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葉凡
第一、如果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話是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鑑定,由衛生局組織協調後才交由**處理的。但是如果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可以直接起訴的,具體是到門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只有1年,注意及時起訴。
第二、關於賠償的問題,首先得說清楚醫生未對患者說明並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事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說明就是違法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17條,你可以要求診所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專案,但是你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以上費用確實發生,比如病情加重後你去別的醫院就醫的發票等等。
2樓:小怪乖
一要有在**工作證明(上班卡 勞務合同 工資證明 )2醫院證明(病例 醫藥費單據)3第三方傷殘證明(傷殘鑑定)拿著這些找律師就可以打官司了
醫療事故官司怎麼打?
3樓:兔丞飛
第一、如果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話是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鑑定,由衛生局組織協調後才交由**處理的。
但是如果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可以直接起訴的,具體是到門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只有1年,注意及時起訴。
第二、關於賠償的問題,首先得說清楚醫生未對患者說明並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事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說明就是違法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可以要求診所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專案。
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以上費用確實發生,比如病情加重後去別的醫院就醫的發票等等。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程式
1、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
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2、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將醫院的就診記錄(病歷、發票、病情證明、診斷報告、手術記錄等等)作為證據固定下來。
3、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2)原、被告身份資訊。被告資訊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4、**審理,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前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訴階段。
5、判決,**後,法院會在審理期限內進行判決,向原、被告及**人送達判決書。
4樓:法律快車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
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
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
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
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
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5樓:毓政苑
解答如下:
第一、如果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話是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鑑定,由衛生局組織協調後才交由**處理的。但是如果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可以直接起訴的,具體是到門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只有1年,注意及時起訴。
第二、關於賠償的問題,首先得說清楚醫生未對患者說明並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事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說明就是違法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次根據《最高院人損解釋》17條,你可以要求診所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專案,但是你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以上費用確實發生,比如病情加重後你去別的醫院就醫的發票等等。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不算醫療事故,而且手術時有簽字風險告知,個人認為,除非是明明是左腳手術醫生沒注意右腳動手術,這個肯定是醫療事故,不像你你想的你們簡單,而且每個人身體素質不一樣恢復不一樣
