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在一起,女方把錢借給男方,男方現在不想還錢,女方想起訴,錢能追回嗎

時間 2021-07-12 19:14:37

1樓:珍惜擁有的

有些時候不管是兩個人在一起,或者是好朋友,借了錢是必須還的,在說你們還在處朋友還不算夫妻,男方借了女方的錢就應該還,就算現在你們正常交往男方也不能這樣做,不要以為她是你的女朋友,她的錢你就可以隨便借隨便花,要知道你們還差了一步,那就是沒有結婚,所以這個錢是女方的私人財產,如果結婚了兩個人一起掙的錢,才能兩個人一起花,但是男方應該主動的把錢還給女方,不要鬧到法院這樣會不好的。

2樓:

既然是女孩願意把錢借給對方,對方(男方)又不想還,如果數目不大的話,就別想起訴的方法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借那就肯定得還就算是父子也一樣得還,你當時有沒有什麼證據呢,有轉賬記錄,如果數額超過了3000就可以立案了

4樓:沙河口的回憶

只要女方有男方寫的欠條,上面明確借款人,被借人,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去法院起訴就能追回。

5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困難,就算起訴也比較麻煩,如果有借條,或者是有第三方人在那裡還差不多,有可能追得回來,如果只是單一的,你們兩個人的話還是很困難的,因為那時候你們是男女朋友,畢竟男女朋友前通用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沒有借條,或者是證人的話,是很難追回來的,還不如瀟灑的放手,算是認清了他的真面目,只是一個渣男,不必要再為他浪費時間跟糾結

6樓:春夏順秋冬

兩個人在一起,女方把錢借給男方,男方現在不想還錢!女方想起訴,首先要拿出證據,借錢欠條或其他借錢證明,只要有這些證據,錢追回的可能性就很大!兩個人在一起,當然要先相互瞭解!

這個男方,女方瞭解嗎?為什麼要借錢給男方?是不是男方花言巧語裝慘來騙錢的?

總之,既然現實這樣,就要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錢不要隨便借給別人,即使是伴侶,也要掌握好分寸,並要留下借錢證據!如果碰到想騙你錢財的渣男,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

7樓:great軒軒

這個要看多少錢,還有就是你有沒有借據啥的,能證明他有借過你的錢的,要不然跟麻煩的,是不是呢

8樓:執筆寫少女

是借的,有借條能追回來,要沒有借條,很難追回來,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借條一切好說,沒有就難了

離婚後,法院把房子判給女方,讓女方給男方錢,女方現在撒賴不給錢,到了還錢日期也不給,該怎麼辦?如果

10樓:深圳商務律師

判決生效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調查女方的財產,凍結存款之類的。被執行人惡意不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拘留被執行人。

11樓:釀夢良霄

拘留不會吧;可能扣押財產拍賣。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12樓:甘肅萬通汽車學校

法律上沒有借條就不用還,道德上是你主動給的憑什麼要還。

實際上,理所當然的不用還,不然的話,我去借幾個幾百萬來,想泡誰就泡誰反正分手了還可以要回來,是不是一分錢都不用花就泡遍全國的美女呢?

13樓:泅藍青春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方得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我認為不應該還兩個人在處物件的時候,是你自願討好女方,給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是他從你借的很多錢吶,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你是主動給女方的,是要不回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還個毛,當初裝大方,目的不是很明確嘛。

15樓:

從法律上來說,可以直接解除關係。但是現實情感因素的存在,所以只好當面說清楚了,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就自己一走了之吧。

16樓:風之戀語

性生活男女都需要是應該平等的,法律上不支援**易,**易也是違法的,但是戀愛中即使是贈予的財物,當數額較大時從法律上來說也是要還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來說沒借條的,或者沒法認定的,比如一起吃飯啦,買些小東西了是不用還的,大的東西買房買車記錄很明確是可以認定的。但關鍵有些個傢伙是不**的。遇上比較惡的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18樓:肝好勝員

第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貪夫棒,王道士胡謅妒婦方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你?

19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的時候,男方主動給

女方錢花。表示對你發的喜歡和愛。這是很常見的問題。

但因為以後。種種原因分手了。南方所有這些錢。

該怎麼辦呢?如果這些錢都是零零星星的。小錢。

比如說幾百元。幾千元。這個錢是不能要的。

因為你是送給女朋友的,也就是贈送的。贈送的東西是不可以再要回的。但如果男方給女方的錢的數目比較大。

比如說幾萬元幾10萬元。是因為女方有什麼?需求的時候送給女方的。

或者是你發有什麼特殊困難和問題的時候。送給女方的。這個錢女方根據自己的情況是應當要歸還。

因為畢竟數額比較大了。或者是歸還一大部分。這也是處於公平和人道的原則。

但如果不管是錢多或者錢少男方說過了,這個錢不用再還了。像這種情況。這些錢就不需要再還了。

總之,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辦理。

20樓:別停下腳

不應該還了。

一:為物件花錢,是男性追求女性的一個投資,是投資就有成敗。再說這些行動都是男人自願的,投資失敗更應該接受現實併為自己行動買單。

二:一個男性,應該有一點胸懷,沒追到女性,就要算舊賬。典型的贏得起輸不起。

21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主動給女朋友錢花,是對女朋友的愛,又不是女方刻意要的或者借的,不應該還。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還錢,讓男方拿出借據來!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花錢,大多也是雙方共享的,即便是隻給女方花了錢,也應該屬於自願贈予,這種錢無所謂還不還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還,男方也不能提錢的事,分手的原因不一定是錢的事,男女戀愛期間都要出去遊玩,要有很多的花費,多數都是男方花錢,這是為了倆個人相互瞭解,建立彼此之間的感情,為後來的婚姻生活打下基礎。但是談戀愛不能是百分百的結婚,一旦不成花點錢也不算什麼,必競倆個人還相處過,夫妻做不成還可做朋友。

24樓:

如果只是只吃飯。買衣服花的錢不太多。男方也沒有必要計較這些女方是不會還你的。畢竟你們戀愛一場為女生花一些錢 也是應該的。如果涉及金額巨大,象彩禮買房買車是應該還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花的錢多少,如果不是太多,只是談物件期間出去用的錢,那就不必要還,如果女方收了男方的財禮就應該還。

2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女方先提出分手,女方就應該主動適當的還給男方,要是男方先提出分手那就不應該還了。

27樓:匿名使用者

還、還是要還的也應該還,記住,不是自己的東西就要給人家,這叫本份,但是這是一筆糊塗帳、良心帳,如果不還做為對方的主動、自願贈予行為他是很難收回的。男女之間相處好聚好散是比較好的結果,如果沒受到什麼傷害,勸你最好不要貪圖那點小更宜。

28樓:匿名使用者

看多少錢了,要是平時出去玩花錢,我看就沒必要還了,要是問男方借的太多那應該還人家

29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男方主動的,那這個錢是不應該還的,不過如果贈送給對方的實物價值比較高,比如首飾,數碼產品等,可以要求對方歸還,

30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情況女方不須還錢。因為男方主動給女方花錢是在處物件時的,是男方自願的。但若是女方借錢的是要還的。

31樓:匿名使用者

..你主動消費,就沒必要反悔。

32樓:哆啦a任意夢

這種事情不好說,一般如果是有互贈禮物且比較貴重的的話,都是要還的。不過最後還與不還還是要看女方,畢竟這不涉及法律問題。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3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4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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