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訴意見書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今天,蕭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吳根良徇私舞弊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過程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根良,宣讀並出示了大量書證、證人證言,儘管被告人吳根良在某些環節上避重就輕,推卸責任,但大量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被告人吳根良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實,其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為更好地履行公訴人的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並採納。 一、被告人吳根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罪。
無論是現行《刑法》第399條規定的徇私枉法罪,還是79年《刑法》第188條所規定的徇私舞弊罪,都體現了打擊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這種司法腐敗現象的決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規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徇私、徇情而實施的枉法行為。 l、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或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本案的被告人吳根良是開化縣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是公安局行政首長、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 2、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和冤枉好人,結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動機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
被告人吳根良正是接受許xx、胡x等人的說情、請吃,並考慮到今後開展工作上的順利,才實施了枉法行為。 3、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枉法的行為。表現為三種情況:
(1)利用司法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2)利用司法權,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3)利用司法權,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作出枉法裁判。吳根良的行為屬於第2種情況。吳根良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槍支案的嚴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審期限將要屆滿,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於接受他人說情而喪失了起碼的原則,自作主張決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訴,致使一名本應判處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將近兩年的時間裡逍遙法外,未受到應有的懲罰。
4、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員由於握有執法權,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忠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於法律,忠於事實真相,不枉不縱。
如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它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由於被告人吳根良的行為,致使開化縣公安局的正常活動受到影響,在當地人民群眾心中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綜上,被告人吳根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利用職權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其行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受到懲罰。
二、從被告人吳根良徇私舞弊一案中應吸取的教訓。 翻開吳根良的簡歷,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高中畢業後做代課教師,22歲加人公安隊伍後從最基層的工作幹起,先後在預審股、治安股、派出所、祕書科等部門工作,90年7月任常山縣公安局副局長,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開化縣公安局任局長。應該講,吳根良從一名普通的農家子弟,成長為公安局長,確實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吳根良今年只有45歲,正值年富力強之時,本應勤奮工作,更好地回報社會,但今天,他卻從公安局長的交椅上跌落下來,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從一名公安局長變為階下囚,反差實在是太強烈了,公訴人也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訴人認為:
1、情大於法而枉法,是吳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會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們中國人又最講究人情味,多少會有自己的親朋好友。但作為一名執法者,理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在情與法的選擇上答案始終只有一個:
決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吳根良沒有把握好其中的關係,在情與法的較量中敗下陣來,被說情人和說情人的情面給吞噬了。 2、權力膨脹、一意孤行,也是吳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較多發生於公安機關,這是因為公安機關涉及面廣,權力相對較大,又是準軍事化單位等諸多因素所決定的。從法庭調查已查證的大量事實可以看出,吳根良知道何宗林案的嚴重性,分管副局長姜xx當時已簽署同意起訴意見並交付列印,預審科科長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況,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說情的影響下,吳根良根本聽不進去,從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在邱xx「局裡再不研究決定,就要按姜局長簽署的同意起訴的意見,在 5月13日前移交審查起訴」的再三催促下,吳根良才同意交局黨委研究討論。拖了快一年的研究會,又是怎樣一個會呢?
