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是怎樣的處理流程

時間 2021-05-07 20:00:28

1樓:12345申紅

只要是立案啊了,就不能再撤訴了。沒有立案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所以被刑事拘留了,只有等到判刑。

2樓:四哥有法說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樓:華律網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採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採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那麼,在執行了刑事拘留以後,該怎麼辦呢?作為家人或者朋友,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瞭解涉嫌犯罪的事實。

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後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於多疑。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聯絡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最後,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麼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樓:

能撤訴就說明沒問題了。

刑事拘留後,是可以被撤訴的, 一旦被撤訴,就可以免於牢獄之災,用大白話說就是,這事兒算是過去了。

5樓:前曼嵐

刑事拘留以後,後續檢察院會提起起訴,然後判刑

6樓:麗江律師郜雲

公訴案件——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託辯護人,或約見值班律師;

自訴案件——隨時可以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監察委調查不屬於偵查,無法獲得辯護。

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或約見值班律師;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或約見值班律師。

辯護人的閱卷權——自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

辯護人的會見權——偵查階段可以會見,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辯護人核實證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委託訴訟**人的時間

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託**人(區別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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