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緣盾情感
老公出軌要離婚怎麼辦?
婚姻關係不是一成不變的。人的態度可能轉變,情緒可能有波動,夫妻彼此對待的方式也在不斷改變。
面對老公出軌要離婚這場風波,很多女人都是走「憤怒責怪——沉溺悲傷——自我懷疑——卑微無助」的劇情路線,結果可想而知,非但沒能挽回老公,還讓彼此的關係更加惡化,無法和離,好聚好散。
那我們今天就順著這條劇情路線,一一打破,挽回老公的征程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打破憤怒——意義換框法
換框法是找出一個負面經驗中的正面意義。
出軌在我們的經驗裡面是非常負面的存在,發現老公出軌,很多女人像憤怒的小鳥用情緒化的言行拼命啄刺老公,但是出軌的意義都是人加上去的,是可以靈活改變的。
這裡的改變不是改變和控制老公,而是改變自己,改變自己對出軌事件的反映,從不同的角度解讀,為自己爭取一份利益自身的經驗。
在老公出軌的負面經驗中,女人可以看到婚姻存在的問題,以及老公和自己身上存在的矛盾,更主要是從「溫水煮青蛙」模式的婚姻中清醒過來,反觀自我,成長自我。
意義換框法的關鍵,在於找出其中最能給自己幫助的意義,把事情的價值改變,使事情由絆腳石變成踏腳石,驅趕憤怒,提升自己,老公也會對你的處理反應感到意外和欣賞。
2、打破悲傷——逐步抽離法
逐步抽離法可有效地消減事情帶給自己的情緒。
當自己有情緒的時候,察覺它的存在,立即通過做其他事情將這些消極的情緒逐步地抽離出去。
發現老公出軌已經足夠悲傷,結果老公還要離婚,女人更是沉溺悲傷,想用痛苦的自己讓老公心軟迴歸。殊不知,這時的老公一門心思在小三身上,你的悲傷在他眼裡只是矯揉造作、麻煩、無能的表現。
你把自己沉溺在悲傷裡面,只是在逃避你的壓抑,暫時地迴避問題,但是壓抑和問題仍在發展。此時的女人要學會找到其他的事情轉移注意力,比如看書、畫畫、旅遊等將悲傷的情緒逐一抽離出去。
3、打破懷疑——自我整合法
自我整合法可以處理內心的矛盾衝突,提升自己身份信念。
面對老公出軌要離婚,內心總有一個責備、批評自己的聲音,想不明白為何老公要背叛感情,是自己粗蠻不夠溫柔?是自己黃臉婆沒有魅力?還是什麼?我**做錯了?
在這種情況下,女人要學會整合自身的人格魅力,不要陷在老公出軌離婚的情緒裡面將自我矮化、弱化,此時要學會與自我的缺點和解,充分展現自我的優點,在這關鍵時期讓老公眼前一亮。
4、打破卑微——三步借力法
第一步是藉助自我、第二步是藉助孩子,第三步是藉助親朋。
出軌的陰面是傷害和背叛,陽面則是成長和自我發現。
藉助自我就是在這次出軌中認識自我,提升自我,然後藉助自我的力量去贏回老公的心;藉助孩子就是製造孩子與老公的相處,藉助老公對孩子的情感,爭取感化老公;藉助親朋就是讓親朋對老公給予理解和體諒,無形之中讓老公感知血緣和情感聯絡的珍貴。
站在離婚關口的女人,你做出任何一種選擇都應該得到尊重。只是,在選擇的時候,務必提醒自己關好情緒那道閘門,不被情緒所要挾,基於現實的、理性的考量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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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華律網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3樓:易書科技
無論男方還是女方,在婚姻裡出軌後引起的離婚,在財產分割上,法律會傾向於保護無過錯方。具體分析如下:
(一)財產分割原則是以照顧無過錯一方為原則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麼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不予支援。
(二)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此處同居是指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
(三)離婚損害賠償承擔主體
具有過錯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雙方均具有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主張時間
4樓:徐其山
一方出軌離婚不影響財產判決,而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式進行財產分割。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我們通常說的外遇,一般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說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
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夫妻一方出軌離婚財產法院會判怎麼分割
5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內權請求損害賠償:容(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財產分割,婚姻法僅在第四十七條對過錯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僅限於上述情形,對婚內出軌並未作出詳細規定。但根據實踐判例,法院在判決時一般還是會根據出軌方過錯,作出少分的判決。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離婚一方出軌,並不一定能少分財產。但一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夫妻離婚,如有一方有外遇。離婚上法律做如何判決?
7樓:佳匯網路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我們通常說的外遇,一般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說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儘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
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國是一個傳統根深蒂固的社會,有外遇在社會評價上始終是負面的,因此而導致離婚者,其內心承受的心理壓力、社會壓力,其實也蠻大。
不過,有外遇的原因很複雜,無法一概而論,畢竟我們婚姻法有一個基本原則:結婚自由、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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