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時間 2021-08-11 17:09:29

1樓:知道法也團隊

尋釁滋事一次的,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也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具體看案情決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2樓:法律快車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樓:劉學軍

同時犯3條刑法怎麼定罪

4樓:勤勞的老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一條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情節不是嚴重的就是惡劣的。付了賠償款的人,可以從輕發落,一般判緩刑或拘役、管制。

還有一種是以故意傷害罪量刑。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付了賠償款的人,因認罪態度好,受到被害人諒解的,也可以定有罪,但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三項之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於202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2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7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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