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把鄰居打成輕傷,派出所一次都沒有進行調解,轉為刑事案件,現在受害方要求撤案派出所不同意,怎麼辦

時間 2021-06-12 11:18:55

1樓:南宮墮

一般的治安案件是可以撤案的

如果受害人的傷害程度達到了輕傷,那麼就不是普通的治安案件了,轉而成為刑事案件,是故意傷害罪,刑事犯罪是不予調解的

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會把案件偵查終結、整理好足夠的證據之後移交給當地檢察院,再由檢察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

如果加害方積極的進行了賠償,而且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那麼可以由被害人向檢察院說明情況,最後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

建議你先向派出所諮詢是否已經將案件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如果已經移交的,那麼建議讓受害人向檢察院說明情況,會有很大機會讓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萬一檢察院決定起訴,那麼就你所講述的案情,法院有很大可能只做出有罪判決、而免於刑事處罰,也就是隻定罪不判刑。最壞的可能是判處緩刑,可能性微乎其微,不過這也基本上不用坐牢。

建議多向檢察機關了解情況,多跑動一下

2樓:我愛我家

您好 鼻骨骨折,眼眶骨折 是輕傷害案件 以上問題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七章 案件處理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您的情況屬於第一款 公安機關是可以依法進行調解結案的 但是這個調解應是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之下進行 鑑於您雙方已經進行調解 所以您應儘快向公安局反映情況

如果轉為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也可能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沒有調解違反程式規定為由 不予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輕傷屬於公訴案件,公訴案件是不允許調解和私了的,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受害人諒解只是屬於量刑的情節,像你們這種情況,就像四樓所說一樣,幾乎是不可能坐牢的,應該是判免予刑事處罰,緩刑的可能性都不大。

補充一點:

五樓所說的情況只適用於輕微傷,即自訴案件在起訴到法院前是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調解,但是請注意,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達到輕傷就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的公訴案件,公訴案件是不允許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的,要調解也是得到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才能調解,檢察院就更不可能說因為公安沒有調解而違反程式。所以,不要責怪派出所,他們的做法並沒有違法,要怪就怪你父親當時為什麼那麼衝動,還有,你們為什麼不多學點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撤案的,去公安局督察那裡反映情況

5樓:什麼都問的人

可以撤案

受害人去就可以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說實話,都轉刑事了,看來至少已經夠傷殘的標準了!他們不追糾也沒用,現在應該屬於公訴案件了!

我爸把鄰居造成二級輕傷被派出所拘留都十天了,已經賠償醫藥費對方也不追究責任了,調解協議書也簽了,但

7樓:刑事案件服務

看了別人的回答,忍不住說幾句。

1.輕傷二級達

到了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因此你父親應當是被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因此,即便達成和解協議,派出所也不能撤銷案件,只能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並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3.此時在派出所花錢恐怕達不到目的,建議你多考慮考慮檢察院方面。

4.你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申請,還是有可能辦成的。

望採納,謝謝!

8樓:城市的蒼狼

沒事,一般拘留不過十五天。

我與對方打架,造成對方輕傷,派出所說已經立案,對方若同意和解,請問能否撤案?

9樓:小強我繞道

如果對方同意和解,是可以撤案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法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非法損害他人身體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10樓:匿名使用者

打架給對方造成輕傷,如果對方同意和解,是可以撤案處理的。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對方同意和解,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撤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法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案可以提起自訴,但絕大多數都是公訴案件,刑事和解以後不影響公訴的進行,只是可以影響量刑,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以酌定不起訴。

12樓:

刑事案件不能撤案,必須公訴。但是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沒有送到刑警隊就可以談一下。

13樓:停夜整頓

不能撤案,要公訴。如果不是實刑人事檔案上一般不會有記錄,但公安網上可查到你有刑事案底。

鄰里糾紛把對方打輕傷對方同意調解了,下面的司法程式是什麼?急急急急

14樓:正氣長春

我來回答你的這些問題:

1、你朋友將對方打成輕傷,派出所立案後先將你朋友刑事拘留,後又轉為取保候審(也是強制措施),說明公安機關對該案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式,即便對方同意不追究法律責任(對方只能要求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是公訴,當事人是沒有權利要求不追究的),公、檢、法機關依法也要追究你朋友刑事責任的。

2、你朋友辦理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應在一年內依法提請檢察院公訴,最後由法院判決。該案是不可以辦理撤案的。

3、刑事公訴案件公民是沒有權利要求撤案的。

4、你們現在只可以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交給辦案單位,這在法律上是認可的。

5、如果對方也動手來,你朋友也可以要求追究對方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 (如醫療費等)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建議你朋友先和對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將該協議提交辦案單位,法院據此可以將你朋友判除緩刑(也可以在法院**時達成協議,效果一樣);如果達不成協議,也不用著急,就等法院**處理,如果你朋友願意賠償對方損失,在矛盾消除後,法院對輕傷一般是不判實刑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上邊的幾位沒有說對,如果派出所未立案,怎麼刑拘人呢。鄰里糾紛致人輕傷,按法律規定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因民間糾紛引起致人輕傷的也可以調解,調解後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這種調解要受害人提出申請才行,但民事賠償責任一定是要有的,否則不叫調解。

你查一下《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上面有你說的這種情況。

16樓:幾問

派出所不立案的話,就不會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不是由公民自己決定的,如果檢察院起訴的話,不會因為受害人放棄追究刑事責任就撤案的,因為受害人不是刑事訴訟的「原告」。

但是如果你們和受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受害人表示不追究的話,檢察院也可據此以危害程度不大為由不予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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