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後應該還錢嗎,有法律依據嗎

時間 2021-05-07 20:00:11

1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代小芳

2樓:風險預警網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戀愛期間的花費一般都是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4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對於你的問題主要取決於是否存在債務關係。

5樓:法之正

一般的戀愛期間的人情往來法律是不支援分手後償還的,如果是借款或者基於結婚的目的大額鉅額禮品或金錢,一般是可以要求退賠的。

6樓:just偏執成性

須明確這些錢是什麼錢,如果有借條是借款那需要還錢,如果是贈予那就不需要還

7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民法通知》中關於債權債務部分再結合《民事訴訟法》

如果當事人能舉證戀愛期間另外一方存有債務 另外一方當事人舉證不利 法院可支援債權人訴訟請求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

總結 確實有證據證明戀愛期間欠錢 分手後理應償還。超出訴訟時效除外

8樓:鈞堡堂

那看你們之間的具體金錢是這麼消費交往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以結婚為目的的禮金,大額贈予,不結婚了可以要求退還

男女朋友分手後需要歸還所花的錢財嗎?(需專業法律知識)

10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民事訴訟法一般舉證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

男方想要女方歸還戀愛期間男方所支付的。就要舉證女方有義務必須歸還。

怎麼樣才算有義務呢?雙方有明確約定可以證實的

11樓:我們太年輕

開玩笑,。除非是通過騙 或者對方不同意

反正沒事的

12樓:tteee東

不用,這種不涉及法律

13樓:鏡蔓楊清雅

說不定可以告個詐騙什麼的,但是目前好像法律還沒有這麼完善,只有騙婚啊什麼的,這只是道德上的問題

男女交往過程中禮物分手後是否應該歸還法律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情況,比方說吧,我有個朋友的朋友,和她物件處了2年吧好像,沒有碰過她,但是她花了男方的錢了,男方也給了她不少的錢,後來兩人分了,男方就跑到女方家裡去要錢了,女方也給了,

15樓:___文龍

如果禮物金額小於1500這就不追究法律責任!直屬於互相產生好感對對方的愛意表達才送的小禮物!但是如果高於1500那就還了吧!畢竟這可以追究財產歸有權

16樓:oyeeno櫥櫃

貴重禮物要歸還,還了自己心裡也沒有念頭

17樓:大美女千

貴重禮物應該歸還,一般小禮物不須計較。

18樓:小王123456傳奇

看你們兩怎麼想的,還有物品 的價位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在法律上處物件時所花的錢,分手後應當歸還麼

25樓:綠色國際港

處物件時會花很多錢,也會有很多方面需要花錢,是否可以要求歸還,還是要先看一看花錢的用途。比如,看電影、逛公園、買隨手的小禮物等等,這些應該不用歸還。如果是家長給物件的見面禮、定親禮、彩禮等這些具有特定意義的錢財,可以要求歸還。

2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規定,在於倆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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