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原告是名義借款人還是實際借款人

時間 2021-08-30 09:57:17

1樓:v大幫

一般是以名義出借人為原告妥當。借款人、出借人、貸款人的用詞,在《合同法》等法律上均有特指,借款人往往是債務人,出借人(貸款人)往往是債權人。題中用詞不夠精確,但可從“原告”一詞推知大意:

將“出借人”誤用為“借款人”了。

2023年的的《合同法》確定了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民間借貸也是合同的一種(借款合同),通常也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對性原則。

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通常情形下,作為確定借貸關係、認定借款事實初步證據的《借條》上載明的“借款人”、“出借人”就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債權人,也只約束他們,實際借款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借款人只需向《借條》上載明的“名義”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無需向不是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實際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

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在間接**場合。《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就是說,如果借款人明明知道“名義”出借人是受實際出借人委託出借給自己錢款的,則借款合同可以直接約束實際出借人和借款人。此時,實際出借人以原告名義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法》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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