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雜山除外以林權證為準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8-30 10:16:06

1樓:皆有可能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3、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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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但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沒有明確和具體。

出讓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規定: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第22條規定: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又規定了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樓:

山林之中如果沒有林權證的通通劃分荒山,雜山。沒取得林權證的屬於國家所有。

請問我家荒山種了些松樹,但地塊不在一起很散,這樣怎麼辦林權證

3樓:踏雪512無痕

1、申請:由林權權利人應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到縣林業主管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申領《林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權利證明)

2、勘測:受理申請後,林權登記人員在林權申請人和相鄰林權權利人的參與下,對已申請林權進行實地核實。核定林地四至邊界和繪製位置圖,申請人和有關相鄰權利人簽字確認。

登記面積以查驗核實水平面積為準。經實地勘測後,由所在村、鄉(鎮)審查勘界圖和《林權勘查外業調查表》,簽註意見,報縣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最終稽核。

3、公告:經審查合格對擬登記發證的林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凡無異議的,准予登記,存在爭議的,應當不予受理或暫緩受理,重新進行核實。

4、登記發證:經公告無異議的,列印製作林權證,並加蓋發證機關和填證機關印章。對不予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的林權權利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將有關材料退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