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吃懶作被妻子打求助警察,此事的來龍去脈是什麼

時間 2021-05-07 19:59:29

1樓:大頭我也是醉了

這個男子和他的妻子段某兩個人都是安徽人,然後出來一起打工,在出租房裡邊租房住。由於段某比她的丈夫大,段某一直非常細心的照顧她的丈夫。丈夫想吃什麼就給他做什麼,然後家務也一點都不讓她的丈夫操心,由此也就形成成了她的丈夫特別好吃懶做,家裡邊的事什麼都不管。

上了班之後他非常的懶散,不是很盡職盡責的工作。段某也沒有辦法,因為兩個人還有孩子,她也沒有說想要離婚之類的。後來有一次的事情徹底激怒了她,拿起掃帚來就把自己的丈夫打了幾下,沒想到自己的丈夫還報警了。

民警來了之後仔細詢問情況才知道,原來是這個丈夫突然間想要吃餃子了,然後妻子段某二話不說就給他起來準備。剁餡兒,和麵不停的在弄,但是他們那個出租屋裡面其實特別熱,廚房裡邊也沒有空調,段某整個人弄得滿頭大汗。他自個的丈夫就在臥室裡邊吹空調,一邊吹空調,一邊玩手機,哼著歌挺高興。

後來孩子突然間哭了,段某想讓自己的丈夫去看一下孩子,丈夫怎麼都不動,實在沒有辦法就只能自個去看一下孩子。

然後就開始抱怨自己的丈夫,為什麼就不能體諒一下自己呢?沒想到她的丈夫突然生氣起來,大力推了一下她的肩膀。段某實在是忍不住了,拿起掃帚就開始打她的丈夫,丈夫後背上都是紅色的印子。

他的丈夫就受不了了,然後就報警說自個兒的妻子家暴。

警察瞭解到這種情況,教育了段某,就算是有什麼事兒也不能動手打人。然後也告訴這個丈夫,讓他懂得疼愛自己的妻子,不要這麼好吃懶做了。一個男人要有擔當,不要什麼事都指望自個兒的媳婦。

2樓:那個少年不年少了

據瞭解,妻子大兩歲,吃苦耐勞、任勞任怨,養成了丈夫好吃懶做的壞習慣。 9月3日丈夫要吃餃子,妻子忙得滿頭大汗,丈夫躺在空調房裡玩手機,孩子哭鬧起來,丈夫無動於衷,妻子拿起掃把,對著丈夫劈頭蓋臉一頓亂打,丈夫就報警了。

3樓:為了遇見你呀

當時妻子在廚房忙得焦頭爛額,而男子卻在空調房裡躺著玩手機,並且不顧正在哭的女兒,這就引起了妻子的怒火,才會對丈夫動手。

4樓:荊城

妻子在做飯時要求男子照看一下孩子,該男子無動於衷,於是妻子怒火中燒拿起掃帚暴打男子。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5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6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7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在公安機關工作(警察),家庭政治關係一定要清清白白嗎?

8樓:清水中華

不用擔心,可以的。你所謂的「清清白白」主要是政審的時候,根據公安部《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屬錄用辦法》 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

男方既然已經是警察肯定是政審合格了的,自然已經不受該條款約束,而且男方與女方的父親也不是直系親屬。

9樓:小破葉

真心相愛的話這些不會成為結婚的阻礙

別想太多了勇敢點錯過了就算當了警察也會遺憾的

10樓:少青

這個沒有連帶關係。只要祖上三代不**,不反黨,不***主義事,不反民族,沒有破壞國家的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祝願你新婚快樂

12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不影響的,只要不是結婚後再報考公務員就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嗯起碼你的你爸媽不能做過犯過法的事 不然考公務員 連政治稽核都通不過

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14樓:小樓遺夢聽風雨

1、您的親屬關係,不會因戶籍的變化而改變,所以,您父母和您在法律關係上仍然是父母和子女的關係。

2、您的姐姐也是一樣,無論她的戶籍在**,或者是否結婚,都不會改變您們直接的姐弟關係。

3、如果您買了保險,收益人您是可以指定的,您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就按照實際情況來寫就可以,與戶口本一點關係沒有。

15樓:

【和父母的關係在法律上是怎麼確定的?】

依血緣、法定。

【和收益人的關係】

依法定(如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者當事人指定(如遺囑)確定。而不是依戶口。

16樓:寶雞含笑

你和你父母的關係不因你的戶口落戶形式而發生改變,在法律上、以及在親情上父母永遠是你的父母。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17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8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9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0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1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22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23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一個家庭成員認定的法律依據

2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