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不出示任何證明就抓人,鄉鎮派出所是否可以在不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進屋搜查並抓人?

時間 2021-07-08 20:30:49

1樓:徐其山

首先可以肯定,刑警隊不出示證件就抓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法向刑警相關人員提起訴訟。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上述多款法律都明文指出,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應當表明身份,出示證件。那麼刑警在抓人的過程沒有出示任何足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和檔案,屬於違法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違反了人民警察法,執行公務要求公民配合協助調查時需出示警官證,可到督察部投訴,你朋友沒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也可到法院起訴他們濫用職權、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扣留他十二小時...如果沒有出示證件或者表明身份抓人,那肯定是他們的不對!

照你以上所說的,刑警隊並不是在抓他,而是請他回去協助調查!

警察出警著裝不齊公民要求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強行抓人違法嗎

4樓:花絮埋骨柔芳

便衣警察執法時,必須出示警官證,正規著裝的,可以不出示,但對方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法律依據: 1、人民警察法第23條中明確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在實際執行中,民警著裝執行公務的,可以不出示警察證(警服上有其身份證明的唯一編號),但當事人要求出示時,民警應當出示警察證。 2、行政處罰法第34條規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民警執法時,如果當事人要求出示警察證後,不能出示證件,不管是沒有隨身攜帶,還是故意不出示,警察都涉嫌違法。在警察不能證明自己是警察時,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對方可能是假冒的警察,所以要求警察執法出示證件不僅僅是民眾的權利,更有現實的必要性。

對於可能的假冒警察,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公民均有扭送權,即報警和將嫌疑人扭送警察機關的權利!

鄉鎮派出所是否可以在不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進屋搜查並抓人?

5樓:anyway丶

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無論是派出所還是刑警隊等辦案人員,到公民的家中執行公務,都應當出示個人身份證件,出示相應的執行公務證明(如搜查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等)。

如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但在執行緊急抓捕等行動中,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可以臨時採取必要措施如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條 遇有拒捕、**、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樓:六扇門之手

如果他們沒有出示證件,你是怎麼知道他們是警察的?

進入居民住宅應當出示搜查令,但是你如果又去開啟門了,就算你自願開門的。

這樣說吧,現實當中警察執法特別是在執行抓捕任務的時候,是不可能做到態度很禮貌,舉止很文明的。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下帶回公安機關,做到賓主俱歡的。但是程式上一定要按照法規來。

你說的情況就是沒有出示證件和沒有經過允許就進入居民住宅,對於這兩點,你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的信訪部門反映,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反映。

7樓:弘嘉律師所

不管是搜查還是逮捕,必須有合法的法律程式,必須出具搜查令或者逮捕通知書,同時還必須出具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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