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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裝置、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定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援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效能檢驗和鑑定,並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裝置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佈置圖。
(四)採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佈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訊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裝置佈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採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訊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裝置佈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 井工部分
第一章 開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溼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採用溼式鑽眼時,可採用乾式鑽眼,但必須採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採用**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採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線。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採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定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於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於或小於45°時,必須設定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定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定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定,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淨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裝置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淨高,自軌面起不得低於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淨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採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於1.8m。
採煤工作面運輸巷、迴風巷及採區內的溜煤眼等的淨斷面或淨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淨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
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0.5m)。
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裝置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
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採裝置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定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
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採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
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採區結束回撤裝置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範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定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並採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採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採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後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採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採用鑽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鑽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並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鑽井期間,採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採用井口樑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鑽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引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於地下靜止水位。
(四)鑽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
鑽井完畢後,必須繪製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製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鑑定。井壁連線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後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後,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壁後充填,壁後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並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範圍內壁後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採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採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採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湧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鑽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鑽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並繪製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鑽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鑽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鑽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採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線,凍結管下入鑽孔後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後,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後,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
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採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後,方可停止凍結。
(十)樑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並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岩層或破碎帶,採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於注漿的含水岩層的厚度,並深入不透水岩層或硬岩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岩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於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鑽孔,每鑽進40m必須測斜1次,鑽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於15min,無異常情況後,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後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後,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鑽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採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岩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定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岩層厚度大,需採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定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岩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
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並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於注漿壓力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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