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結婚證是託人辦的,本人沒有去,現在檔案局沒有我們的檔案,這樣還算是夫妻關係嗎

時間 2021-09-08 14:14:25

1樓:張羲會計

沒有結婚證的夫婦,當然不是合法夫妻。

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這就是說合法的夫妻關係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

法律規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包括《夫妻關係證明書》)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

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婚姻登記條例

結婚登記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也不排除一點,那就是檔案部門把結婚檔案材料弄丟了,這時只要補辦就可以了。

2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你們違反結婚程式,如果司法機關強調程式,你們的婚姻無效

3樓:小西口口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你們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法律上是無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算是法律婚姻夫妻 事實夫妻。

如何補領結婚證或證明夫妻關係(老年人,檔案局說40年前的登記記錄找不到了。民政局沒檔案不給新辦或補辦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意見:首bai先先到街道辦事處

du或者是

zhi當地派出所開具一dao個證明,然後再專去民證局補一屬個或者是什麼的!!!

其實現在有些機關辦事就是太死,理是死的人是活的,都生活這麼多年了,他們有時間非要什麼證件,,,真是的!!

我到檔案局去查我們的結婚登記,竟然沒有,請問這是怎麼回事?當初辦結婚證的時候我沒在場,請問這結婚證

6樓:未知如此

無效的 不算合法夫妻

7樓:人山知水

無效證件,事實婚姻。10分鐘就可補辦,我也是結了8年以後申請買房時才發現身份證號民政局錄錯了。然後兩個人又得重新照像補辦結婚證。我這算不算二婚呢?嘎嘎

8樓:好聚好散門門

無效,重新補辦不就行了

9樓:去洗身子去

你是無聊問著玩的吧,哪有辦結婚證不到場的。

10樓:雲飛

你不在現場怎辦的結婚證呀

11樓:安景夕

不在場結婚證怎麼辦的?

12樓:邂逅

不是在民政局辦的嗎?

結婚證丟了檔案也找不到該怎麼補辦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補辦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丟失證明;查檔證明等。

經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14樓:星自明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補辦《結婚證》不同與結婚登記,結婚登記需要雙方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目的是要查明、核實是否自願等相關情況,而補辦《結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存在,民政部門只要核對婚姻檔案底冊就可以查明情況,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戶口簿、身份證就可以補領了。

如果在戶口本上面註明是夫妻關係的。只要一方持持帶好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的結婚登記處辦理,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民政部門應該給以補辦。

15樓:淇水蘭天

可以,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就有檔案的。按規定結婚證丟失可以去戶籍地民政局補辦,所以可以。

16樓:彎彎繞兒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辦理離婚,又沒有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態,民政部門是查不到的。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是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補領的。而且結婚證上需要兩人大二寸合影,所以補領需要夫妻二人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登記檔案同時到民政部門!

17樓:我擦啊萊

上面說的都不對 你說的情況叫補領結婚證 補領和補辦意義不同 補領是辦過結婚登記 稱之為補領 補辦是沒辦過結婚登記 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 稱之為補辦 以下是2023年2月1日實行的最新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中的補領結婚登記要求

第七章 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式進行。

第六十四條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資訊與身份資訊一致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詢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係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第六十五條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

第六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發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參照本規範第三十八條規定填寫。

第六十七條補發婚姻登記證時,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將婚姻登記證發給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騙取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的,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離婚證。

第七十條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結婚證、離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18樓:z15576332158正

實在補辦不了就不補了,只要夫妻感情好,一張紙沒什麼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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