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警察抓到人但是又把人又放了警察有什麼責任

時間 2021-07-01 22:02:36

1樓:

首先是我國法律制度以實際操作中的問題。要看你在哪一個地方,像在我們雲南傷害案件的處理:

1、輕傷以下為自訴案件(一般警察不受理)

2、輕傷(含輕傷)以上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3、輕傷案件可自訴

綜上所述,也就是說輕傷案件是一個處理的臨界點,當受害人受到傷害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必須受理並且開據傷情委託鑑定到指定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受害人也可以自行具有鑑定資格的機構自行鑑定,當受害人傷情鑑定為輕傷,且當事人沒有提出撤銷案件申請的時候,公安機關必須立案繼續偵查報請檢察院批捕起訴。當事人提出撤案申請的,公安機關可以撤案。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留置嫌疑人的期限醉倒只有兩天(48小時),沒有特大案情一般不會刑事拘留(特別是傷害案件要等鑑定結果,沒人能肯定就是輕傷)。但是傷情鑑定你不找熟人一般兩天時間你是拿不到的,所以實際操作一般是調解賠錢。

你的問題

1、你到底是不是輕傷的鑑定結果;

2、如果是可以去問警察是否立案,如果沒有可以告他(不建議因為我就是警察不一定是警察的錯,和我國法律制度和實際實施工作不匹配有很大的關係),如果立案,就要求繼續偵查要一個結果。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樓:匿名使用者

如確實**有過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

4樓:

沒做錯。。。不過。。。。那個人的戶籍單子民警那應該有

警察在不確定打人者是不是精神病的情況下,把人抓了又放,警察有沒有過錯,我能

5樓:戚廣利

警察在不確定打人者是不是精神病的情況下,對打傷造成傷害抓起來沒專有問題。如果經過鑑定屬

屬於精神病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如果構不成精神病患者,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並且賠償經濟損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謂的抓可能只是口頭傳喚或者傳喚證傳喚,傳喚只有八小時,最多24小時,在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必須放人,你能怎麼樣?

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嫌疑人跑了後被抓到了可以判刑幾年

致人輕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一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二 最高...

侵犯智慧財產權,警察抓到人了,一定會判刑麼

衛風蒙 東門 應該會根據侵權的行為判刑的,一般都是賠償對方的損失的。 郴州智慧財產權 不一定會判刑。看具體情況 上海吳濱大律師 這個建議趕快和對方和解。侵犯智慧財產權,警察立刑事案件,一定都判刑麼,一定都判3年以上麼 吳天春 律師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案件,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不一定會被判刑,也不一...

我一朋友打了人(輕傷警察來解決以4000千元賠償私了,後來人家想要4500,但是看不慣

你們私了時有籤協議或者證據之類的沒有,人證也可以,但親屬除外,如果有那就是之前說好的4000元 外加訴訟費 如果沒有,那就之前說的都不算,法院會按照受害方受傷程度等等算賠償金額,這個是有標準的, 1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刑法 第234條第1款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定罪量刑 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