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
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當然,夫妻離婚後,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後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2樓:匯法網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所以離婚協議書是可以修改的。
3樓:鐸恭邵壬
離婚協議在當時辦理離婚成功後,就不能更改。沒有補充協議一說法。要更改只能持手中的離婚協議去公證處或法院更改。
4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能夠再進行修改。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補充協議,並簽字認可。
5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是雙方都認可的,而且該協議沒有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也沒有其他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條款,因此你前妻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6樓:51cto鄧鵬
具體視情況而定。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7樓:墨白正年少
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書只是用來備案存檔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協商修改了條款,需要重新列印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民政局),簽字,然後兩人都要親自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交新的協議,換回上次的協議書。
8樓:我是西衣歐
不行。如果你們雙方都願意對內容作調整的話,私下弄個補充協議吧,最好諮詢一下能否叫律師做見證。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雙方簽字了,單獨一方是不能更改的,具有法律效應。但是你們可以協議更改。
10樓:頂呱呱頂泰律師
離婚後,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1樓:羅馬吋代乀
想改什麼。 具體說一下。我可以教你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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