7樓:匿名使用者
先申請事故鑑定,可以找當地衛生局或主管衛生廳
8樓:洛琪茂谷芹
封存病例最為主要。其他的取證工作要看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何準備材料。
醫療事故找誰打官司,一般怎麼走司法程式
9樓:君同法律**諮詢
一、管轄法院的選擇
要起訴醫院,首先就要確定到哪個法院起訴,也就是法院管轄問題。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都在區、縣層級的基層法院,除非把訴訟標的刻意提高到上千萬,才可能到中級法院立案,但這樣做得不償失,因為法院非但判不了這麼多,當事人還要搭上不菲的訴訟費。
一般來說,醫療糾紛訴訟多歸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法定管轄,當事人無法選擇,而當地法院與醫療機構的關係是大部分患方當事人所忌憚的。
但是,歷經多家醫療機構診治,特別是跨省市的,選擇法院管轄就需要講究。誇張一點說,有時法院管轄的選擇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
筆者到上海執業之前在江西執業,曾接到一起股骨頸骨折引起的醫療糾紛案。患者骨折後在縣醫院保守**後,效果不佳轉入上饒市一家醫院進行手術**,手術醫師說最佳**期耽誤了。出院後患者準備起訴當地縣醫院,筆者接案後,建議其把上饒市的醫院一併起訴,從而可以在上饒市立案,避開縣法院的管轄。
但原告從內心來說是感激那家做手術的上饒醫院的,不忍心將其推上被告席。筆者向他解釋,這只是訴訟上的策略,最終說服了他。縣醫院接到訴訟文書後,表示願意支付補償與原告和解。
筆者前段時間接到外地患者諮詢,他在外地醫院**腎結石失敗,到上海的醫院找專家看,專家指出是當地醫院手術失敗,於是在當地醫學會申請鑑定,結果是不構成醫療事故。該患者問筆者該怎麼辦,筆者建議他把上海醫院和當地醫院一起告,這樣就可以在上海立案,從而可以在上海鑑定,當地醫院的保護網就破了,勝訴把握相對來說也就大了。
以上是從選擇法院管轄角度考爭取打贏醫療官司。
二、案由的選擇
由於對鑑定的態度以及法律適用的有所不同,醫療糾紛還存在案由的選擇問題,但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處理。
在上海,不管選擇什麼案由,醫療糾紛一般都必須由醫學會鑑定,且都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選擇醫療事故也可以選擇醫療過錯作為案由。
事實上,醫療糾紛涵義並不明確,案由選擇還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時還能決定案件的勝負。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後到上海某醫院做植入髓內釘固定術,後來又做了三次手術,遺留下患側膝關節功能喪失等後遺症。患者認為醫院在醫療上存在過失,醫院則認為手術得當。為了得到賠償,患者滯留醫院達六年之久。
患者家屬找到筆者,看過材料後,筆者建議她不要在醫院手術有無問題上糾纏,而應該看當初植入的產品質量有無問題,進而改打產品侵權官司。雖然在病歷記錄中沒有發現植入物有斷裂的記錄,但仔細閱讀x光**,發現髓內釘的一個螺釘有斷裂,而且病歷上相關植入物的資料也不齊全。另外筆者還注意到一個細節,因為醫院告知髓內釘是進口的,且可終身保留,家屬在第二次手術取出髓內釘後,特地要求醫師拿給他們看一下,醫師卻說已經丟掉找不到了。
果不其然,筆者**患者提起產品侵權之訴後,醫院由於不能證明產品的正規來路而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爭取避開醫療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踐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權威性,提起醫療訴訟後,患者方一般都反對由醫學會進行醫療鑑定。
在實行醫療糾紛雙軌制的地方,繞開醫學會鑑定問題不大,但在規定醫療糾紛一律進行醫學會鑑定的地方(比如上海),醫療鑑定似乎避無可避。但深究起來其實還是有空子可鑽,這就是挑病歷的毛病。
因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醫院的病歷不真實,醫學會不得進行鑑定。根據舉證規則,醫療侵權糾紛,醫院負有舉證責任。醫學會不鑑定,意味著被告舉證不能,被告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接到醫療糾紛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證據保全工作已經完成,該影印的已經影印,該封存的已經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從病歷上看能否找到讓法官、醫學會接受不能進行鑑定這一觀點的蛛絲馬跡。這樣的工作有一定難度,不是說找到病歷塗改、簽名不一致這樣的證據,法官、醫學會就一定會不鑑定,因為還牽涉到是否 「實質性修改」的問題。筆者就曾遇到經過司法鑑定說病歷做了修改的案子,醫學會照樣鑑定。
作為**人,律師的工作是要把病歷不真實與爭議焦點相結合,說明病歷不真實很可能影響到鑑定的進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經進行屍檢,結論對患方不利。筆者接案後,反覆閱讀病歷,發現護理記錄與醫師病歷記錄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護理記錄中**簽名筆跡前後不一,通過前後病歷對比發現本來不在班的**在護理記錄上也有簽名。法官向涉案**調查,在事實面前她們不得不承認造假,醫學會了解這些情況後致函法院終止鑑定,法院判決醫院承擔完全民事責任。
如果在管轄法院、案由和醫學會鑑定方面都無法 「另闢蹊徑」,那就只能圍繞醫學會的醫療鑑定尋找突破口。
四、仔細閱讀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毫無疑問是醫療訴訟中的證據之王,能夠找出病歷資料的不真實處從而阻斷醫方的舉證之路,不戰而屈人之兵當然是上策,但這種機會不是每起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沒有這樣的機會怎麼辦?只有老老實實地仔細閱讀病歷資料,找出醫方的漏洞,從而有針對性地查詢權威醫學文獻資料,準備醫療鑑定陳述材料。
