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2樓:絔依渃雪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出自:法律出版社《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我國刑法採從舊兼從輕原則。也就是說:
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比如2023年刑法只適用於2023年以後發生地犯罪,
但是如果按照新法處罰比舊法輕的話,則按照舊法,這時候法律有溯及力----比如某人97年之後犯罪,按97年之前的刑法處罰為徒刑5年,按97年的法只有3年,這時候就適用舊法,即97年之前的刑法。
4樓:美麗的小白白
就是是否追溯的問題。一般用在法律上。
名詞解釋:法律的溯及力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法學碩士考研的名詞解釋應該怎麼作答,不要告訴我完整的答出概念,比如 刑法的溯及力(5分)要答哪些內容
6樓:機器貓
1、背過相關法條copy的,直bai
接用法條作答,但是一du
旦援引法條,務必保證一zhi個字、一個標點符號都不要dao錯!精準的援引法條,本身就是得分的一個亮點。例如刑法溯及力名詞解釋,直接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能答上第十二條,4分就到手了,最後可以加一點總結:各國對溯及力問題主要有四種規定,即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國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2、不能做到一個字不錯的援引法條時,就不要強求,否則弄巧成拙。可以根據法學教材作答,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用法言法語表述出來。如果此時不記得第十二條的具體規定,只能記得是第十二條,就點明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溯及力問題,如果連第十二條也不記得,那就不要提了。
3、回答名詞解釋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①作答時間,5分的名詞解釋,用10-15分鐘作答足夠了,時間用太多的話,可能影響後面題目的作答。②作答字數,名詞解釋不是論述題,點到為止,講究的是精準、簡約,不能論述。
一般150字左右即可,最多也不要超過200字。
五、名詞解釋(每題4分,共20分) 1、刑法的溯及力 2、間接故意 3、立功 4、侵佔罪 5、玩忽職守罪 5
7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怎樣適用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 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適用刑法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生效的刑法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對該行為定罪量刑;
二、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認定應當予以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規定定罪量刑;
三、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後的刑法認為不是犯罪,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是處刑較輕,依生效後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決,不適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對刑法生效以前的判決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罰的溯及力就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所謂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條所規定。 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編輯本段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編輯本段本罪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許可權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許可權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為然,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相關這些內容你可以到百科或是文庫找,會有更清楚的說明的。
8樓:匿名使用者
1、刑法
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怎樣適用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
2、間接故意 :所謂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立功 : 立功是指犯罪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4、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5、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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