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條第2款是怎樣規定防當過衛的

時間 2021-05-07 20:01:42

1樓:微湖情

刑法第20條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是什麼 10

2樓:王翠花的老巢

第二十條

⒈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⒉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⒊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3樓:超覺之精

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

針對侵害人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物件實施。

4樓:易水輕寒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種情況叫防衛過當,防衛人雖然出於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20條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全文。 先謝謝了

6樓:

第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款規定即實踐中所說的防衛過當。「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防衛的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須的強度。

怎麼判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8樓:情感新港灣老師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判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還是要結合當時的情況及法律規定執行。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拓展內容: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9樓:南北

正當防衛是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

1.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是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鼓勵及時有效地保障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以及威懾、制止與預防犯罪。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行為,只是在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才要求防衛人承擔法律責任。

10樓:神仙級別在路上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徵:

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目的正當性是指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防衛性是指正當防衛是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同不法侵害做鬥爭的行為。

正當防衛是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

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性質。

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是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

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物件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1樓:東崑崙時代

一、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會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

2、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為中,犯罪的主體。

3、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是實際發生而且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行為4、正當防衛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公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防衛過當行為的構成要件:

1、防衛過當的客體,須是對防衛人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3、防衛過當的主體應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防衛過當防衛人在主觀上有罪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應當綜合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

二、正當防衛」的行使應該具備的條件

1、「正當防衛」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如:對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緊急避險」等「合法」行為,雖然實施了「侵害」行為卻不應行使「正當防衛」權。但可以可就其「緊急避險」行為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獲得應得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這裡要說明的三點是:

其一、所謂「不法侵害」是實際發生且現實存在的,其

二、不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但並不要求該「侵害行為」一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該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為「正當防衛」的物件;其

三、對在徵收、拆遷活動中,相當一部分徵收、拆遷人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式,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具有「為了公共利益」的性質,而進行徵收、拆遷行為其「違法性」是顯然的;及算其經過了法定程式,取的了徵收、拆遷的行政許可,確實是「為了公共利益」卻在徵收、拆遷活動中違法地僱用身份不明的社會非執法人員對被徵收、拆遷人進行群毆,人身汙辱、非法拘禁、毀損個人合法財物,甚至釣魚執法(即下面要談到的「防衛挑撥」)等野蠻「執法」行為同樣不具合法性;

2、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具有「即時性」:如前所述: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行為,「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該「不法侵害」為開始或處於已經結束的狀態,則防衛行為就不具針對性,防衛人仍然實施所謂的防衛行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衛人的因假想可能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發侵害後」一時「情緒激動」、「氣憤難平」地實施「打復架」或實施「報復」的行為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要承擔其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

3、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即「正當防衛」的「針對性」:防衛人因被「不法侵害」而對實際侵害人以外的人(如「不發法侵害」人的親屬或其他人)實施「正當防衛」也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4、防衛行為的行為不能「明顯地」超過制止侵害行為必要的行為,即相當性。這,往往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及是否構成犯罪爭論的焦點,也是防衛人一時難以把握的。比如:

不法侵害人對防衛人僅進行了言語侮辱、輕微的推攢行為,並未對防衛人的人格、身體健康或生命構成重大的傷害或威脅,而防衛人卻採取了打死侵害人的行為就明顯地超過了必要的程度,即使是《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的「對正在進行的**」行為的防衛也要謹慎。但《刑法》第20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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