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身份證上18週歲的實際年齡未滿14歲的女孩發生了關係算犯

時間 2021-07-07 02:13:51

1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鑑於是在發生性關係之後,女孩才告訴你實際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符,因此不是犯罪;但是知道之後再發生關係的,無論女孩是否同意,均涉嫌**。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算。確實不知道對方未滿14週歲。

小心地方執法:可能各地執法尺度寬嚴不一-------

3樓:飛哥侃影視

你好,根據相關法律及你所描述,

因為你對女方的實際年齡不知情,而且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你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來自團隊“免費法律援助”

4樓:只怕羊刀

不是犯罪,因為身份證上已經18週歲,身份證是國家機關發放的,具有公信力,可以認定你不知道該女子未滿十四周歲,而誤以為其18週歲,也就不成立**罪。

《最高法院關於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到歲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罪的批覆》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男孩和不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5樓:襲寄竹任嫻

在正常情況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已滿18週歲的人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是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才不管女方是否自願,男方均構成**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女方已滿14週歲的,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就不構成**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除外,即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男方是在女方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則不管女方年齡多大,男方仍構成**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論,從重處罰。

**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6樓:鍾離實貢妍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新的司法解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同時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罪論處,從重處罰。”

這個法條有原則性規定

具體情節怎麼樣要看各方律師取證後的情況了

希望對你有用

至於當事人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不影響罪行的認定。**罪只要是14週歲以上,都應該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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