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晉紅螺
這樣的話,當然法院會判他重婚罪。坐牢。還有會跟他前夫離婚。讓她一無所有。
2樓:
這事兒怎麼辦?真不要臉
臉都讓這種人給丟盡了,還爭風吃醋,太沒,有橙子了。
3樓:糖果愛雪花
這個女人和老公分居兩年了還是已經離婚了?如果是婚內出軌有了別的男人,打官司法官肯定偏向老公的。
4樓:逐顏的星星
都說成也是女人敗也是女人,遇到好女人,那她就是幫助男人成功的背後的好女人,如果遇***的,不顧家的女人那這個家庭就會支離破碎,男人會因為這樣的女人無家可歸,甚至判刑坐牢。
女子結婚後在法律上還屬於原來家庭的家庭成員嗎?還是屬於男方的家庭成員?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嚴格的界定,它既可以是女方家庭的成員也可以是男方家庭成員,一般來講以女子落戶在**,就是那裡的家庭成員。
6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女子結婚後,如果自己單過,在法律上,不屬於原來的父母家庭。
3、不屬於男方父母家庭。
4、只屬於小夫妻自己組成的家庭。
5、如果和女方父母在一起過日子,小夫妻屬於女方父母家庭成員。
6、如果和男方父母在一起過日子,小夫妻屬於男方父母家庭成員。
7樓:匿名使用者
女子結婚後戶口關係已經從父母家轉移到丈夫家,那麼就
不是家庭成員關係了。如果沒有將戶口搬遷走的,法律上還是家庭成員關係。遇到房產拆遷之類的賠償就應該有份。
男子結婚後有沒有單獨買房立戶,也是判斷是否家庭成員關係的標誌。
8樓:知而言之
法律意義上男女雙方組成新的家庭,既不屬於女方也不屬於男方。
9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傳統規定,女子出嫁以後,不再屬於孃家成員,即使不嫁,如果死後,也不能進入本姓氏的祖墳。出嫁以後即為男方家族成員,白頭到老,死後男方家譜記載。由於這個原因,過去女子為什麼要從一而終,就是為了死後能有一個歸宿。
僅供參考。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0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1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2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3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14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兒子結婚後在法律上和父母算一個家庭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兒子是否結婚,其於父母的父
子關係、母子關係是不變的,當然仍屬於一個家庭。
家庭是指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一夫一妻制構成的單元;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從社會設定來說,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設定之一,是人類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種制度和群體形式。
(社會設定,即組織起來滿足一個社會基本需要的社會結構叢)從功能來說,家庭是兒童社會化,供養老人,性滿足,經濟合作,普遍意義上人類親密關係的基本單位。從關係來說,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緣和收養關係的人們長期居住的共同群體。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單獨的戶口本不?有的話就是另一家的,沒有的話就還是父母一家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是指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一夫一妻制構成的單元;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從社會設定來說,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設定之一,是人類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種制度和群體形式。
(社會設定,即組織起來滿足一個社會基本需要的社會結構叢)從功能來說,家庭是兒童社會化,供養老人,性滿足,經濟合作,普遍意義上人類親密關係的基本單位。從關係來說,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緣和收養關係的人們長期居住的共同群體。從定義裡可以看出,你兒子婚後和父母還是一個家庭。
你如果是講戶口方面的問題,只要你兒子滿十八週歲,有房產證,就是沒有結婚,也可以分戶。
中國的法律是不是規定重組家庭的兩方的子女不能結婚?
18樓:匿名使用者
重組家庭兩方的子女並不具有血緣關係,不屬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重組家庭的兩方的子女可以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9樓:love愛無雙
畢竟沒有血緣關係,中國的法律是近親三代之內不能結婚,沒有血緣關係肯定可以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倫理問題。法律和義理上的「親」兄妹不可能結婚的。想結婚要先拆散自己的父母哦
結婚時戶口已遷到丈夫家(男方),法律來說,女方戶口是否還屬父母家庭成員
21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9條、結婚登記之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因此,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女方將自己的戶口,以「夫妻投靠」的方式,遷入男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女方就應已經屬於男方的家庭成員了
22樓:32度的酒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你表姐已不屬於她父母的家庭成員了,因其戶口已遷出了,已落入地為準了。雖然你表姐父母戶口上還有她名字,但已註明已遷出。證明已經遷出了。
所以她不屬於她父母家庭成員了。不知道我這樣的回答你是否滿意。再見朋友。
23樓:啊呢喲
戶口不屬於了,但是親屬關係是不變的
24樓:田家
如果離婚還要女方的戶口嗎
25樓:鄭憲明律師
不屬於了,已經遷出。鄭憲明律師網
結婚的法律條件?
26樓:午夜學徒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以下三個:
1、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版願。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
權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是結婚必備的首要條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不得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我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7樓:陳海陽
1,男方年滿22週歲,女方年滿20週歲。
2,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3,男女雙方均自願。
4,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
結婚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2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結婚copy法律上的規定是: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
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如何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 家庭
29樓:中顧法律網
以婚姻登記機關結婚登記為分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
本答案由 中顧法律網誠信專家 羅澤恩律師 提供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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