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意外死亡,哥哥有養女,親弟弟有權主張要精神損失費嗎

時間 2021-08-11 16:43:09

1樓:情感導師心理諮詢法律顧問沈老師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按照情況來說應該可以主張要精神損失費,我國對於撫養法規定,孩子父母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如果孩子的父母意外不在了,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了,親屬可以代為監護,哥哥意外身亡,親弟弟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也可以成為哥哥的繼承人,所以,你可以有權主張為哥哥討要精神損失費,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你的哥哥意外死亡,

哥哥還有一個養女

親弟弟是沒有權利要求給自己精神損失費的,

因為哥哥有合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3樓:牛霞吧

哥哥有一個養女,在法律上他們就視同親生父女。哥哥意外去世,他的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規定,在有第一順序繼承繼承的前提下,其他人是沒有繼承權的。

也就是說你沒有要辦主張精神損失費的權利!

4樓:不肆潔子

首先看下你哥哥的這個養女是否經過合法的權益來領養的。若是經過合法的權益領養的。則養女是第一繼承人。

若反之。親弟弟則有權向法院提起申請要精神損失費。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祝你幸福快樂一輩子!

5樓:在九龍山彈奏圓舞曲的萬壽菊

你的哥哥意外死亡,哥哥還有一個養女的弟弟,親弟弟是沒有權利要求給自己精神損失費的。哥哥有一個養女,在法律上他們就視同親生父女。哥哥意外去世,他的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規定,在有第一順序繼承繼承的前提下,其他人是沒有繼承權的。也就是說你沒有要辦主張精神損失費的權利!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6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7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8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關於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規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10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12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13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14樓:期待社群教育

我不太記得,在《民政》婚姻管理那章你看看,有沒有你要找的答案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5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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