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時間 2021-09-12 06:23:50

1樓:墨汁諾

如果受害人購買了商業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出現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 17號)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修訂前為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

有人認為侵權行為人已因自己的行為承擔了刑事責任,付出了喪失人身自由的代價,對受害人而言就是一種最大的精神撫慰,不需要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有雙重處罰之嫌。

2樓:大紅談法

如果投的有相關保險就可以,如果沒有就不行。根據保險法,如果受害人投的有相關保險,可以到保險公司理賠。如果沒有投保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

3樓:反對七喜

1、要看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是否存在責任免除?是否能提供原始票據?保險條款具體的約定是什麼?

2、如果屬於條款上約定的保險責任,沒有責任免除事項,也能夠提供原始醫療發票,保險條款上也沒有約定第三者賠後不再賠償的,則可以得到保險賠償;

3、如果不屬於保險責任(如只保了分紅險、重大疾病險,沒有保醫療險或意外險),存在責任免除(如打架鬥毆、違法犯罪),不能提供原始發票的(如發票給了對方,自己只有發票影印件了),或者保險條款上約定了如果第三方賠付後不再賠償的,那麼就不能得到保險賠償;

4、具體要看你說的是什麼細節,具體投保的是哪個保險公司的哪個險種了。

保險公司能否作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是否可以將為肇事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理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和機動車車主之間是合同關係,而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關係是侵權法律關係,不包含合同關係。

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應在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保險金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並不限於刑事被告人,還包括其他有賠償義務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關鍵是看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賠償責任。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同時申請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嗎 5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被害人,符合認定為工傷條件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在獲得侵害人民事賠償之後,享有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是可以雙重賠償。

這種理論上的可行性是:

首先獲得全額工傷待遇。

由於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因此免除,所以仍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但是反過來,先獲人身損害賠償的話,工傷待遇就可能是補足差額了。

7樓:簡簡單單

1、按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受害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在享受工傷待遇的同時,可以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2、《工傷保險條例》並不排斥受害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但是原則上醫療費用,不得雙重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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