僅僅是幾分鐘臨時碰頭會,僅僅是沒有辦案人員參與的會議,僅僅是吳根良一個人說了算的會議,草草開會、草草決定、草草收場。如果吳根良能多下基層聽聽預審科承辦同志的真心話,如果吳根良這個行政首長行使權力時能多一道監督程式,那麼吳根良也就不致於落到今天這個地步。 3、說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吳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說情人名單中有當地的檢察長,也有當地重點企業的廠長,在開化這個小山城,他們都算得上是頭面人物,他們為了同一個人向吳根良說情,請你關照,面子也算夠大了,吳根良在這些頭面人物的說情、請吃下,沒有好好把握,最終實施了枉法行為。 公訴人希望通過今天的審判活動,被告人吳根良能真正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其不僅僅踐踏了法律,而且也給開化的公安機關,開化政法隊伍的總體形象帶來了較大的損害。
同時也希望參加旁聽案件審理的人員從中吸取教訓,以此為誡,用好人民賦予的執法權。 審判長、審判員: 最後公訴人就被告人吳根良的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吳根良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79年《刑法》第188條的規定,認定為徇私舞弊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請合議庭認真考慮吳根良的認罪態度,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對其作出公正的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1,找一個刑事案件的起訴書範本。2,將有關案情進行變更,比如:2023年10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袁榮會先後容留、介紹了11名中小學女學生到其所租住房內進行**。
在此期間,經被告人袁榮會邀約、介紹,被告人馮支洋、李守明、陳村、黃永亮、馮勇先後在袁榮會所租住房內嫖宿幼女。經劉某(未成年人,已被少教管理)介紹,被告人陳孟然將一幼女帶到習水縣東方大酒店內嫖宿。3,完成。
模擬法庭的流程是啥???急!!!! 100
3樓:x筱瓶子
模擬法庭一直被各法學院廣泛採用,是法律實踐性教學的重要方式。
一、流程
1、書記員核對當事人情況;
2、書記員宣佈起立,法官進入;
3、法官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合議庭組成,原被告,案由等);
4、原告宣讀起訴書,從訴訟請求開始讀;
5、被告宣讀答辯意見;
6、法官可以提問,歸納辯論焦點;
7、法庭調查,證據交換:原告出示第一組 證據,說明證明內容,傳遞給被告質證,被告發表質證意見(一般從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兩方面說,比如真實性無異議,但所證明內容有異議之類的)之後出示第二組證據,然後被告出示證據;
8、法庭辯論,原告先說,被告後說,主要是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說明;
9、法官詢問是否調解,若否立即判定。
二、現場佈置及人員
1、國徽;
2、法官席;
3、書記員席;
4、公訴人席/原告及其**人席;
5、被告及其**人席;
6、證人席;
7、犯罪嫌疑人席;
8、旁聽席;
9、服裝、法槌、投影、話筒、音響等。
人員組成
一個模擬法庭可以分為四個組:審判組、起訴組、辯護組和綜合組。
1、審判組由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以及其他不出庭的人員組成。
2、起訴組由公訴人或原告及其**人以及不出庭人員組成。
3、辯護組由辯護律師、**人以及不出庭人員組成。
4、綜合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法警等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不出庭人員組成。
三、意義
1、克服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推進職業素質教育。由於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我國傳統法學教育拘泥於專業領域的知識傳授,教育過程相對封閉和狹隘,造成教育成果與社會需求之間存在嚴重脫節,日漸受到司法實務界人士的質疑和嚴厲批評。
而素質教育謀求人的全面發展,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樹立學生崇尚法治精神、追求公平正義和維護清正廉潔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模擬法庭教學特別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促進理論知識向實踐技能轉化,有助於克服我們傳統法學教育的弊端,推進職業素質教育。
2、轉變教師思想觀念,注重法律實踐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的顯著效果可以給教師留下深刻的印象,對於一位法學教師來說,只有他真正瞭解社會迫切需要地是高素質應用型法律人才時,才能逐漸擺脫陳舊滯後教材和單純學術理論的桎梏,逐步轉變自身思想觀念,大膽地做出探索創新,自然而然地將實踐內容貫穿到教學過程中。
4樓:匿名使用者
1、書記員核對當事人情況;
2、書記員宣佈起立,法官進入;
3、法官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合議庭組成,原被告,案由等);
4、原告宣讀起訴書,從訴訟請求開始讀;
5、被告宣讀答辯意見;
6、法官可以提問,歸納辯論焦點
7、法庭調查,證據交換:原告出示第一組 證據,說明證明內容,傳遞給被告質證,被告發表質證意見(一般從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內容兩方面說,比如真實性無異議,但所證明內容有異議之類的)。然後第二組,然後被告出示;
8、法庭辯論,原告先說,被告後說,主要是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說明;
9、法官詢問要不要調解,不調就判了。
大致如此,我參加的**程式也不是完全正規,差不多就可以了
法庭上審判員是幹什麼的,模擬法庭的審判員是幹什麼的
螞蟻掌上觀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法官法 第二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 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員不是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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