫發生殉葬侷限於妃子,孟子梁惠王上有這樣的話,仲尼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為其象人而用之也。孔丘商王后裔。從這看,儒家還是推動了社會的發展的,明實錄天順八年春正月 己巳。
上大漸,召皇太子及太監牛玉、傅恭、裴當、黃順、周善至榻前,諭之曰:自古人生必有死,今朕病以深儻言有不諱,東宮速擇吉日即皇帝位,過百成婚。皇后錢氏名位素定,當盡孝養,以終天年。
德王等王俱與善地俾之國。殉葬非古禮,仁者所不忍,眾妃不要殉葬。歛時湏沐浴潔淨,棺內裝用袍服繫腰絛環,皇后同東宮自選帶皮鞓者易以絛鞓,衣服不湏多,縱多亦無用,擇好地建陵寢,皇后他日壽終,宜合葬。
惠妃亦須遷來,以後諸妃次第祔葬,此言俱要遵行,毋違。明國的殉葬侷限於妃子,不像早期殉葬人員種類多樣,與其說殉葬,不如說是為掩己名,殺女數人,主要目的並不是讓他死後陪著自己,這和殉葬目的有根本區別,殉葬是讓他陪著自己,中國早期的殉葬是包括妃妾大臣侍衛等各種,在遊牧民族漁獵民族當時依然有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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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之前,有立親族的傳統,並不是必須立自己的兒子,周朝開始,周公制禮,規定了嫡長子繼位。這在當時是有一定先進性的。因為,之前立即承認並沒有規定,而是出於先王的意志,就是想立誰都行,這樣也就意味著,只要是親族,就有權利當王,也就給叛亂忤逆者一個名正言順的藉口。而周公制禮之後,就剝奪了其他人的繼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