筆者曾**患者嚴某與上海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就是通過仔細閱讀病歷資料發現問題,一起訴,醫院方就認輸了。
患者因賁門癌住院,術前腎功能化驗結果正常,術後卻因急性腎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認為醫院的手術出了問題而引起急性腎功能衰竭,但醫方認為患者急性腎功能衰竭是手術的併發症,且術前告知書中提到了,否認醫療行為存在任何過錯,雙方協商不成。
初看病歷資料,似乎官司很難打贏。但筆者不死心,靜下心來再仔細閱讀病歷資料,從三測單、醫囑單、入院錄、手術記錄,化驗單一字不漏地讀。
術前化驗單顯示患者尿化驗正常,但術後才出現尿蛋白且逐漸加重。是否與用藥有關?醫院術後給患者使用的藥物是 「亦清」。
查詢 「亦清」的正式藥品名稱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問題於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腎功能損害是藥物引起的。
「亦清」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注射液)屬於氨基甙類抗生素,具有腎毒性。在患者產生急性腎功能衰竭後,醫方還不知道 「亦清」屬於氨基甙類抗生素。
醫師被美妙的名稱所矇蔽,根本沒有追究其屬於哪一類。如果知道的話,就不會在發現患者已經出現輕度腎功能損害後,還繼續使用一週才停藥。
五、悉心選擇文獻資料
以前有報道說一老農鑽研醫學書籍終於打贏醫療官司,事實上很多醫療官司的患方當事人都有查閱醫學資料的經歷。醫療文獻資料在打醫療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說每個沒有醫學背景的人都能用醫學研究資料作為證據的。
即便費了九牛二虎之力閱讀了一定量的醫學文獻資料,但是資料上的說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別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是為什麼醫療官司需要具有醫學背景的律師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醫療官司中,患者因聽神經瘤而入住上海某醫院手術,由頗有名氣的醫師操刀,但手術後患者出現顱內出血昏迷而轉入另一家醫院做腦外手術,留下偏癱的後遺症。患方與醫方交涉,醫方說術前已經告知了術後有可能發生顱內血腫,不存在違反醫療常規的地方,交涉無果。
筆者悉心尋找文獻資料,一篇資料上說聽神經瘤手術中出血都是術者操作不當引起的,該文作者是本市知名專家,筆者由此論證醫方存在醫療過失,醫院方後來同意協商解決。
六、注重鑑定程式權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醫學會的鑑定,從心理上排斥這一程式。其實,對醫學會鑑定的程式性權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視。
在辦理高某在上海某醫院進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屍體解剖證實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專家討論的結果是醫療意外。在進入鑑定程式後,有個鑑定專家組成的環節。醫學會認為患者在精神病醫院死亡,精神病專家為主要人選。
但筆者認為,患者雖然是精神病人,但**的是感冒高熱,且醫方請了綜合性醫學院醫師會診,死亡與精神疾病沒有太大關係,以精神病專家為主顯然對患者方不利,於是筆者**患者方要求鑑定專家應該以普通內科為主,結果定性為醫療事故。
此外,鑑定程式中還有申請鑑定專家迴避權、鑑定時陳述權等,均應認真對待。
七、從不利鑑定找漏洞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鑑定結論出來,如果能夠爭取司法鑑定的話當然更好。如果沒有可能重新進行法醫鑑定,也不要完全認為一點希望也沒有,要儘量從不利的鑑定中找出漏洞。
常見的方法是,利用法官與鑑定專家對過失與因果關係的認知不同,從鑑定分析意見中尋找突破口。在醫學會鑑定初期,鑑定分析意見中經常有醫方 「不足」、 「缺陷」等用語,法官就是把這些用語轉換成法律上的過失。這一招被鑑定專家識破後,醫學會鑑定分析意見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書」的情形出現。
這樣需要從鑑定報告的鑑定分析意見,以及前面的 「診治概要」的字裡行間找出鑑定的破綻。
醫療事故賠償計算,醫療事故賠償計算
愛穿拖鞋 乙等相當於九級傷殘,輕微責任意味著醫院責任很小,小於次要責任,醫院賠償在百分之十左右。目前醫療糾紛很少做醫療事故鑑定,都是走司法程式解決。若你認為醫院的 行為存在過錯的行為 建議你立即申請將相關的病歷及相關 材料進行查封 再向醫院所在衛生部門申請委託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若是構成醫療事...
屬於醫療事故嗎,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深圳西麗人民醫院 現在的中國 醫院都屬於消協 也就是商業行為 不像以前的醫生都有醫德 現在誰給你講醫德 都是利益放在第一位 以掙錢為主 你這個屬於嚴重的醫療事故 醫生失責 這樣的事故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發生 包括我所在的小城市 就別說你們深圳了 像這樣的事故 醫院應該負主要責任 其次是你 你太缺少這方...
什麼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可以分為幾級
法律快車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殘疾的 一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二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植物人狀態 2 極重度智慧障礙 3 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