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良爺良爺
按照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是按照非法經營處理的,非法經營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沒收,不予返回。
投入的資**本無歸,無論是被傳銷者組織者捲走還是被執法部門查獲,這筆錢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們國家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樓:愛上牽你的手
凡有類似《禁止傳銷條例》裡面列舉的行為,並且未經商務部批准。這些行為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