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向日葵
要法院傳票,是一種訴訟文書,代表被告已被原告起訴,應該按時出庭答辯。但是在生活中,有許多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拒絕出庭,以為能夠以此避免訴訟。
你提供法院可以拘傳他到被告的****及地址法院可以拘傳他到庭,如果法院無法聯絡上被告,則要求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地址或資訊。
一般只需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就能查詢到被告的戶籍資訊。法院會再向被告的戶籍地址快遞司法專遞,如果還無法聯絡,則法院會要求你去人民法院報辦理公告送達。
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繳納260元的公告費,法院會與人民法院報聯絡統一辦理公告事宜。
就此類案件的審理,一般**要公告一次,缺席判決後還要再公告送達判決書一次,故公告的案件一般需要六個月的審理期限。
參考資料
華律網.華律網[引用時間2018-4-20]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告不出庭,要看是民事官司還是刑事官司。
3樓:克洛伊海豚木馬
1。法院可以拘傳他到庭
2.如果傳票送到,法院經兩次傳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以直接缺席**。判決生效後移送法院執行局
3.但如果屬於必須到庭的,經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據傳,也就是說強制你到法庭參與**
開過庭以後就可以判決了;
你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最長期限180天。
被告不出庭不影響訴訟請求,法院只要宣判就對其有強制力,必須履行。
被告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如果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告不出庭,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處理:
1.被告是必須到庭的,例離婚案件的被告,其不出庭,可拘傳到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2.並非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作缺席判決處理,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後果需要根據被告不出庭的具體原因來分析:1、經法院合法傳喚,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判決;2、如果法院沒有依法將**通知送達被告,導致被告沒有出庭的,則應該由法院按規定重新確定**時間。
5樓:墨汁諾
1、如果原告提供的事實、證據真實有效合法,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2、如果被告不還錢的話,可以在被告收到支付令的15天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證明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以對該證人採取強制措施,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拘傳其到庭作證。這裡所謂「必須到庭作證」是指證人不到庭陳述作證,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9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這一規定本意是強調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但它忽視了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型別的區別,存在以下問題:其一,對於必須到庭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不管不問,不必對該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理應由法院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職責推卸給當事人,
由當事人想方設法(當然,當事人有時會採取不合法的手段)讓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無法讓證人出庭作證,則由他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其二,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證,只能導致當事人舉證不能的後果,而不會給該證人帶來任何不利後果,這就進一步使中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義務的規定失去強制性。
再次,法律應規定證人有陳述義務和具結義務。陳述義務是證人在庭上提供證言的義務,證人出庭就是要他陳述作證,證人雖出庭,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言,應視同拒不出庭作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證人不但有陳述義務,而且有真實陳述義務。
為增強證人作證的責任心,從心理上、思想上促使其如實陳述,除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人以外,所有證人出庭作證時都應口頭具結,具結的內容為:「我保證如實陳述所知道的事實,不偽造,不隱瞞,不誇張,如有違背,願接受法律的制裁。」
證人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書面證言時,亦應附書面具結書。第四,法律應規定證人可以不到庭作證的例外情形。按照直接言詞原則,證人固然應當出庭陳述作證,但是,如果因證人身體狀況、居住地等因素不宜或無強制證人到庭進行口頭作證之必要的,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而不出庭作證。
英美法系以及大陸法系的立法大多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規定,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4條規定了傳聞證據的例外以及陳述者不到庭作證的例外情形;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5條等條款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許證人不出庭出作。
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在下列情形之下,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而不到庭陳述作證。
1 、證人的陳述是以書面檔案或其他資料為內容,而適合於以書面作證的;
2、證人身患疾病不宜或不能到庭作證的;
3 、證人居住地與審理案件的法院相距遙遠,不宜到庭作證的;
4、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提交書面證言的。我國臺灣地區今年2月9日公佈的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項規定:「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裝置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裝置訊問之。
」在中國大陸,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借鑑臺灣的做法,允許證人不出庭而通過音像傳輸裝置陳述作證,通過這些裝置對他進行詢問,對其證言進行質證。法律應當規定,對於證人不出庭而提交書面證言的,法院如果認為其書面陳述不明瞭而需要加以說明的,
或者當事人申請對證人加以發問的,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通知證人到庭作證,法院也可以會同雙方當事人或其**人到證人所在地進行詢問,由書記員進行記錄,並可以錄音或錄影。也可以委託其他法院代為詢問。
6樓:知道法也團隊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沒有具體期限規定。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或者繼續**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如下:
一、對於被告不到庭的情況: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 對於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8樓:正宗魷魚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
3、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回答你的補充:
5、一審和執行都是6個月內,順利的話要不了6個月,不順利的話,經批准還可以延長6個月;
6、執行費2.5萬元是275.00元,由被執行人交,而且不需申請方墊付,當然你自願交也可以;
7、被告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話,應該是很好執行的。
9樓:柒m柒
一、對於被告不到庭的情況: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 對於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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