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在增值稅繳納上區別?最好舉

時間 2021-09-16 04:32:19

1樓:匿名使用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對部分專案繼續適用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增值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檔案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2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是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  舊貨,最典型的就是二手貨市場銷售的各種**的舊裝置、舊機器、舊汽車、舊摩托車等等,銷售出去進入二次流通後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繼續發揮其原有功能。這些貨物都不是舊貨市場本身使用過的物品,其銷售收入適用銷售「舊貨」的稅收政策。

  如果是納稅人(自然人免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裝置、舊機器、舊汽車、舊摩托車等,其銷售收入則適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稅收政策。  另請詳細參閱「財稅[2009]9號」、「財稅〔2008〕170號」及「國稅函〔2009〕90號」檔案。

銷售舊貨與銷售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的物品有什麼不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小汽車屬於什麼這個是屬於舊貨的

計提折舊後按照一般納稅人的稅率處理

實際上沒有這麼麻煩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檔案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5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計算繳納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其他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實行增值稅轉型前購入或自制,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按照4%徵收率減半計算繳納增值稅;

實行增值稅轉型後購入或自制,抵扣過進項稅額的,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需要說明的是,此處「適用稅率」的確認,筆者認為可依納稅人抵扣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時的適用稅率來確認,即17%、4%或3%。

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能涉及的適用稅率,有17%、13%、6%(適用6%稅率的物品,詳見財稅[2009]9號文)、4%(從免稅商店購入的免稅商品)及3%。

6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說的舊貨其實是固定資產.物品則是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產品.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小汽車屬於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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