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女方要的財禮錢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1-05-07 19:59:53

1樓:華律網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3樓:金星百合

不是,是對女方的贈予,是女方個人財產。

不可能因為資金很緊而轉變為共同財產的,這是很可笑的說法,法律上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即使是一同使用也不能夠當成是共同財產的。

4樓:

應該是不算的,但是時代不同了,要是資金很緊的話作為共同財產也沒什麼,好多人也都是這樣的!

5樓:

這屬於接受贈送的財產,給誰的就是誰的,如果是給兩個人的,就是共同財產。

6樓:缺氧的泡泡

一般認為是女方個人婚前財產.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202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嫁妝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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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否結婚為分界線,結婚前原則上返還,結婚後原則上不返還。結婚後返還的特別規定是結婚後雙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裡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是全額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彩禮已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轉換為共同財產時,可結合婚姻關係或同居生活的長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轉換為共同財產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

結婚時女方要的彩禮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8樓:華律網

彩禮及禮金是親朋好友、領導同事對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風俗不同,導致對彩禮的認定也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效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所以接受彩禮的一方,如果將彩禮用於購置婚後的財產,那麼由彩禮轉化而來的財產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2、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於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3、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第

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第

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4、請求返還彩禮也有訴訟時效嗎?

彩禮返還請求權沒有具體時間上的限定。筆者認為應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當然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的情況。

5、離婚糾紛中,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拒絕返還。對於男方主張返還彩禮錢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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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土流集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贈與彩禮未確實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婚後贈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11樓:

不算,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12樓:硬漢堅如磐石

看在女方手裡還是在她父母手裡

結婚時女方的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14樓:疏影清曉

算。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

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3)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4)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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