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代稅收制度,中國曆代稅收制度

時間 2022-05-24 09:05:04

1樓:彳亍所趨

相地而衰徵

初稅畝兩稅法

一條鞭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貢」。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

西周實行井田制,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但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穫全部繳給領主。

春秋戰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 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徵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徵的實物地租制。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

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製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麻,稱作調。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稱作庸(服役發展為可納絹代役)。租庸調製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以上按人丁為主,以下以田畝為主)

均田制後遭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合併為戶稅和地稅。

(徵稅時間逐漸固定)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稅負原則。

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明代初行兩稅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儘可能歸併為幾項貨幣稅,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徵發差役。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沒能徹底實行。

(實物地租為主逐漸趨向於以貨幣地租為主)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併,取消了徵稅的雙重標準。人頭稅基本廢除。

ps. 稅法有其發展趨勢,但也不斷反覆。像唐朝時的『兩稅法』、明朝時的『一條鞭法』、清代時的『攤丁入畝』等等。

每次稅費改革,將前面濫徵的各種攤派與附加,與正稅合在一起一併徵收。然而改革之後,漸漸**忘記了這一併徵收的賦稅,本身已經包含了攤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攤派。結果是改一次,賦稅增加一回。

這就是所謂的歷史上有名的『黃宗羲定律』。

我國從古到今的稅收制度

中國古代有哪些稅收制度

3樓: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

4樓:聆音

我國最早的稅收制度

年代:春秋戰國時代

名稱:初稅畝

具體方法: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繳納土地稅。初稅畝的實行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話的開始。

賦稅制度的中國曆代賦稅制度

5樓:禽藏

漢高祖劉邦記取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

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

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徵的賦稅。原規定:

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徵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徵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徵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徵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

京師之錢累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據《三國志·魏志·武帝記》記載,曹魏的賦稅制度是:「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

」曹魏的賦稅制度,與漢代比較有兩個特點:(1)漢代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收穫量分成徵收,如「什伍稅一」、「三十稅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稅則是按畝計算,畝收四升。

(2)漢代的戶口稅是按人口徵收錢幣的,而曹魏的戶口稅是按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也就是將徵收錢幣改為徵收實物。

西晉的「戶調法」

西晉在滅吳統一中國後,實行課田「戶調法」。也就是在佔田制的基礎上,規定賦稅的數額。「賦」是戶調,稅是田租。

據《晉書·食貨志》記載:「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田租:

丁男之戶,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戶減半。戶調: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為戶主的減半,即輸絹一匹半、綿一斤半。戶調法的特點是:(1)以戶為單位,計徵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稅和戶口稅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戶稅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戶之稅。

(2)戶調所徵收的絹綿等實物,只是一個通用的標準,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摺合通過標準物計徵,不會只限於絹和綿。(3)西晉徵收的田租和戶調,較曹魏時徵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戶調提高了半倍。 南朝宋齊的賦稅制度,大體上沿襲東晉的成例,採用「戶調法」,即按戶徵收賦稅,民戶繳納調粟和調布。

由於南朝產麻多,桑蠶少,民間織布多,織絹少,所以改徵調布。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減半。

南朝梁陳的戶調法與宋齊不同,宋齊是按民戶資產定租調,而樑陳則是按人丁定租調。

南朝除了正常的戶調田租兩稅以外,還有許多雜稅和雜調。 北魏在實行均田制以前,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把農民的一戶與有大批依附農民的地主的一戶,等量齊觀,作為負擔租調的單位,這對農民是很不利的。當時的租調定額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

實行均田制後的戶調製度,以一夫一婦為課徵單位。據《魏書·食貨志》記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由此可見,北魏的賦稅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後基本上採取按口徵稅的辦法。

北齊的賦稅制度,大致與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頒行均田制後,同稅實行「租調法」。據《隋書·食貨志》記載:

「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這裡所說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婦兩口為一徵收單位,仍是人口稅為主。

北周的賦稅制度,據《隋書·食貨志》記載:「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

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艱凶扎,則不徵其賦。

」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佈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

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

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

「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

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鑑於當時賦稅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

居人之稅,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徵之。

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

(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徵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

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釐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曆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釐定稅率徵課。

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徵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徵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徵收。

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徵收。(3)徵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

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穫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穫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徵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徵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徵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徵收。

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徵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徵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

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徵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徵的標準,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

(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後,不應隨著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明朝

2023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改革賦稅制度,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併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賦役徵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定,可以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生依附關係也有所鬆弛。

清朝2023年,康熙帝宣佈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耕種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2023年,清**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一上臺就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這樣,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

攤丁入畝對我國的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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