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及其與相關犯罪有哪些關係

時間 2021-09-14 04:08:33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危險駕駛罪定義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2樓:綺狹戰

一、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型別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分為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個型別。

(一)追逐競駛。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

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型別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第一,本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本罪。換言之,不能將本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第三,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第四,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

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惡劣。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為目的。因為基於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為,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

(二)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型別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型別化的判斷即可。

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為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

但是,對於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並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為自己只是酒後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係

在刑法修正案(八)頒佈之前,刑法理論基本上沒有爭議地認為,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構造產生了變化。

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型別:(1)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的,屬於單純的過失犯。

這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結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謂複合罪過。(2)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此時,行為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例如,醉酒駕駛過失致人**後駕車逃逸的,其逃逸行為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競合,亦即,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

由於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於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為不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交通肇事後(包括追逐競駛過失造成**結果後),以追逐競駛的方式逃逸的,原則上也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

三、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與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沒有明文規定具體行為結構與方式,導致"其他危險方法"沒有限定,這與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還存在距離。所以,筆者一直主張"以其他危險方法"僅限於與放火、**等相當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以其他危險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兜底"規定,而不是刑法分則第二章的"兜底"規定;單純造成多數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輕微後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行為,不得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種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以其他犯罪論處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應儘量認定為其他犯罪,不宜認定為本罪。

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只有當危險駕駛行為造成了重大**結果,且行為人對**結果具有故意時,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上,以下三種危險駕駛行為,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險駕駛行為不僅具有與放火、**等行為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而且造成了致人**的實害結果,行為人對**結果具有故意(此時屬於故意的基本犯).

(2)危險駕駛行為具有與放火、**等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行為人對該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競駛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此時屬於故意的危險犯).(2)危險駕駛行為具有與放火、**等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行為人對該具體的公共危險具有故意,客觀上造成致人**的實害結果,行為人對實害結果具有過失(此時屬於結果加重犯).

例如,因醉酒而喪失駕駛機動車的能力,卻在大霧天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導致他人**的,即使對**結果僅有過失,也不能僅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量刑應與對**結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區別).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判斷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具有與放火、**相當的具體公共危險。在與危險駕駛相關聯的意義上說,對於因醉酒而基本喪失駕駛能力後在車輛、行人較多的路段長時間高速行駛的,因醉酒而基本喪失駕駛能力後在大霧天、暴雨時高速行駛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競駛的,在大霧天、暴雨時且車輛、行人較多的路段追逐競駛的,以及在車輛、行人較多的路段多次闖紅燈追逐競駛的,均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之後,依然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

酒駕,醉駕,危險駕駛罪這三個法律術語之間有什麼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酒駕,醉駕,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酒駕不等於醉駕,酒駕不一定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

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於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畢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駕都一定入刑。但是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了八種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

/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載客的營運車、逃避或阻礙檢查、曾因酒後駕車受過處罰、有超員超載超速或無駕駛資格、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等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說只要醉駕行為人具備上述八種情形當中的一種或多種情節,醉駕入刑就是確定的,基本沒有商量的餘地。

醉駕入刑後就是危險駕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酒駕、毒駕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其他犯罪情節相同的情形下,重傷一人和不能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是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分水嶺。

酒駕會受到怎樣處罰?

被判處刑罰的「酒駕」行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還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被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

療和**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如果「酒駕」沒有達到入刑的標準而又造成了人身損害,行為人不但要承擔上述內容的賠償,還有可能需要面對受害方提出的殘疾賠償金、後續**費、死亡補償

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更多的財產損失賠償要求。

危險駕駛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型別都有哪些

按照刑法分則,危險駕駛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從法理上講屬於行為犯。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 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哪些行為屬於危險駕駛?危險駕駛罪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型別 追逐競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 ...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條件有哪些,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什麼,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1.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法律依據 根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