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錢才構成詐騙罪

時間 2021-05-07 20:01:12

1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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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或者入罪標準_一般是三千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_的解釋》(自2023年4月8日起施行),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_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本罪侵犯的主客體是公私財產活物品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就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4樓:深圳刑辯律師

各地立案標準不完全相同,發達地區一般五到六千元以上才立案,欠發達地區,三到四千元可立案。

5樓:丘比團團

構成詐騙罪的數額是2000為起點,你這個主要是沒有證據,錢數量又不多,所以不好辦

6樓:鄭慧東律師

超過三千元就構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處理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還夠不上詐騙罪 要5000 但是你照樣可以去報案 要是查到他其他的詐騙行為 數額就可能夠了 即使不構成詐騙罪 也會被治安處罰 你可以追回你的錢

8樓:匿名使用者

在長沙的話,普通詐騙標準是2000元,合同詐騙應該要5000元!

象你這樣的事情處理起來還真的有點麻煩,主要是證據對你不是很有利!

不過你還是應該報警,請求公安部門解決!

9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10樓:延立寶

五千塊錢以下夠不夠犯罪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十四、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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