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大家,我的這種情況到底要不要辭職

時間 2021-09-06 05:37:00

1樓:匿名使用者

很抱歉這麼晚才看到,建議你看點經濟學的知識。經濟學裡面有句話叫,做和不做不叫選擇,選擇是在有兩種類似的選擇上做對比,衡量後,才做出的選擇。

我想問一下我立即辭職走人,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2樓:陳金華

1、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閣下立即辭職走人,只有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閣下的行為是符合勞動法的。若是其他場合,都不符合勞動法。

2、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根據勞動法規定,與原單位簽訂合同者,提前一個月提出,其他規定是根據你與貴公司簽訂合同時另附規定了~

如果你現在直接離開,且一個月工資拿不到,如果貴公司不追究還沒問題,如果追究,你自己還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屬於你違約,你會損失這個月的工資,如果原單位起訴你就比較麻煩。

一般沒關係的。可以立即走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的,

沒有那個公司會去告你違約的,

放心的去吧,

現在的社會就是要奔個好的前程!

祝你工作順利!

6樓:匿名使用者

提交辭呈後30天后就可以離開

老闆問我辭職原因, 我要說實話嗎? 如下

7樓:今夜我最牛

你千萬不要說copy

實話,在老闆面前說實話是不行的。你辭職最好說些原因 讓老闆覺得你不想辭職 但是有迫不得已,這樣以後見面了還是好說話的,如果你說了實話以後見面是尷尬的,辦事之前多動腦子想想 社會很複雜 人更復雜 望採納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說真實原因,這個是忌諱!你這樣說人家不太好下得了臺!

9樓:終裑帥氣

真的想辭職就找其他原因辭職。如果想讓老闆漲工資,或更加好的管理公司,讓你有晉升學習的機會,那就實話實說。

10樓:

你就說辦公室氛圍太緊張,導致你工作壓力太大,工作效率也不高,希望能跟一些大團隊在一起工作,調整心態,培養自己的協同工作的能力。

我在公司幹了八年,明天想辭職了,想問下大家,如果自己不幹了,是沒有賠償的

11樓:盛水蓉暴如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你公司須給你相當於月工資8倍的錢作為補償金而不是工資,如果單位辭退你還要另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至於獎金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你很難維權。

12樓:祖亙居晤

勞動者主動辭職,就不會有補償金,不管你工作多長時間。

獎金是公司根據你工作情況給的獎勵,你和公司有約定嗎?書面上的?如果沒有,你依據什麼要資金呢?

強要恐怕有困難,但你工作了8年,可用真誠打動領導,如果領導是個重感情的人,也說不定會支付一些,祝你成功。

我想問一下,如果工人口頭說不幹了,算不算辭職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必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明確在3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辭職通知”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在離職前你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正規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需要你本人的申請,人力資源部門的意見,公司辦公會議的意見,正式的還需要就辭職一事下發公司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4樓:第n次抗日戰爭

口頭辭職有效,但是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無法證明的,需要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你所說的情況是有效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口頭提出辭職後一個月後辦理離職手續一樓說的對,能給個機會就給個機會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國家勞務法規定

不算辭職,沒有辦法提供辭職證明。

也沒有相關解聘證明。

不過你現在可以不用他,你可以選擇辭退,勸退等方式法律上你不佔優,對他也是一樣的。

應為工作、性格等等辭退他也屬於正常範疇

16樓:gudibyi先生

你好,這樣是不算的,可能他只錯了吧,你還是給他一次機會好了

17樓:傷城一刀

這樣不能算辭職,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辦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協議也是協議,應該算,更何況你有證明人。

想問問大家一下,我想問大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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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大家,我今天就是想問一下大家ASDFGHJK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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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這種問題怎麼解決呀,大家好,我想問一下這個問題,應該怎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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