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查悅個稅助手
個稅改革後,個稅的稅率表從過去的月表變成了現在的年表,計稅方法也變成了累計預扣法。
計算個稅時,每個月應該納稅的收入要不斷的累積,再代入新的稅率表進行計算。
具體計算方式是這樣的: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基本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簡單的說,當年已發生月份的累計收入,減去當年累計發生的不需要繳稅的部分,按照稅率表計算後,再減去當年已交過的稅錢,得出的就是當月應預扣預繳的稅。
採用這樣的方法會產生一個很神奇的後果,就是一個納稅人的到手收入,從年初到年末,可能是一個不斷減少的過程,就像這張**: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這是因為,當你的應納稅收入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會用更高的稅率進行收稅,導致繳的稅越來越多。
不過不用擔心,累計預扣法不會影響全年總納稅額,也不會影響減稅的發揮。
之所以採用這樣的方式,是因為原來代扣代繳無法適用新稅法的要求,而預扣預繳可以節省納稅人全年中前期的稅金,少佔用納稅人的資金成本,使其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
2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年度累計所得逐月增加,適用稅率可能跳檔,會出現前幾個月稅收負擔較輕,後面可能加重,在月工資不變的情況下,預扣稅款後收入會呈現前高後低的特點。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由於公式中的「預扣率」實際上使用綜合所得稅率表,適合於按每年收入確定稅率,因此,在計算預扣各月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由於年度累計所得逐月增加,適用稅率可能跳檔,會出現前幾個月稅收負擔較輕,後面可能加重,在月工資不變的情況下,預扣稅款後收入會呈現前高後低的特點,對於工薪階層來說,需要妥善安排好各月的支出,避免寅吃卯糧。
舉例說明:某公司員工月工資3萬元,每月可以扣除費用5000,養老金等專項扣除1000,專項附加扣除可享受2000(贍養父母1000、子女教育1000),該員工要求企業辦理專項附加費用扣除。當年12各月的個稅及稅後收入情況如下:
一月份:
所得額 30000×1 -(5000+1000+2000)×1 = 22000,對應預扣率 3%,速算扣除數0,應納稅額22000×3%=660,稅後收入 30000-1000 - 660=28340。ps:1000元專項扣除進入其他賬戶
二月份:
所得額 30000×2 -(5000+1000+2000)×2 = 44000,對應預扣率 10%,速算扣除數2520,應納稅額44000×10%-2520-660=1220,稅後收入 30000-1000-1220=27780。
三月份:
所得額 30000×3 -(5000+1000+2000)×3 = 66000,對應預扣率 10%,速算扣除數2520,應納稅額66000×10%-2520-(1220+660)=2200,稅後收入 30000-1000-2200=26800。
四月份:
所得額 30000×4 -(5000+1000+2000)×4= 88000,對應預扣率 10%,速算扣除數2520,應納稅額88000×10%-2520-(2200+1220+660)=2200,稅後收入 30000-1000-2200=26800。
五月份:
所得額 30000×5 -(5000+1000+2000)×5= 110000,對應預扣率 10%,速算扣除數2520,應納稅額110000×10%-2520-(2200+2200+1220+660)=2200,稅後收入 30000-1000-2200=26800。
六月份:
所得額 30000×6 -(5000+1000+2000)×6= 132000,對應預扣率 10%,速算扣除數2520,應納稅額132000×10%-2520-(2200+2200+2200+1220+660)=2200,稅後收入 30000-1000-2200=26800。
七月份:
所得額 30000×7 -(5000+1000+2000)×7= 154000,對應預扣率 20%,速算扣除數16920,應納稅額154000×20%-16920-(2200+2200+2200+2200+1220+660)=3200,稅後收入 30000-1000-3200=25800。
八月份:
所得額 30000×8 -(5000+1000+2000)×8= 176000,對應預扣率 20%,速算扣除數16920,應納稅額176000×20%-16920-(3200+2200+2200+2200+2200+1220+660)=4400,稅後收入 30000-1000-4400=24600。
九月份:
所得額 30000×9 -(5000+1000+2000)×9= 198000,對應預扣率 20%,速算扣除數16920,應納稅額198000×20%-16920-(4400+3200+2200+2200+2200+2200+1220+660)=4400,稅後收入 30000-1000-4400=24600。
由於10、11、12三個月累計應納稅額對應預扣率均與9月相同,為20%,因此,稅後收入不變,為24600。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每個月的收入是不是也增加了。如果收入多稅就多
4樓:匿名使用者
累計扣稅比單月扣稅的確實是要麻煩很多,特別是員工年中入職,離職又入職等情況.又多了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概念.給工資統計帶來了很大的考驗.
所以,推薦採用則科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有累計扣稅函式自動處理,使用者只需要點計算就ok.系統會自動去關聯全年的月份.通常是2023年12月至202023年發工資,或201901月至201912月發工資.
否則,都沒有人願意統計工資了.以前沒有上系統就導致人事或財務相關人員離職率很高.現在累計扣稅又麻煩很多.這種情況會加重.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領導不能只看到花了點小錢上系統及維護系統.要能看到員工的煩惱.要看到人工的出錯率帶來的損失.要看到頻繁換人帶來的成本損失及工作效率低下.
5樓:匿名使用者
反正就是根本沒有幫大家省稅,只是換了個更復雜,讓人更難懂的方式,還佔用了大家的一點小錢,匯聚成了大資金供稅局支配,讓我們在第一個月還高興了好幾天,每個月少了點稅....結果,夢醒了,發現就是一個坑。
2023年新個稅累計扣除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2月申報1月稅期12月的工資,3月申報2月稅期1月的工資,有個員工1月入職,那麼1月工資表只應該扣5000的免稅額,然後我把個稅系統的稅期選到2月,模擬填寫個稅,發現該員工的個稅累計扣除了10000的免徵額,我嘗試把該員工改為2月入職,他就恢復了扣5000,但是修改入職時間和真實情況不符,我很擔心這樣是錯誤的,該如何解決? 可以修改資料的
7樓:通惠管理顧問
您好 ,於2023年起實施的新個稅法,首次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綜合按年計徵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將採用累計預扣法來預繳個稅,其餘三類收入按次或按月預扣預繳。這與此前個稅代扣代繳的方式存在明顯差異,不僅需要勞動性收入**多樣的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清繳,而且納稅人每個月到手的工薪所得收入也將發生變化。
工薪所得預繳稅額遞增
工資薪金所得所適用的累計預扣法,需要根據各月累計收入減去對應的各種扣除,對照預扣率表,計算出累計應納稅額後,再減去當年已繳稅額,來確定當期應繳稅額。
由於每年年初累計收入較低,適用較低的預扣率,預繳稅額較低,稅後收入會高於個稅法修訂前,但隨著累計收入的增加,適用的預扣率逐漸提高,到年末月份,預繳稅額會高於年初。也就是說,一年之內,同樣的工薪所得收入,每月的預繳稅額會逐漸增加,到手收入會逐漸減少。
舉例來說,張某每月工薪所得3.4萬元,需繳納「五險一金」5000元,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免徵額和4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按月稅率方式下,其每月應繳稅額為固定的2590元,但在累計預扣預繳法下,1月預繳預扣稅額為600元,隨後逐漸遞增,到12月預繳預扣稅額達到4000元。
這兩種方法下,張某年應繳稅額相同,但與按月稅率繳稅相比,累計預扣預繳方式相當於將一部分稅額推遲了一段時間,對納稅人來說是件好事。
不過,工薪族以前每月稅後收入基本穩定,2023年起每月稅後收入將出現浮動,這需要納稅人做好財務規劃,合理**和管理個人和家庭的現金流。
如果由於更換工作或其他原因,張某在6月沒有工薪收入,其7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將發生變化,並不是12萬元,還要扣除6月的免徵額和專項附加扣除,即11.1萬元,累計預扣預繳稅額降至8480元,當月預扣稅額降至1000元,隨後各月也會相應調整。
如果張某隻有工薪所得收入,也不能享受大病醫療支出專項附加扣除,那麼其全年預扣預繳稅額仍將與應繳稅額相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清繳。但如果張某在12月沒有工薪所得,或者9-11月沒有工薪收入,而12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又不能完全覆蓋9-11月的免徵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麼張某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其他三類綜合所得按老辦法預扣預繳
工薪所得之外的三類綜合所得,基本沿用此前的老辦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稅。即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除一定費用後,按20%預扣率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減除一定費用後,適用20%-40%的超額累進預扣率。這三類所得在預扣預繳時未考慮專項附加扣除,並且適用了較高的預扣率,對以這三類收入為主的納稅人來講,很可能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退稅。
假設李某為自由職業者,沒有工資薪金收入,一個納稅年度內有五次勞務報酬收入,每次4萬元。那麼李某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時,須預扣預繳個稅40000*80%*30%-2000=7600元,全年預扣預繳38000元。而即使是不考慮「五險一金」和專項附加扣除,李某的年應納稅額也只有(200000-60000)*10%-2520=11480元,預扣預繳環節多繳稅26520元,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申報退稅。
但對工薪所得已經較高的納稅人來說,其勞務報酬、稿酬、特許使用費的預扣率很可能低於其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在彙算清繳時需要補稅。
以前述張某為例,其年工薪應納稅所得為24萬元,此外還有特許使用費10萬元,在預扣預繳環節分別預繳了31080元和16000元(100000*80%*20%)。其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32萬元(24萬+10萬*80%),應納稅額為48080元(320000*25%-31920),在年度彙算清繳環節需要補稅1000元。
有財稅研究人士認為,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使用費這三種綜合所得,沿用原有方式預扣預繳個稅,並沒有對費用扣除重新設計,顯示綜合計徵並不完善。採用較高的預扣率,會增加年度彙算清繳的壓力,比如一些參與科研專案、獲得勞務報酬的大學生,基本都會存現預繳稅額過多的情況,有的甚至不需要交納個稅,但在這種操作方式下,則需先預繳然後辦理退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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